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概述

原標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概述

我們要做好拆遷案件,就要對拆遷的前世今生有所了解,我們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拆遷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徵收的程序也不相同,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也不相同。本次所我們探討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問題。

90年代初房改進入第二個階段,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從探索和試點階段,進入全面推進和綜合配套改革的新階段,很多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通過房改變成了私房。《城市規劃法》於1990年4月1日起實施,城市規劃法是我國在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設和發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律。為了規劃實施,規範城市建設,就涉及到拆遷,於是,在1991年6月國務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時的拆遷主要是舊城改造,當時的補償方式也主要是安置,通過安置,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大都得到了改善,所以當時老百姓還是比較擁護。

但在九十年代後期,出現了大規模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拆遷和建設模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為了適應這種變化,在十年後的2001年6月國務院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並於當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修改後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補償按照市場價值補償,原來是重置成新價主要是安置

二、補償對象主要是房屋所有人,兼顧使用人安置

三、補償方式選擇權,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

四、取消了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條件。

但是,該拆遷條例雖然經過修改,但並沒有完全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開發商作為拆遷人在主導拆遷,導致在拆遷過程中悲劇非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多,拆遷的悲劇頻繁發生,以至於最後釀成了2009年發生在成都的唐某某自焚事件,引起了群眾的不滿。

之所以存在這麼多糾紛,發生這麼多悲劇,因為這個條例是有問題的:

一、一女二嫁。開發商通過申請取得拆遷許可,就可以對房屋進行拆遷,取得拆遷許可需要具備五個要件:立項文件、規劃文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在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沒有被收回給與補償的情況下,給拆遷人就頒發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後,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怎麼補是開發商說了算。

二、行政強拆。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遷拆。

經過了十年,在2011年1月出台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終結了拆遷,結束了拆遷時代,開始了徵收時代。

那麼什麼是徵收呢?

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剝奪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並給與公平合理補償的行政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徵收的主體只能是國家

第二、徵收的目的只能是公共利益

第三、必須是有徵收權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四、必須給與公平合理補償

第五、以國家強制力做後盾

徵收條例與以往的拆遷條例相比有幾大亮點:

1、取消了拆遷許可,徵收的主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開發商和其他主體不能對房屋進行徵收

2、取消了行政強拆

3、明確了徵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且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商業開發不得徵收房屋

4、對房屋進行徵收時,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5、明確了補償的範圍

6、明確了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途徑

7、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對舊城改建,可以選擇就地安置

當然還有評估機構選定,評估中立等等。

新的征補條例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異議權、救濟權。(李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