2014年山東男子醉酒誤事,對好友妻子生出歹念,酒醒後悔為時已晚

2022-06-12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4年山東男子醉酒誤事,對好友妻子生出歹念,酒醒後悔為時已晚

每個人都不是一座孤島,作為群居生物,人需要有一個交際圈,來維持自己與這個世界的聯繫。親人之外,人還有朋友,朋友可以幫到我們很多,可正如孟子所言,「人之相識,貴在相知;人之相知,貴在知心」,若是知人不知心,誤交無益的「朋友」,也許就會害了自己。

(本案人名為化名)

2014年12月的一天,正在山東榮成市務工的李山忽然接到家中母親打來的電話,隨後匆匆回了臨沭縣家中,他急忙趕回村子的原因是妻子阿琳和3歲的女兒小慧不見了,阿琳的手機錢包都沒帶走,唯獨騎走了一輛電動三輪車,她會帶女兒去哪呢?

因為常年在外面忙著掙錢,李山很少回家,阿琳帶著女兒留守在村裡,平時靠婆婆親友幫著照顧。鄰居說,阿琳失蹤前的一晚,他聽到很急的雞叫聲,以為有人偷雞來著,起身用電筒看了看沒異常便睡了,次日起來發現阿琳家門虛掩,喊人也無任何回應,便將這事告訴李母。

李母找了很久都沒發現兒媳和孫女的半點蹤影,這才急著叫兒子回家,可李山也沒能找到妻女,只好報警求助、到處張貼尋人信息,漸漸地村子裡甚至有了一些流言,說阿琳跟其他的男人跑了,李山不相信妻子是這種人,依然苦苦等消息,相信她們總會回來。

這期間,朋友李某經常陪在他身邊,李山去查村子裡的監控時,因為不會操作,李某主動幫忙,李山心情鬱結喝酒,也是叫李某出來,當時的李山無論如何也沒想到,妻女失蹤的真相竟然和眼前的「好朋友」有關。

轉眼半年時間過去了,李山終於得知了妻女的下落。

2015年6月13日,臨沭縣警方接到一起警情,當地某村的村民因為乾旱在附近的一處水塘抽水灌溉,誰知隨著水位漸漸下降,他竟然發現了一具幼童的屍體,嚇得不輕。接到報案的警方迅速趕來現場調查,發現屍體是名小女孩,大約三四歲。

由於死亡時間已久屍體高度腐敗,頭部有傷,屍身纏繞繩子,墜著塊大石頭。顯然,女童是被人綁上了石頭沉塘,直接死亡原因為暴力打擊顱骨導致的重型顱腦損傷。但誰和一個小女孩有這麼大的仇恨,要用如此殘忍的手段將之殺害,並沉屍水塘呢?

在對水塘進一步勘查之後,警方有了新的發現,塘中竟然還沉著一輛三輪車,三輪車內有一名成年女性屍體,也是頭部有重擊傷痕,被繩子捆綁在車裡面,雖然沒能找到能證明她們身份的東西,但通過DNA比對,證實她們為母女的關係。

通過對失蹤人口排查,聯繫家屬辨認,以及DNA檢測等方式,最終確認了沉塘中發現的母女屍體,就是半年前失蹤的村民李山妻女。李山認得妻女的衣物,他悲痛萬分,難以接受妻女早已遇害的結果,究竟是誰下了毒手?

李山陷入崩潰時,警方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死者阿琳37歲,小慧才3歲,阿琳在縣城上班,因為生性內向膽小,和外人交往不多,村民們對她的評價都不錯,李山也想不出誰會與妻子結仇,但警方通過走訪各村,調取大量資料,終於找到關鍵的線索:

去年12月8日凌晨3點多,阿琳駕駛著三輪車,帶著女兒,途經離家有10里遠的一處岔路口,當時后座似乎有一個人影;僅僅過去了1個小時,三輪車再次出現在這兒,駕駛員卻變成了一名男子,這名男子嫌疑極大,他的手邊還放著一把射釘槍,極有可能是作案的工具。

經調查,警方最終鎖定了同時具備作案時間、動機、條件、作案工具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當年7月6日李某被抓獲,隨後他供述了自己殺死阿琳母女拋屍的經過,這個過程中李某不斷說著「後悔」,稱是醉酒誤事。

原來,李某和阿琳同歲,和李山同村,有些交情,他幹活是好手,但在村子裡的名聲卻很不好,出了名的冷漠、狠辣,喝了酒尤其不能惹,一旦惹怒他,李某誰都打,早年間因為惹禍被父母教訓,甚至曾經在父親的食物里下了很多安眠藥,差點出大事。

按理說,這樣的人李山應該遠離的,奈何李山還是與李某保持往來,李某為了找工作投奔他時李山熱心幫忙,萬萬沒想到幫忙幫出仇,「引狼入室」。

李某早就垂涎朋友的妻子阿琳,2014年12月7日晚上,李某和朋友喝完酒,無所事事地帶著自己改裝的射釘槍到朋友李山家門前晃,他知道李山不在家,只有阿琳帶著年幼的女兒在內,於是大膽地翻牆入戶,用射釘槍威脅阿琳順從,阿琳害怕不敢反抗,被李某得逞。

李某是有前科的人,之前曾經因為盜竊兩次被判刑,2011年才出獄,他擔心阿琳報警的話自己又要進去,便脅迫阿琳騎三輪車送自己出門去附近的鎮上。阿琳放心不下女兒就帶上了她,沒成想李某竟然有了殺人滅口的念頭,他猛擊母女倆頭部將她們殺死,後處理了屍體。

因為曾經在那處水塘附近打工,李某知道那兒少有人至且水很深,便將屍體全部沉入裡面掩蓋犯罪痕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半年後屍體仍然被人發現,他的罪惡也徹底暴露。

案件破後,李某因為涉嫌故意殺人、QJ、盜竊等多種罪名被依法刑拘,在《刑法》里,盜竊罪雖然罪不至死,但QJ罪和故意殺人罪都保留了死刑,本案中,李某與受害母女無冤無仇,僅僅因為垂涎好友妻子美色,便脅迫其發生關係,犯罪性質惡劣。

根據刑法規定,犯QJ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此後為了掩蓋罪行,李某殺死母女倆拋屍,非法剝奪二人生命,動機卑劣,作案手段極其殘忍,造成的後果極為嚴重,身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受審訊時,李某雖然連稱後悔,但從他作案後的表現看其悔罪態度顯然並不像他嘴上說的那般。李某的罪行雖坦白也不足以從輕,視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給予最嚴厲的懲罰。

此外《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不影響定罪處罰,李某落網後稱醉酒起意,不過是狡辯而已,他要為自己殺害無辜的罪孽付出最為沉重的代價。

而對受害者的家屬李山而言,這起悲劇,給他造成了極大的心理陰影。原以為對好友施以援手,是「恩情」,怎能料到誤交朋友竟害死妻女,與這樣性情的人做朋友,無異於放任猛虎在枕邊,不知何時就害了自己,也害了身邊人,罪犯得到懲處也換不回受害者的生命,生活中,交友應細察,絕不要讓這樣的「朋友」接近自己!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