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我們的餐桌會有哪些變化

2020-03-01     法律讀庫

作者:逄政、劉子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為了嚴厲懲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行為,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新增對非法食用和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行為的規制,加重對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力度。

法律對「野味」的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等多部法律及目錄羅列了野味黑名單,對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保護和規制。根據《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第一條規定:刑法中規定的「珍貴、瀕危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除此之外,其他都是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下是我國法律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基本框架。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從表格羅列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決定》出台之前我國法律法規對野生動物的規制局限於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走私、利用、生產、經營使用及為食用購買的行為。

而對於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如果食用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獵捕而來,又或者是購買的,則可以非法獵捕、殺害或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如果食用的是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依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和312條的解釋》,知道或應當知道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於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數量達到50隻以上,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定罪處罰,但也僅限於收購行為,僅限於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而來的非國家重點保護生物,對於單純將野生動物作為食材食用,仍處於法律規制的空白區。

而《決定》的出台恰好彌補了食用野生動物這一缺陷,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人畜病毒傳播,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今年2月10日出台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處罰,與《決定》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相呼應,嚴厲打擊「野味產業」交易,斬斷以有形市場、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等各種方式進行的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鏈條。

餐桌上的「可以有」與「不可以有」

《決定》明確,豬、牛、羊、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仍可以繼續食用,但是應當遵守《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規定。鴿、兔等野生動物也可以食用,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對種畜禽事先報請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鑑定、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銷售種畜禽必須附有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等證明文件。

《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未禁止食用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仍可以食用。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因此,除地龜、雲南閉殼龜、鯢大、黃唇魚、松江鱸魚、大頭鯉、中華鱘、白鱘、文昌魚、冠螺等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外,黃魚、帶魚等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

但《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的野生動物均「不可以有」,主要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黑熊、棕熊、藏羚、海南兔、文昌魚、花田雞等屬於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中華白海豚、蒙古野驢、野氂牛、河狸、綠孔雀、新疆大頭魚、中華鱘等屬於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均不可食用(具體參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中的附錄I、II)。「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也「不可以有」,「三有」是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如竹鼠等(詳見《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此前有人熱衷於上山、進村捉野兔、捕野蛇、射老鷹並將其烹製成佳肴端上餐桌,《決定》出台後,這些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已被全面禁止。

餐桌還有哪些期待

《決定》規定全面禁食「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但同時又規定對於鴿、兔等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的人工飼養的動物,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屬於家畜家禽,其養殖、利用、食用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那麼除了鴿、兔之外,人工養殖的牛蛙、蛇、甲魚、竹鼠等還能否登上餐桌?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8條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規定的數量生產、出售及利用。第二款中規定納入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將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2003年8月發布的《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中列舉了54種包含野豬、果子狸等野生動物。2014年修訂了《中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及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2637號公告公布了象雄半細毛羊等6個畜禽新品種和西域黒峰等11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2017年7月1日國家林業局發布了《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以下簡稱「人工繁育名錄」),將虎紋蛙(二級)、梅花鹿(一級)、馬鹿(二級)等9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納入該名錄。

據相關數據統計,我國食用野生動物養殖產業規模較大的有龜鱉類、蛙類、大鯢、鱷魚、蛇類等等,江西萬安縣曾被評為「中國果子狸之鄉」,僅2019年廣東省龜鱉養殖存量就達8775萬隻,養殖場9.1萬個。有觀點認為,《決定》將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的人工飼養的動物,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屬於家畜家禽,其養殖、利用、食用適用《畜牧法》的規定,符合堅持全面禁食、個別例外的管控思路。

但是,如何界定「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卻並非易事。有專家指出列入人工繁育名錄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需要滿足4項條件:(1)人工繁育技術成熟,並形成規範化技術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術標準;(2)開展人工繁育活動的種源為子二代及以後的個體,不需要從野外獲取種源;(3)人工繁育種群規模能夠滿足相關合法用途對該物種及其製品的合理要求;(4)相關繁育活動有利於緩解對野外種群的保護壓力。韶關武江區認定人工繁育技術成熟還應當具備適宜人工繁育的場所、設施、資金、人員、技術等條件。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解釋稱:經人工繁育、飼養的龜、甲魚、蛇、鳥、昆蟲等野生動物排除在可食用動物範圍之內。目前由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於重點野生動物的界定和保護程度不一樣,隨著《決定》的出台,國家林草局、農業農村部正在推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錄》《中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修訂和起草,因此,對於未來甲魚、蛇、大鯢等人工飼養動物能否繼續在餐桌上供大家品嘗仍有待觀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fRDlXAB3uTiws8Ky4Z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