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1月9日洛寧全縣禁燃禁放煙花爆竹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凈化全縣大氣環境,保障全縣消防、公共安全。
近日,縣公安局迅速貫徹會議精神,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長劉海波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強調:全縣公安機關主動擔當作為,忠誠履職盡責,對縣城區、各鄉鎮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開展全面清查,出動宣傳車24輛,張貼禁燃禁放通告15000份,行政拘留非法儲存處置危險物質違法行為人2人,警告4人,有力震懾了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
在此提醒全縣廣大居民,積極響應禁燃禁放號召,對凈化居民生活環境,有效預防火災、噪音污染、減少傷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至關重要,請大家認真遵守,發現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請撥打舉報電話110,公安機關將快速出警,依法查處。
洛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治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通告。第二條 在全縣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第三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第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中小學校應對學生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第五條 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六條 電子煙花爆竹不得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鳴放;在其他區域鳴放的,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改裝電子煙花爆竹燃放車輛需到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備案。第七條 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第十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第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三條 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等行為。各鄉(鎮)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及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第十四條 本通告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附件:相關行政法規依據
洛寧縣人民政府 2020年1月5日
燃放煙花爆竹易引發火災、易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還帶來了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問題,危害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
煙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藥,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鉀等,有的還含有氯酸鉀,製作閃光雷、電光炮、煙花炮、彩色焰火時,還要加入鎂粉、鐵粉、鋁粉、銻粉和無機鹽。集中燃放會導致短時間內大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濃度急劇上升,對空氣品質造成嚴重影響。
為保障洛寧空氣品質,我們倡議市民一起捍衛「洛寧藍」
相信全社會協同共治,空氣會更加清新、天空會更加湛藍、家園會更加美麗。共創生態文明城市,保護我們的青山綠水!(洛寧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