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沒一罰一」到「沒一罰三」,對違法違規行為就該重罰

2023-01-10     皮海洲

原標題:從「沒一罰一」到「沒一罰三」,對違法違規行為就該重罰

最近,證監會公布了一則針對個人王寶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自福建59歲股民王寶元因控制並使用「林某雲」渤海證券帳戶等145個證券帳戶,多重手段影響8隻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1.43億元,被處以4.28億元的三倍罰款,總計被證監會罰沒5.71億元。

操縱市場受到處罰,對於A股市場來說,這樣的事情已經並不少見了。比如,在一年之前,證監會對另一起與王寶元操縱市場有著類似行為的潘日忠操縱市場案也作出了處罰。潘日忠操縱市場案也是在市場上有著較大影響的案件,此人共控制並使用「戴某芳」等71個證券帳戶,操縱「天鐵股份」等4隻股票,共計獲利2.23億元。為此,證監會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3億元並罰款2.23億元的處罰,共計罰沒4.46億元,即「沒一罰一」。

這一次,王寶元操縱市場案受處罰之所以受到市場關注,至少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對王寶元的罰沒金額達到5.71億元,為2022年內個人操縱市場最大罰單。其罰沒金額甚至超過了潘日忠案的罰沒金額,這也創下了近年來個人操縱市場受罰的最高紀錄。

其二,證監會對王寶元案實施的「沒一罰三」的處罰力度,也是近年來罰得最重的。在A股市場的歷史上,雖然監管部門對「鮮言案」、「 北八道集團案」等在市場上影響惡劣的操縱市場案開出了「沒一罰五」或接近於「沒一罰五」的處罰,但從最近幾年的監管來看,對於在市場上影響並非特別惡劣的操縱市場案,監管部門採取的基本上都是「沒一罰一」的處罰。如潘日忠案採取的就是「沒一罰一」的處罰,「沒一罰一」幾乎成了市場的一種「慣例」。但證監會對王寶元案採取的是「沒一罰三」的處罰,打破了市場的這一「慣例」,這也是近年來在同類案件中對個人處罰力度最重的。

實際上,正是由於「沒一罰三」打破了過去的「慣例」,是近年來在同類案件中對個人處罰力度最重的,所以證監會的這一處罰決定在聽證的時候,遭到王寶元及其代理人的異議。王寶元認為涉案交易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並以積極配合調查為由,認為「沒一罰三」量罰幅度過重,與處罰慣例相左。

應該說,王寶元的異議還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沒一罰三」的處罰較之於「沒一罰一」的處罰慣例來說,是要重得多了。不過,證監會的處罰顯然更有道理。因為王寶元在涉案期間採取多種操縱手段反覆多次實施操縱行為,實施違法行為時間跨度長,涉及的股票只數多。其長期採用配資方式借用他人帳戶,實際控制使用的帳戶數量大,且帳戶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王寶元的行為不屬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情形。

更重要的是,王寶元操縱市場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之後,而潘日忠操縱市場的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因此,對王寶元操縱市場行為的處罰重於潘日忠案是正常現象。因為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而原《證券法》的處罰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因此,在《證券法》加大處罰力度的情況下,證監會將對操縱市場行為的處罰從「沒一罰一」提高到「沒一罰三」,這顯然是合適的,並無不妥。對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頂格處罰還可以提高到「沒一罰十」。

實際上,對於包括操縱市場行為在內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就該予以重罰。這一方面是符合《證券法》精神的。畢竟新《證券法》就是要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如果在新《證券法》實施的背景下,對證券違法的處罰還停留在原《證券法》的處罰力度基礎上,那麼新《證券法》的修改就白費了。所以同樣是操縱市場行為,原來的處罰是「沒一罰一」,如今提高到「沒一罰三」,這是很正常的,是符合《證券法》精神的。

另一方面,只有對違法行為予以重罰,才能有效打擊違法行為,對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畢竟資本市場是一個充滿了利益誘惑的市場,面對各種利益誘惑,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都會頻頻發生。而要抑制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就必須施以重典,即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讓違法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巨大的代價。如此一來,後來者自然就不敢輕易違法犯罪了。而只有違法犯罪行為減少了,股市才能規範發展與健康發展。因此,為了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促進股市規範發展、健康發展,也有必要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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