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則公告引發關註:公告詳細列舉了無錫各級法院16位法官的職務、姓名,以及他們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家屬名單。16位法官鄭重承諾,在其擔任員額法官及法院領導期間,其家屬一律不得在無錫市範圍內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公告留有舉報電話,歡迎各界監督。
16位法官家屬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法院登報公告
6月6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無錫《江南晚報》A03版右下方刊登公告稱:以下16位法官鄭重作出承諾,在其擔任員額法官及院領導期間,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一律不得在無錫市範圍內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如有違反將從嚴查處,追究相應的責任。歡迎社會各界對 16 位法官承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公告留有舉報電話。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告
公告所附名單詳細列舉了16位法官的姓名、工作部門、職務,以及他們從事律師工作的家屬姓名、與法官的關係、職業等。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公告中的16位員額法官,除個別人擔任審判員外,其他都在各自法院擔任「副庭長」「庭長」等職務。16位家屬除一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外,其他15人或是「執業律師」,或是「實習律師」,或是「兼職律師」。16位家屬中,系員額法官丈夫的有3位,妻子的有3位,其餘10人系員額法官子女,其中「兒子」有5位,「女兒」有5位。
無錫中院:公示加大監督力度,避免法官家屬代理本地案件
無錫中院刊發該公告的初衷和目的是什麼?6月9日下午,華商報記者根據公告所留電話聯繫上了無錫中院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介紹,以前有一些當事人反映,有法官的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雖然人在外地律師事務所工作,但當事人懷疑這些法官家屬在本地代理案件,當然不是本人出面,而是由其同事等其他人出面。針對這個問題,無錫中院從嚴要求,對相關法官進行公示,這樣監督力度就會大一些。「這項工作不是從今年開始的,去年就開始抓了」。
該負責人稱,對於無錫中院這樣做,家屬是否同意,他們不清楚,但承諾法官都是同意的。「之前法院跟法官講過,這樣做的目的,不是防止某一個法官的家人會存在違反規定的情形,不是針對某一個人,而是讓政策性的、普遍性的制度更嚴密一些,防止漏洞。該負責人坦承,這樣做肯定會對法官的家屬帶來一些影響,「法官家屬如果不在本地執業,而是去外地執業,生活上、其他方面肯定會帶來一些不便。這項工作對個人來講肯定會有不好的影響,但對無錫法院的公信力來講會起到好的作用。」該負責人稱,從調查統計到公示,中間有時間差,所以,公布的16人中,有的已經將手續辦到外地去了,有的已經退出來了。「但只要有律師證,就一併公布,這是從嚴要求的體現。」
無錫中院該負責人介紹,公告刊發以來,他們接到了一些諮詢電話,目前尚沒有接到投訴、舉報類信息。
回應質疑:不存在「免費廣告」的操作餘地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對於無錫中院此舉,網友高度關注並紛紛發表各自的看法,絕大部分網友認為無錫中院這樣做的出發點是好的,有利於司法公開、透明,方便群眾對法官進行監督。但也有網友擔心法院這樣做於法無據,會侵犯法官家屬的合法權益(包括「侵犯法官及其家人的隱私權」);還有人認為法院是在為法官家屬「免費做廣告」,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嫌疑。
對此,無錫中院該負責人稱,他們注意到了網上相關聲音。「犧牲一點小的利益是存在的,該政策作為無錫中院廉政建設內容之一,還是要推進。因為與兩年前、一年多前相比,無錫這塊的投訴少多了。」無錫中院該負責人稱,無錫中院這麼做,沒有明顯違背《法官法》《律師法》。對於群眾「免費廣告」的觀點,該負責人稱,他們也注意到了這種聲音,他認為根據法院內部規定,不可能存在類似的操作餘地。「法院內部有登記規定,無關人員過問案件,最後肯定會被查到。所以,任何法官都不願觸碰這個底線。」
無錫中院該負責人最後強調,無錫中院這樣做是出於公心,是無錫法院廉政建設內容之一。
網絡配圖
專家、律師聲音:出發點是好的,但或於法無據
專家、律師對無錫中院此舉有何看法和建議?6月9日,華商報記者採訪了相關人員。
觀點1:公布法官家屬姓名、職業,並不侵犯個人隱私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錢卿認為,無錫中院此舉涉及的是法官的迴避問題。迴避,是避免偏私原則的體現,要求法官在司法程序過程中應在各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受各種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從而確保司法公正。2019年修訂的《法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其目的即在於避免法官的審判工作受到由於其配偶、子女從事律師執業、提供有償法律服務而可能存在的影響和干擾,防止利益關聯,確保審判的公正、客觀。
錢卿說,無錫中院在報紙上刊發公告,16位法官承諾在其擔任員額法官及院領導期間,其配偶、子女一律不得在無錫市範圍內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公告的目的在於公開宣示,加強監督,以此來落實任職迴避制度。其中有兩個爭議問題:一是在地域範圍上超出了《法官法》規定的「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擴展到無錫市範圍內,是否有擴大解釋之嫌?他認為如果是法官自願承諾,為自己和配偶、子女增設義務,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二是公布法官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是否侵犯個人隱私?他認為,法官作為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公務人員,應當承擔比普通人較為嚴格的個人信息公開義務。如果不公開姓名,那就失去了公告的意義。在法官自願承諾並公告的情況下,公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姓名,並不侵犯個人隱私。「最後需要特彆強調的是,不能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性地要求法官承擔法律規定之外的迴避義務。」
鄧學平律師同樣不贊同無錫中院此舉侵犯相關人員隱私的觀點。他認為,公職人員的隱私權是受到限制的。限制的因素之一,是公眾的知情權。公職人員手握公權,法官判案關乎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讓渡一部分隱私權乃是其行使公權的必要代價。「更何況,無錫中院公布的僅僅是姓名,並未涉及住址、電話以及其他個人信息,是最低限度的公示,這樣的公示談不上侵犯隱私。」
觀點2:公告能否達到預期效果仍需觀望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舒洪水認為,該則《公告》只是限制了關係人本人不能在無錫範圍內開展有償法律服務,但並沒有限制關係人的同學、同事、老師開展有償服務。「公司股權都有代持的,更別說訴訟案件的代理了。如果有人想要進行司法腐敗,權錢交易,找個出庭律師站在台前,自己躲在幕後進行操作就可以了。」顯然,該則《公告》看似用力很猛,但能否達到加強監督、預防腐敗的效果仍需觀望。
舒洪水稱,單純的地域迴避並不必然確保司法廉潔,公正的判決在於合理的迴避制度。當然,在當下熟人社會的大背景下,一定程度的地域迴避是有必要的,但地域迴避的範圍究竟有多大,需要在充分的調研和利益權衡基礎上統一安排。他認為,個案迴避才是確保司法廉潔、公正審判、預防腐敗的根本舉措。法官迴避制度的初衷在於防止法官個人利益阻礙司法公正的實現。也就是說,沒有利益衝突,則沒有迴避的必要性。換言之,只有當這種關係可能影響到司法公正,才對個案進行迴避。
觀點3:不排除公告會產生「廣告」效果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無錫中院的《公告》內容有悖於法律。「《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第6條規定,如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及法官應當主動提出任職迴避申請,如未主動提出的,相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免去其所任領導職務或者將其調離審判執行崗位,而不是僅憑一紙公告就可以解決問題的。」更何況,這一《公告》的公布會使更多的人知道他們親屬間的關係,更容易滋生腐敗,《公告》會產生「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不良結果。因此,類似於這樣的承諾還是作為內部秘密、不公布為好。
鄧學平也稱,律師事務中,經常存在隱名代理的現象。實際代理律師隱居幕後,出現在法庭和公開場合的律師往往只是受僱走程序。法官家屬不能直接代理的案件,難道就不能再找個律師出場,自己在幕後指揮嗎?「從這個角度看,無錫中院的公告確實可能會起到幫人打廣告的效果。」
觀點4:公告於法無據,也不合情理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認為,無錫市中院發布公告的初衷和出發點是好的,但做法確實值得商榷。首先,公告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公權力的行使一定要有合法依據,法律對法官任職迴避的範圍有明確要求,僅限於法官任職法院的轄區範圍內和訴訟業務,不能任意擴大,而該公告中16名律師在整個無錫的有償法律服務(訴訟和非訴業務)都限制了,等於他們不得在整個無錫執業了,於法無據。
其次,公告涉嫌侵犯律師的執業權。法院是最講法的地方,律師的執業權是《律師法》保障的,現在法院這樣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要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他們又該如何做呢?法院公告不是人為地製造執法打架嗎?
其三,公告的合理性也存在問題。律師雖是全國執業的,但要這麼多無錫律師都無一例外地到外地謀生,也不合情理;尤其是其中還有法律工作者,他們依法只能在本轄區內執業。
其四,有人指出公告公開了律師與法院領導的關係,容易滋生腐敗和不正當競爭,是很有道理的。這也是全國法院系統中除了無錫中院外並無這種做法的一個很重要原因。
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柳孔聖同樣認為,無錫中院的公告屬法院內部管理事項,從形式上看是各員額法官自願對自己近親屬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執業禁止所作出的承諾。從法律層面講,該執業禁止超越了《法官法》的規定,如果並非法官及其近親屬自願,則有違法之嫌。
柳孔聖介紹,《法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從上述規定看,如果是法官近親屬有上述情形,則法官應當迴避。如果法官不迴避,則其近親屬不得有上述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規定僅限於如下情形:
1、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該公告對一些基層法院的法官近親屬也在全無錫市範圍內實行執業限制,無法律依據。
2、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服務。而以非律師身份,或參與非訴訟案件,比如仲裁案件、非訴案件,則不在《法官法》禁止之列。
柳孔聖說,過,猶不及也。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最好做到不枉不縱,恰如其分,不要作出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決定。無論是法官也好,還是其近親屬也好,其權利都應依法得到保護,不能因為其特殊身份,反而剝奪了其應有的權利。「過與不及,均不是法治思維的體現。」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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