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扶貧的現實困境與優化路徑——基於豫西L縣的實地調查

2019-11-25     愛農者言

摘 要:精準扶貧是新時期我國扶貧開發工作的一次重大戰略創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抓手。精準扶貧戰略有利於實現資源的精確配置,提高扶貧工作的精準度和有效性。但基於L縣的實地調查發現,精準扶貧政策在基層執行過程中仍遭遇著結構化困境。貧困的「多元性」與幫扶措施的「簡單化」、精準扶貧內涵的「豐富性」與基層實踐的「局限性」、脫貧攻堅的「暫時性」與能力建設的「長效性」之間存在矛盾,貧困群體參與的主體性缺失和反貧困實踐中的性別盲視等,都導致精準扶貧實踐陷入了結構化困境。基於此,從建立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的角度出發,提出要嚴格執行多維貧困識別機制,加快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兩項制度」銜接,不斷進行基層扶貧治理機制創新,並納入社會性別意識等優化路徑,從而幫助貧困人口實現永久脫貧。

一、引言

貧困問題一直是困擾人類社會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要挑戰之一。我國作為一個農業人口大國,貧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農村地區,消除農村貧困和促進農村發展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民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在減少農村貧困人口和降低農村貧困發生率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經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我國的反貧困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絕對貧困問題已經基本解決。進入新世紀以來,為進一步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我國又進一步加快了反貧困的步伐。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相繼出台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一系列指導性的扶貧開發規劃,提出精準扶貧戰略,並積極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扶貧攻堅,逐漸形成了「六個精準」和「五個一批」的精準扶貧基本戰略,我國的扶貧工作從開發式扶貧向開發式與保護式並舉的大扶貧轉變。

精準扶貧是對傳統扶貧開發策略的調整,在反思與總結以往扶貧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將瞄準對象進一步聚焦到戶,堅持因人因地施策,因致貧原因和貧困類型施策,試圖通過「五個一批」實現精準脫貧。但是,在實踐中卻遭遇了諸多結構化困境,制約著精準扶貧的有效推進和扶貧成效的提升。通過實地調查發現,由於受到傳統扶貧思維慣性的影響,基層的精準扶貧實踐仍以提升貧困戶的收入為主要著力點,雖對貧困戶其他能力的提升有所兼顧,但還尚未形成系統性和制度性的安排。大部分扶貧措施只能幫助貧困戶在短期內實現脫貧,而脫貧的穩定性卻面臨巨大考驗。從本質上來講,主要問題在於尚未建立穩定脫貧的長效機制,既有的基層扶貧工作是一種「治標」而不「治本」的實踐策略。在調查中還發現,當前的精準扶貧實踐並未真正落實以人為中心的發展,沒有將人的能力建設放在重要位置。在「對上負責」的行政體制中,一些基層政府制定的幫扶措施與貧困戶的致貧原因、發展需求之間發生錯位,出現結構性不協調現象。同時,其他社會力量的參與空間比較小、貧困人口的參與能力比較弱、參與機制不健全等因素都制約著精準扶貧效果的提升。為此,筆者基於對L縣的實地調查,對當前精準扶貧基層實踐中出現的「不精準」現象進行分析,試圖提出破解當前精準扶貧實踐困境的優化路徑,構建穩定脫貧的長效機制。

二、精準扶貧在實踐中遭遇的現實困境

精準扶貧具有豐富的內涵,是對傳統扶貧理念的豐富與升華,該理念的提出對我國的扶貧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1]但是,精準扶貧的基層實踐卻並未準確按照精準扶貧的理論預設進行,導致精準扶貧的現實關懷也出現偏差。扶貧政策工具的設計中雖然有考慮提高貧困人口的個人發展能力,但鑒於指標性的政策評估要求,以及受行政壓力和政績工程的「誘導」,基層實踐往往只追求短期內完成脫貧攻堅的任務,而對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和穩定脫貧考慮不足,致使精準扶貧實踐陷入結構化困境。L縣屬於革命老區縣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是S市唯一划歸秦巴山區的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是全省面積最大、人口密度最小、平均海拔最高的山區縣,地貌特徵可以概括為「三山三河兩流域、八山一水一分田」。2017年末全縣戶籍總人口379627人,全縣城鎮人口70964人,鄉村人口308663人。2017年實現1.09萬名貧困人口穩定脫貧,貧困發生率由15.23%下降為12.03%。2017年末全縣共有城市低保對象2833人,農村低保對象23434人。全縣共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924.6萬元,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3721.2萬元。2017年全縣農業龍頭企業達到44家,合作社達到1349家,家庭農場13家。建成培訓就業基地19個、產業扶貧就業基地176個、產業扶貧增收大棚1213個,帶動貧困群眾12985人,戶均增收3500餘元。1交通、水利、電力、通訊、教育、文化、衛生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加快推進,為脫貧致富奔小康構築了堅實的支撐,63個貧困村達到「五有六通「標準。2012年以來,L縣在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領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就,但在精準扶貧政策落地的過程中仍遭遇著一些現實困境。

(一)幫扶措施的「簡單化」與農戶發展需求「多元性」之間的結構性矛盾

貧困是一個集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環境等各種因素於一身的複雜事物,這決定了反貧困戰略不應該以一因一果的線性思維來確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簡而化之的思維定勢卻常常成為政策制定的路徑依賴。[2]從頂層設計層面來看,我國的幫扶措施涉及就業、產業、教育、易地搬遷和社會保障等多個層次和多個領域,扶貧措施非常多樣。但是,在基層幫扶實踐中卻出現了「簡單化」的幫扶路徑,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產業扶貧走天下」,即扶貧路徑單一化。如在L縣實地調查過程中發現,Z村共有建檔立卡貧困戶134戶,全村幫扶措施主要為蔬菜種植、焊工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其中產業扶貧成為全村最重要的幫扶措施,覆蓋面達95%。但實際上,一些貧困戶並無發展產業的意願和能力,即貧困戶只要形式上參與扶貧產業就可獲得相應的資金補助,這實質上讓產業扶貧淪為一種變相的「有條件」轉移支付扶貧。二是外出務工成為脫貧的關鍵舉措,但缺乏可持續的就業保障。實地調查發現,當地的脫貧路徑主要依賴於貧困戶自發外出務工,當地默認只要貧困戶有一位家庭成員在外打工,按照貧困戶打工所在地的工資標準核算,便認為該貧困戶的收入已達標,便可以退出貧困戶行列。這種簡單化的操作方式,顯然與「脫真貧和真脫貧」的理念相違背,外出務工雖然可以提高家庭收入,但是貧困戶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都相對較弱,從事的都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工作穩定性較差,一旦遭遇失業,便有再次陷入貧困的危險。三是幫扶措施和致貧原因存在邏輯上的矛盾。如Z村的134戶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致貧原因可歸納為因病、因殘、因學、缺技術、缺勞力、缺資金及混合原因,其中因病致貧比重達57%,然而該村的主要幫扶措施卻是產業扶貧。又如一些貧困戶主要是因缺勞力、因殘或因學致貧,但幫扶措施卻皆為外出務工。這些幫扶措施顯然與貧困戶的致貧原因存在錯位現象,幫扶措施簡單化和不精準必然無法幫助貧困戶實現穩定脫貧。

由於社會環境的複雜性、個人發展能力的差異、家庭結構和社會分工的不同,貧困戶發展需求呈現出「多樣性」,這已成為當前精準扶貧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目前我國的精準幫扶措施雖已經非常多元,但在具體落實到貧困戶個體上時卻遭遇「簡單化」處理,消解了精準扶貧的效果。

(二)精準扶貧內涵的「豐富性」與基層實踐的「局限性」之間存在矛盾

精準扶貧要求秉持「精細化」的工作理念,對各類扶貧資源進行精細化管理和精確配置,逐步構建精準扶貧工作的長效機制,為科學扶貧奠定堅實基礎。2進行精準識別的前提是正確理解貧困,精準扶貧的理念強調的是一種多維度的貧困治理,要求找到最貧困的人口進行幫扶。這裡的貧困與森教授提出的可行能力貧困有契合之處,實質上強調的是人們缺乏改變其生存狀況、抵禦各種生活風險、抓住經濟機會和獲取經濟收益的「能力」,無法平等地獲取許多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不具備把這些產品轉化成效用的「功能」或「權利」[3]46[4]6。由此可見,精準扶貧具有豐富的內涵,但在基層實踐中,卻往往受到很大的局限性。

一是基層實踐人員對精準扶貧內涵的理解過於狹隘或浮於表面。實地調查發現,L鎮的基層實踐人員認為精準扶貧就是找到收入最低的人,然後實施具有針對性的幫扶措施,將收入提高至貧困線以上,這種理解過於狹隘,不能全面反映精準扶貧豐富的內涵。二是不同的人進行精準識別的結果有所差異。精準扶貧雖然提出了以收入為基礎,統籌考慮「兩不愁三保障」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受客觀因素和個人主觀判斷的影響,不同的人在對同一農戶進行識別時,會出現判斷差異。三是非涉農部門的幫扶效果較差,局限性凸顯。由於當前的大扶貧格局已經形成,面對艱巨的脫貧攻堅任務,已經形成了全社會參與扶貧的態勢,幾乎各個政府部門都要抽調幹部下村進行駐村幫扶,但實地調查中卻發現,非涉農部門工作人員的農村工作經驗相對匱乏,在農村開展工作難度大且針對性不強,幫扶效果較差。因此,精準扶貧豐富的內涵在遭遇複雜的現實問題和基層實踐的局限性時,精準扶貧的效果被消解。

(三)脫貧攻堅的「暫時性」與能力建設的「長效性」之間存在矛盾

消滅貧困既是一場「攻堅戰」,又是一場「持久戰」,減貧既要有長遠的戰略規劃,還要有短期的奮鬥目標。當前正處於脫貧攻堅的衝刺階段,時間緊、任務重,要在短時間內完成脫貧目標,這便決定了脫貧攻堅的暫時性,但自我發展能力的提升卻需要通過長期的努力,構建長效機制來保障。在基層實踐中,脫貧攻堅的「暫時性」與能力建設的「長效性」之間常常遭遇張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扶貧項目落實追求「短平快」,缺乏長期發展規劃。面對艱巨的扶貧任務,基層操作時更傾向於實施「周期短,見效快,易實施」的扶貧項目,追求短時間內實現增收,達到脫貧目標,但整體缺乏長遠發展規劃。如在A村調研時發現,村裡原計劃的產業扶貧項目是種植梨樹,且已開工建設,但考慮到2017年底該村要整村脫貧,退出貧困村行列,駐村工作隊和村兩委又臨時決定,請示鎮里批覆,在A村發展周期更短、見效更快的養殖業,以求能夠在2017年底提高貧困戶的收入,實現全村脫貧。但對地理環境、市場因素和貧困戶的能力等因素均未進行考察論證,這種追求「短平快」的思想和缺乏長遠發展規劃的現象,在當前的基層實踐中較為普遍。二是幫扶措施與農戶的發展需求出現「錯位」。當前脫貧任務的緊迫性迫使各駐村幫扶人員在幫扶工作中高度重視硬體建設和貧困戶收入達標,沒有將貧困戶的觀念改變、知識增長和技能提高等「軟體建設」作為幫扶的主要目標,缺乏對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建設。問卷調查顯示,L縣44.1%的脫貧戶更贊同「提高技術更有利於自身有效脫貧」,而實際僅有22.2%的脫貧戶通過技術培訓脫貧,遠遠低於通過產業(30.4%)和自發性務工(40.2%)實現脫貧的比率。貧困是一個動態且多維的概念[5][6][7],具備脫貧的人力資本是貧困戶實現有效脫貧的基礎。因此,構建精準扶貧的長效機制不能靠臨時救濟或提供簡單的工作,只有強化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提高內生髮展動力,才能促進貧困戶穩定脫貧。

(四)貧困戶的主體性缺失和參與能力不足影響精準扶貧「質」的提升

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提高是實現根本脫貧的重要基礎。我國現行的精準扶貧是對傳統扶貧理念的補充和創新,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旨在為貧困人口創造表達意願的機會,賦予貧困戶知情權和監督權,並激發其參與意願,發動群眾參與扶貧項目的決策、實施和監督過程,從而提高貧困戶自主脫貧、自我發展能力的提高,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問題。[8]然而,當前的精準扶貧實踐仍然受傳統扶貧思維慣性的影響,政府主導的多,貧困戶參與的少,並未凸顯貧困人口的主體性,普遍存在貧困對象的扶貧參與性不強和脫貧自主性欠缺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貧困戶的評選、退出等信息公布不及時,透明度低。村民對村裡開展的貧困工作了解較少,甚至不知情。如在B村調查時發現,在公示貧困戶名單後鼓勵村民積極進行監督,指出不符合識別標準的名單。但實際上村民不知道貧困戶評選的流程、標準和扶貧政策等相關信息,甚至出現村幹部越過村民小組評議,直接上報貧困戶名單的情況。二是存在「數字脫貧」和「被脫貧「的現象。如D農戶對自己的幫扶責任人是誰,採取了哪些幫扶措施等毫不知情。而E農戶對自己從被列為貧困戶到退出貧困戶整個過程一無所知,只是在脫貧時,村幹部找他簽字確認脫貧時他才知道自己曾被識別為貧困戶。三是扶貧決策和產業發展均未深入調研貧困戶的基本需求,而完全由駐村工作隊「作主」。實地調查中發現,L縣多數貧困村的主要脫貧措施都是產業發展,正如上文提到的產業發展已幾乎成為「萬能的幫扶措施」,但問題在於這種幫扶措施,既沒有反映農戶的差異化需求,又不能實現具有針對性的「精準幫扶」。這種不以貧困戶發展需求為導向的幫扶措施,是與精準扶貧的理念和工作要求相違背的,不僅影響精準扶貧「質」的提升,最重要的是制約貧困戶自我發展能力的提升,影響其可持續生計的改善。

(五)精準扶貧工作中忽略女性的發展權利與發展需求

貧困具有顯著的性別差異,女性通常比男性有更大的致貧風險。[9]在家庭經濟分配中,男性總是處於支配地位,女性的可支配收入很少,但實際上女性在家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承擔家務勞動、教育子女等都對家庭發展具有重要貢獻,但長久以來婦女的這種發展權利沒有受到足夠重視。尤其是在貧困家庭中,女性的發展權益常常被忽視,甚至發展機會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這將影響女性自我發展能力的提升。實地調查發現,基層精準扶貧實踐中缺乏性別意識,女性的發展需求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這主要有以下兩個表現。

一是幫扶措施未考慮性別差異。如L縣大部分貧困村在召開貧困戶大會商討幫扶措施和產業發展時,均是貧困戶的戶主參加,而戶主基本上都為男性,女性比例極小,最終制定的村莊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多是以男性為主導,婦女的發展訴求得不到及時表達,發展需求被忽視。二是技術的供給與需求發生「錯位」。即參加技術培訓的人與技術的使用者不是同一人。實地調查發現,F村開展了農業技術培訓,但參加者多為男性,婦女比例較小,而實際上這些男性多為季節性往返於家庭和城市之間的農民工,即使學到農技知識也很少在鄉村使用,留在鄉村的女性是真正的技術需求者,然而她們卻缺少學習農業技術的機會,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在農村大量青壯年男性勞動力流入城市的背景下,留守農村的基本都是老人、婦女和兒童,在這三個群體中基本上是由婦女承擔家務勞動和農業勞動。在當前的精準扶貧實踐中,應該更加關注性別差異,重視女性貧困。當前的政策設計、項目規劃和基層實踐都對家庭內部的性別不平等關注不足,忽視婦女的發展需求,幫扶措施也不利於婦女發展能力的提升,這勢必會影響精準扶貧的精準度和扶貧效果。

三、構建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的優化路徑

精準扶貧的理論預設是以提升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為目的,期望為基層反貧困實踐提供理論上的指導,建立穩定脫貧的長效機制,從制度上保障貧困人口能夠獲得發展的機會,從而消除貧困和阻斷貧困的代際傳遞。但是,在基層實踐中往往因為現實問題的複雜性和執行人員的局限性遭遇種種結構化困境,導致精準扶貧應有的效果難以顯現。為此,從構建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的角度出發,就如何進一步優化當前的精準扶貧路徑,提出幾點可供參考的建議。

(一)嚴格執行多維貧困識別機制,確保精準識別和精準脫貧「不走樣」

精準識別是精準扶貧的前提,納入多維貧困識別機制,才能確保貧困人口識別的精準性。精準扶貧強調不能簡單地以低收入作為衡量貧困的標準,而是要在以收入為基本標準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兩不愁,三保障」等綜合因素來識別貧困人口,實質上強調的是一種多維貧困識別機制。但是,在當前的精準扶貧實踐中卻出現了「簡單化操作」和「選擇性執行」的問題,導致精準識別和精準脫貧的標準「走樣」。要避免精準扶貧實踐「不走樣」,就需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形成責任倒查機制。「誰識別,誰負責」形成「終身制」的責任倒查機制,要求負責識別工作的人員要嚴格執行既定的識別標準,杜絕弄虛作假行為。二是賦予基層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雖然要嚴格執行既定的識別標準,但也應該讓基層工作人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基層工作的靈活開展。三是要形成良好的貧困識別和脫貧監督機制。成立專門的工作督查小組,不定期抽查貧困人口識別和脫貧的準確性,監督精準扶貧工作的有效開展。嚴格執行多維貧困識別機制是保證精準扶貧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只有找到最貧困的人口和致貧的根本原因,才能「對症下藥,靶向治療」,確保精準扶貧的理論預設和現實關懷落到實處,讓全體人民共享發展的成果,共同邁進小康社會。

(二)加快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確保貧困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

目前,深度貧困地區的貧困人口之所以陷入貧困,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基本公共服務不足,如道路、飲水、教育和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嚴重不足,導致這部分貧困人口被「困」在原地,無法獲得其他發展機會而陷入「貧困」。《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中對基本公共服務的定義如下:「基本公共服務是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由政府主導提供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相適應,旨在保障全體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務。」3根據這一定義,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對公民的一項公共責任,必須予以保障。但目前由於城鄉差距過大,農村地區尤其是深度貧困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嚴重不足,這就導致貧困人口無法獲得發展機會,以至於他們出現因「困」致「貧」。如今已經到了脫貧攻堅的「拔寨」階段,最後幾年的精準扶貧應該變「強幹預」為「軟干預」,應該更加注重基本公共服務建設,將脫貧攻堅實踐中湧現出來的好的做法和舉措,通過政策性或制度性安排,轉變成具有長期性、均等化和可獲得性的基本公共服務,為貧困人口搭建發展的平台,創造發展的機會與空間。這些基本公共服務的獲得對提升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10]因此,加快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讓全體公民,尤其是農村貧困人口獲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將有助於改善貧困地區和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增強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11],確保貧困戶享有發展機會,從根本上幫助貧困人口走出貧困「陷阱」。

(三)加快推進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兩項制度」銜接,築牢社會安全網

當今的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的社會,為預防低收入群體滑入貧困和已脫貧人口返貧,必須不斷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通過制度性安排,築牢社會安全網,以確保貧困人口實現穩定脫貧。社會安全網對於一個國家和社會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底層群體的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在已開發國家,這種防護性保障已經以社會福利的名義建立起來,而在當前的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尤其是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更有待進一步提高。在當前的大扶貧格局下,加快推進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兩項制度」銜接是構建防護性保障,築牢社會安全網的重要途徑。必須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兩項制度」銜接。實現「兩項制度」銜接是我國根據新時期貧困人口的特點,進一步轉變貧困治理方式的重要策略,「兩項制度」銜接既能發揮低保的社會穩定功能,又能兼顧扶貧開發的發展功能。[12]因此,實現「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兩項制度」各自的優勢,有助於將貧困人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緊密銜接在一起[13],構築一個相對牢固的社會安全網,保障貧困人口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突發性困難時,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加快推進「兩項制度」銜接,構築社會安全網,是建構貧困治理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

(四)加快基層扶貧治理體制機制創新,保障貧困戶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知情權和參與權是提升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重要保證,但在當前的農村精準扶貧實踐中,貧困戶的主體性和參與能力均不足,從精準識別到精準脫貧的整個過程中,都呈現出一種「弱參與性」與「弱主體性」,甚至還出現了有貧困戶從被識別為貧困戶到脫貧的整個過程都毫不知情的極端情況。這些情況都嚴重製約著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提升,面對如此窘境,要想提高精準扶貧的質量,確保貧困人口如期實現脫貧,就必須不斷創新基層貧困治理機制,提高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完善貧困人口識別、幫扶和管理等信息的公開與監督機制,確保貧困人口切實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要建立和完善貧困人口參與扶貧資金使用監督和管理的機制,因為只有參與其中,才能更好地發揮監督職能,同時也是提升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重要途徑。可在貧困村建立村級扶貧理事會,以貧困戶代表和村級老黨員為主要成員,作為第三方監督機構,監督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和村兩委等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監督扶貧資金的管理和運營等。讓貧困人口參與到扶貧治理和村莊治理中,創造條件保障貧困戶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是確保貧困戶自我發展能力提升,構建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

(五)納入社會性別意識,確保女性在精準扶貧中享有平等的發展權

家庭是考察收入的基本單位,家庭內部的收入分配規則可以對家庭中單個成員的成就和失敗產生重要作用,而當前的農村家庭經濟收入和分配中,均是以男性為主,女性則處於被支配地位。而在精準識別中也對女性群體形成了性別盲視,往往只重視男性的顯性收入,而忽略女性在家務勞動、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隱性貢獻,導致女性的貧困深度往往大於男性。同時,在農村社區公共事務管理中,受長期以來文化傳統和戶籍制度的影響,村莊公共事務和扶貧決策中均呈現出男性主導的現象,女性很少有公開表達自身發展需求和想法的機會,這將影響婦女的發展權益。精準扶貧的理念強調每一個個體的重要性,並要求對個體進行精準幫扶,因此,在實踐中要關注不同個體的發展需求,為他們創造發展的平台和機會,確保扶貧路上每一個貧困人口都「不掉隊」。這裡需要重點強調的是不分性別、不分年齡和家庭背景,對每一個貧困戶都應該平等對待,公平地享受每一項扶貧政策和發展機會。因此,精準扶貧在進行制度設計、政策制定、發展項目規劃和基層實踐時,均需要納入社會性別意識,尊重和保障婦女多元化的發展需求,在教育、保健和村莊管理等方面為婦女創造更多的機會,使女性的自我發展能力得到提升,確保其享有平等的發展權利,是構建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

作者簡介: 李卓(1992-),男,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博士研究生;; 金菁(1991-),女,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博士研究生;; 左停(1964-),男,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基金: 中國科協高端科技創新智庫青年項目「精準扶貧背景下農業科技扶貧的減貧機理與政策研究」(DXBZKQN2016004)

來源:長白學刊2019年06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fyLoG4BMH2_cNUgBYC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