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慎獨」,越是獨處,越是有誘惑在前,越能檢驗出一個人的道德品質,而教師這個職業因為承擔著教書育人的責任,更應該提高道德修養,而非利用自身的信任地位傷害學生,一旦讓自己成了這個職業群體中的敗類,必將觸犯眾怒,千夫所指也不過咎由自取。
2014年9月25日,北京某打工子弟學校的一名班主任曹某被警方帶走,得知曹某做了些什麼後,其他老師都非常吃驚,而有孩子在這所學校念書的家長除了吃驚更多的是憤怒,因為曹某竟將魔爪伸向了自己所在班級的女學生,要知道,此前曹某給所有人的印象都是知識淵博、大氣細心、關愛孩子、為人師表。
發現曹某真面目的人是女孩小英(化名)的父親黃先生,起初,黃先生只知道小英所在班級換了個班主任,他教授語文,說話非常幽默風趣,和之前那個很少與孩子們溝通的班主任相比好很多,受到歡迎。
黃先生覺得,來了個好老師對自家女兒的學業必然有幫助,因此對曹某印象不錯。
2014年6月,小英小學畢業了,黃先生得知曹某要辦專門針對即將步入初中課堂的小學畢業生的補習班,便將女兒送了過去,畢竟他和妻子都忙著掙錢,沒那麼多時間管孩子,將孩子交給一名穩重靠譜的老師帶著,夫妻倆比較放心。
誰知,自那以後,黃先生漸漸發現了女兒的一些異常。首先就是女兒忽然有了手機,要知道他們夫妻為了孩子的學習考慮,是不給她買手機的,這手機從哪來?黃先生一問,女兒低著頭說是一個同學不要了才給她的,對於一向乖巧聽話的女兒,黃先生沒有太多的疑心,暫時相信了。
除此之外,黃先生和妻子還發覺女兒好幾次上完補習班回來都魂不守舍,好像在想什麼事,經常將自己關在房間裡不出來,父母關心詢問時,又說只是心情不好,不願多說,黃先生有點擔心了,他密切注意孩子的舉動,發現她手上又多了部手機之後實在忍不住拿來看了看。
這一看,他頓時怒不可遏,那部手機里只有和曹某的通話記錄,相冊里存著曹某的一張半身照,黃先生懷疑手機是曹某給女兒的,而且出於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為了試探究竟,他用自己的手機以女兒的口吻發了信息給曹某,曹某前面的回覆還正常,到後面直接發來曖昧的言辭,驗證了他的猜測。
黃先生當即拿著手機問女兒怎麼回事,又報了案,小英嚇得直哭,終於將所有事情都說了出來,而曹某被警方帶走之後,知道無可抵賴,也供述了自己對小英所為。
原來,已經43歲的曹某雖然有了妻兒,卻總對年輕小女孩懷有齷齪心思,恰好小英上的小學經營不好,辦學條件差,教師離職率高,招聘的教師大多都沒有取得資格證,他便抓住機會,到學校應聘,並憑藉偽裝贏得了校長的信任和學生家長們的稱讚和認可。
當上了班主任後,曹某對漂亮的女學生小穎產生了想法,小穎才12歲,成年世界的惡意她知之甚少,只覺得這個老師很好,根本不清楚對方腦子裡轉著什麼樣的念頭,而曹某就利用周末給她補課的機會,將她帶去了賓館。
小穎不知道老師想做什麼,還以為老師要單獨輔導,誰知卻被曹某提出的要求嚇到了,曹某連哄帶騙暴力侵害,事後還拍下了十分隱私的照片威脅她不許說出去,為安撫小穎讓她繼續聽自己的話,曹某開完房又是買手機、又是給零花錢,從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這番手段對成年人來說可能不算什麼,但對一個小女孩十分具有迷惑性,小英陷入猶豫,不知該不該將老師做的事告訴父母,她擔心告訴父母反而會挨批。見小英保持了沉默,曹某越發得意,短短3個月便帶她去開了9次房,直到黃先生髮現不對,其醜惡行為才徹底暴露。
曹某作為一個年紀足以做小英父親的成年男子,利用自己身為小英老師的特殊身份,強行帶她去開房,威逼侵犯,其行為已經涉嫌QJ,現《刑法》中增設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X侵罪就專門針對對未成年女孩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卻與之發生關係的人員,如果女孩未滿十六周歲,即使出於自願也屬於犯罪。
而小穎連十四周歲都未滿,屬於幼女,十四周歲以下的幼女,在法律上是沒有這方面同意能力的,若與之發生關係,不論自願與否均以QJ論,如果同時還存在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的情節,實踐中應當從重處罰。
依《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QJ婦女、JY幼女多人等極為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曹某雖然沒有JY幼女多人、致其流產身心受重創等更為嚴重的情節,但他與被害人小英的關係特殊,其以拍攝隱私照和誘騙脅迫等行為達成犯罪目的,行為性質惡劣,他要面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罰,此後刑法修正,新增了刑事從業禁止: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2017年北京有一例家教老師多次QJ、猥X女學生的類似案件,該老師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
法律的不斷完善,正是為了預防減少這類惡性的犯罪,但法律能做的是事後懲戒,作為家長還是應當教育孩子提高保護意識,面對傷害堅決說「不」,第一時間尋求父母幫助,而非忍氣吞聲,任由禽獸橫行。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