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拆遷信息公開,遭遇「踢皮球」?不怕,史律師給你對策解決

2020-07-25     拆遷衛士

原標題:申請拆遷信息公開,遭遇「踢皮球」?不怕,史律師給你對策解決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作為徵收一方,一般來說掌握著大量關於被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徵收信息,但是被徵收人卻只能獲悉政府發布的一紙公告,以及各種真假難辨的傳言。因此,被徵收人只有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爭取收集更多的真實信息,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可能基於種種理由而不願將相關信息公開,於是被徵收人申請信息公開時玩起了踢皮球的伎倆。告訴老百姓你要的信息在其他部門,我幫你轉過去了,找他去要!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各位被拆遷人詳細解讀咱們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辦?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被申請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而且該條例對答覆的方式有明確的規定。答覆方式包括予以公開、不予公開、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屬於本機關公開、告知不予處理、告知按照特別規定辦理等六種類型,且每種答覆方式和法律預設的情形之間存在一對一的映射關係。

可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任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均享有管轄權,即被申請行政機關均具有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答覆的職權,只是在答覆的內容上要區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類型的答覆。

但是,該條例並沒有授權被申請行政機關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處理,並由被轉送行政機關作出答覆,故被申請行政機關將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的行為,無相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4yIAh3MBnkjnB-0zwH3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