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沒有繼承人資格,能否取得遺產?

2022-09-15   史家霸唱

原標題:以案說法:沒有繼承人資格,能否取得遺產?

通常情況下,辦理繼承,就繞不開一個繼承人資格的問題,具備必要的資格,才能享受到權利,這是人們默認的法律與社會規範。

圍繞著遺產繼承,很容易引發糾紛,像多名法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對簿公堂的情況,就十分常見,但也有一類特殊情況——

法定繼承人或者通過遺囑、遺贈取得了繼承資格的繼承人,與通常情形下沒有繼承資格的人為爭奪被繼承人的財產對峙。

根據法律的規定,同樣是繼承,也有方式與效力的差異,若沒有特殊情況,按照法律默認的建立於親屬關係基礎上的法定繼承辦理,但如果被繼承人選擇了其他的方式處理自己的私有財產,如遺囑、遺贈,就會出現誰優於誰的問題,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遺贈撫養協議優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無論被繼承人選擇哪種方式,都可能導致被繼承人與本無繼承資格的人產生糾紛,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形較為特殊,那就是某方出於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主動對其進行扶養,被繼承人去世時又沒有通過有效的遺囑和遺贈對財產有效處分,進而引發具備法定繼承資格的人,與該方的遺產之爭。

結合具體案件,略作說明,沒有繼承人資格,是否意味著必然不能取得遺產了呢?

老人鄒某於2021年因病去世。鄒某出生在一個多子女的家庭,有兄弟姐妹5人,但在鄒某去世前,已經只剩其與同胞的哥哥大壯2人維持原生之親。兄弟倆長期不見面,鄒某生活固定在老家的範圍內,而大壯長期定居外省,長達半個世紀雙方都各過各的,僅僅偶爾相聚。

大壯結了婚,有子女贍養,相對的鄒某就比較孤單,從年輕到年老始終保持獨身狀態,沒有妻子也沒有孩子,好在,與鄒某相鄰不遠的地方就住著弟弟一家,弟弟去世之後,其侄兒與侄兒媳婦對鄒某進行了必要的照料。

鄒某去世前17年,因為房屋年老失修不適合居住,有10年時間是住到了侄兒家裡,侄兒喪父,把叔叔當成父親孝順照顧,鄒某原本也沒有什麼財產,依靠侄兒一家的供養和養老金才能度日,但其生命的最後幾年卻趕上了拆遷,獲得了一套安置房。

弟弟得了套安置房的事,大壯一清二楚,在弟弟生前他並沒有前來要求繼承,直到鄒某走後確認其並無遺囑遺贈,才通過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以公證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此事後被鄒某的侄兒媳婦(侄兒已經先一步離世)得知,矛盾就此激發。

侄兒媳婦阿青認為,雖然大壯是鄒某唯一的弟弟,她沒什麼法定繼承的資格,但鄒某生前根本沒得到這個弟弟的照料,反而是她,將鄒某當成父親一樣照管衣食起居,送醫看病,甚至出錢幫鄒某裝修了房子,使其生命的最後幾年獲得了較好的居住條件,於情於理,無論如何這套房子都不該被大壯獨占。

大壯則表示,由於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都走了,弟弟又沒妻兒,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只剩他一個,他合法取得弟弟的全部遺產,並無不當之處,至於阿青,沒有繼承資格,自然不應該主張分得遺產。

以案說法:

事實上,大壯的這種認知有誤,《民法典》中,法定繼承也有一些出於弘揚傳統美德、維繫家庭倫理親情,追求社會良好風尚而制定的特別規定,本案具體處理可參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這裡所說的「可以分給」,意味著原本沒有繼承資格的人,若符合「扶養」條件,也能合法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適當的遺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有關規定,並非一概與繼承人對半分配,既可以多分,也可以少分,具體應當根據個案的案情酌定。

本案中大壯雖然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但阿青作為侄兒媳婦,鄒某生前得其供養照料,去世後得其辦理喪事,結合具體案情,應該認為「外人」阿青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這種扶養並非義務而是基於親情的善意,與對弟弟生無養死無葬的大壯相比,其理應獲得更多的遺產繼承份額。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阿青與大壯按照6:4的比例共同繼承鄒某的房屋遺產。

通常來說,如果扶養行為有義務的前提,盡到了主要義務意味著被繼承人生活需要的經濟基礎主要來自該方,或者其存在勞務需求如家務不便需要扶助,該方給了主要扶助,在沒有義務的情況下扶養較多的評價標準也基本如此,正如阿青對丈夫叔叔的扶養一樣。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已經用遺囑遺贈的方式明確了財產的歸屬,將扶養關係人排除在外,該方也不能以這條作為爭奪遺產的法律依據,只有出現特殊情形導致遺產部分或全部無法按遺囑遺贈辦理,只能按法定繼承辦理,該方才能夠爭取分得遺產的權利。

假若其依法分得,現實中權利卻被被繼承人親屬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遺產分配,只要主體適格,且依法有據,沒有法定或遺囑繼承人資格,不意味著遺產就無法取得,實踐中獲得遺產份額的例子,比比皆是。

(《以案說法:沒有繼承人資格,能否取得遺產?》一文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