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反被聰明誤,有2人因向法庭說謊、偽造證據被罰!

2024-10-25     洞庭湖邊那些事兒

眾所周知,法庭是審判者根據客觀事實及證據公正依法審理的地方,每一位訴訟當事人、參與人都應當對法律、對法庭存有敬畏之心。然而,有人卻為了一己之私,自作聰明地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這種行為,非但難以達到勝訴的目的,還有可能因為妨害訴訟而收到法院的「罰單」。

案例一

2024年8月,熊某以勞務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其3779元的裝修勞務費用。

庭審前,承辦法官與劉某父親聯繫時,其回復劉某從未到過南漳也未做過裝修,而熊某咬定是劉某找其做工,並提供了證人周某的書面證言。在庭審前的調解階段,承辦法官向熊某與劉某父親了解案情,根據劉某為外地人且年紀較小的情況,承辦法官發現熊某陳述的劉某找其做工的時間存在不合情理之處,敏銳察覺到熊某的陳述可能與案件事實有出入,並嚴肅告知其虛假陳述和提供偽證的法律後果。熊某卻心存僥倖,數次故意混淆事實,在法庭仍未如實陳述案情。

庭審結束後,為徹底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法官依法傳喚熊某,就劉某父親反映的情況與熊某陳述事實相矛盾的爭議內容對其進行了詢問。這時,熊某承認了事情的真相。

原來,2019年10月,有一名男性通過電話號碼聯繫熊某做工,但之後該號碼因長時間未使用而被通信公司回收。劉某於2021年註冊使用了該電話號碼。熊某再次聯繫撥打該號碼欲索要勞務工資時,發現是身為女性的劉某接聽,認為劉某與當初的僱主串通不願支付勞務工資。熊某添加劉某微信後,發現劉某正在找工作,便謊稱自己系某機構負責人,以其可以為劉某提供工作為由,騙取了劉某的身份信息,到法院進行了起訴,並自行書寫了周某的書面證言提供給法庭。

因熊某的行為不僅造成了劉某的訴訟負擔,還給法院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響,已經構成了虛假陳述和提供偽證,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罰款500元,熊某承認其錯誤並表示悔過。

案例二

2023年11月,咼某訴至法院,稱陳某拖欠其28096元勞務工資未給付,並提交了兩張金額分別為10548元和21548元的工資欠條。

南漳法院速裁團隊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陳某對兩張欠條字是其簽的無異議,認為其中21548元欠條是在未進行結算的情況下出具的,不應支付該筆欠款,但對此未提供證據。最終,前述證據被法院採信,因 此前已經支付了4000元勞務工資,法院最終依法判決陳某在限定期限內償還咼某28096元工資及利息。

然而,2024年7月,在進入執行程序後,陳某以兩份欠條無事實依據也不是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等為由不履行,遂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審查過程中, 承辦法官嚴肅詢問,咼某才如實說明,兩份欠條中,金額為21548元的欠條是真實的,而另一筆金額為10548元的欠條,則是咼某因怕妻子擔心其在外務工沒有結到應結的工資,讓陳某另行向其出具的。之後,該案進入再審,在再審過程中咼某認可10548元欠條不屬實。承辦法官當庭組織雙方再次進行了結算,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某需在限定期限內,支付咼某勞務工資17000元,剩餘訴訟請求咼某自願放棄。

而對於咼某在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導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被撤銷,該案進入再審程序的後果,法院依法裁定其行為浪費了司法資源,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程序,依法應予制裁。結合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以及原審案件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對咼某處以罰款1000元的懲戒措施。決定送達後,咼某自覺繳納了罰款。

漳小南有話說

法律尊嚴不容踐踏,司法權威不容褻瀆。誠信訴訟是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要誠實守信、實事求是,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和訴訟秩序,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任何試圖通過虛假陳述、提供偽證,干擾司法程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案件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切不可貪「一時之利」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否則將因小失大,聰明反被聰明誤。

來源南漳縣人民法院

審核:張歷寒

編輯:襄陽市司法局融媒體團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1d6f62806dd24620f8dfe25674cc8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