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03年,李某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遷人原因,李某未能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後李某將該房屋擴建到445平方米。
某區執法局向區規劃部門發函,函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區規劃部門《復函》稱:由於其並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無法、採取事後補正措施彌補的情形。
某區執法局後作出該案被訴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李某拆除其自有445平方米的房屋。
於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某向江蘇高院申請再審,江蘇高院認為,李某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取得拆遷安置房,系基於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信賴,其有理由相信屬於沒有瑕疵的合法房屋,並能夠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李某未能辦理房屋產權證、房屋權屬證書,根源在於拆遷人在建造前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利後果不應由李某承擔。該規劃部門出具的《復函》僅僅是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證據之一,是否應當被採信有待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作出最終認定。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將拆遷安置房認定為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屬於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限期拆除決定書》中該部分內容依法應當撤銷。
江蘇高院作出再審判決,依法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撤銷原《限期拆除決定書》中有關限期拆除拆遷安置房的內容。
裁判中,無證房屋獲得賠償也有實際案例。在近期經遼寧省高院改判,遼寧省某縣級市政府就其認定的無證房給予被拆遷戶1500元每平方的賠償。
無獨有偶,近日,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二審改判一批次無證房屋賠償案件,從一審的一兩萬元賠償提高到四十幾萬到七十幾萬元的賠償。
在此也和大家分享一下此類案件法院裁判的思路。
這種所謂違法建設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建成時間較長,達到二三十年; 二是無證是普遍情況,與當時當地行政許可和監管不到位、法律實施不理想有關,三是這些所謂的違法建設都是用於基本居住或生計來源所需。
廣西桂林王某請求賠償案件的二審判決書中指出:合法房屋一般應當有證,但無證不能簡單反推得出違法建設的結論,應當綜合考慮歷史性原因,現實居住需求和行政管理狀況等;並指出區政府的相關文件也並沒有說超出一定面積的部分就一定不賠償。該判決繼續指出,一審法院轄區的黃某無證房屋被拆除訴城管賠償案件獲得一審支持,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王某訴賠償案件也應當得到支持。
事實上,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也確定了類似的裁判要旨。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行終710號行政判決書確定了以下的裁判要旨:對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甄別,嚴格分析考量,綜合考慮房屋來源、房屋建設的時間和動機、使用情況、居住利益、當時的立法狀況等因素作出調查、認定和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違法拆除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築為由,作出不予行政賠償的判決。
在行政機關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築,依法予以行政賠償。涉案房屋處於徵收範圍內,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應當按照違法建設進行處理認定並強制拆除。但是,房屋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家庭唯一住房涉及基本人權保護,公民安置居住利益高於建設規劃利益。
行政機關應當著重查明案涉無證房屋是否屬於該家庭的唯一住房,是否確係歷史原因形成,建設面積是否合法合規合理,是否存在加建、擴建、搶建等違法違規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查明認定的結果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對同一徵收範圍內同等條件房屋,堅持同等條件同等對待的原則給予公平的補償。(王子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