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航班延誤險900次獲賠300萬涉嫌詐騙被抓,網友:是風險投資,律師:是否詐騙要看具體情況

2020-06-10     華商連線

原標題:女子買航班延誤險900次獲賠300萬涉嫌詐騙被抓,網友:是風險投資,律師:是否詐騙要看具體情況

6月10日,「女子用親友身份購買航班延誤險900次獲賠近300萬被抓」的消息在網絡熱傳。華商報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該消息屬實,目前,涉案女子李某已被南京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李某接受詢問

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樓派出所接到某保險公司報警,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發現以李某(女)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進行理賠。懷疑可能遭遇了保險詐騙。南京警方偵查發現,李某等20餘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

經過進一步調查,民警發現這些帳戶的賠款,最終都轉帳到了李某的帳戶,警方推斷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於4月29日趕赴山東將李某抓獲。在李某的住所,辦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於記帳和航班信息的紙質筆記材料,以及電腦中多份航空延誤險異常說明樣表,清晰記錄了其向各大保險公司索賠的詳細信息。據調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分外,還有一些是她以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餘萬。

據介紹,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的李某,有提前獲取航班取消或延誤信息的途徑,為此她在網絡上挑選了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之後從親朋好友處騙來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虛構不同身份購買機票。為了更具隱蔽性,李某每次購買機票都要用四五個身份。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由於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因此李某時刻關注航班動態,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便開始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據悉,購買一份航班延誤險的保費大概是40元左右,賠付金額在400元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誤時間長,賠付的費用甚至可以到7000元至8000多元。在李某的筆記中,航班的延誤時間、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的金額,一條條、一筆筆都清楚地記錄著。經初步統計,從2015年至今,李某共實施詐騙近900次,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

據南京警方介紹:航班延誤險屬於商業保險的一種,李某之前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於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業之後的她,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同時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目前,南京警方依法對李某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聲音 充其量是投機倒把,構不上詐騙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李某涉嫌騙保一事引髮網友高度關注,爭議也很大。相當一部分網友認為李某的行為是合理利用規則,是一種風險投資,充其量是投機(倒把),構不上詐騙。

網友「小樓聽雨」稱:這應該算是風險投資吧,怎麼能算騙保呢?網友「Shaojunx」留言:規則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規則,你告我詐騙。網友「大師兄」稱:這頂多算投機倒把吧,怎麼是詐騙?而且是買的保險,誰讓你們延誤的?「西音先森」也稱:這是騙保嗎?買你保險,飛機延誤是事實,又不是她個人控制的,投機行為而已。網友「煙」說:人、票、航班延誤都不是假的,用什麼騙的呢?網友「噠-噠-噠」留言:有規則就按照規則來,何來的騙,沒延誤又不給她退錢。網友「文天林醫生」說:延誤了就得賠,沒什麼可說的吧?沒有哪項規定不讓人買機票買保險。網友「狼」說:合理利用規則漏洞不可取,但是上升到刑罰處罰的程度是不是過了?

網友「小雞」說:規則是你定的,賠償也是你說的,人家只是抓住了你的漏洞,你就要抓人家?網友「風」說:這是風險投資呀,怎麼能被抓?如果不延誤,錢能退嗎!?網友「佳佳」說:保險錢也給了,機票錢也付了,退票費也扣了,咋的買延誤險就是騙保?你延誤還不讓人理賠了唄?那買了延誤險結果沒延誤,是不是還得算她是詐騙未遂?

>>說法 是否詐騙,要看具體情況

什麼是保險詐騙罪?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李某與保險公司是簡單的經濟糾紛嗎?類似案件動用刑事力量是否合適?華商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律師。

問題1:什麼是保險詐騙罪?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曾文科介紹,刑法第198條規定了保險詐騙罪,簡單的說就是通過保險制度詐騙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擾亂了保險秩序。由於保險詐騙罪是一種特殊詐騙罪,所以要滿足普通詐騙罪的一般構造,即客觀上通過欺騙行為引起對方的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該財產後造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與非法占有保險公司財產的目的。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諶江濤律師介紹,刑法第198條詳細規定了保險詐騙罪的五種行為方式:(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曾文科稱,本案中李某涉嫌上述(一)這種情形。

問題2:李某是否涉嫌詐騙?

觀點1:視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曾文科稱,由於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實有限,李某是否涉嫌詐騙,要區分情況來看:一,如果李某用自己的身份或者經過他人同意後用他人的身份購票、買保險並索賠,那麼當然不構成保險詐騙罪;二,如果李某未經他人同意,用他人的身份購票,卻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保險並索賠,則應當構成保險詐騙罪;如果李某未經他人同意,用他人的身份購票、買保險並索賠,也應當構成保險詐騙罪。

所以,本案是否追究保險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取決於李某是否以自己的身份或經他人同意的身份來購買機票。這才是本案的關鍵事實。「網上認為李某是合理利用規則或充其量屬於投機倒把的觀點,我覺得可能是把案件設想為了上述第一種情形。如果本案有證據證明是第二種或第三種情況,且達到了追訴標準,我覺得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

諶江濤同樣認為,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還要根據其具體行為去分析判斷,關鍵還是在於李某的行為是否符合保險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延誤險的保險條款都有規定,被保險人只有實際乘坐了航班,並且導致了延誤,且延誤時間達到保險合同所載明的時間,才視為保險事故發生。因此,僅僅是航班延誤,被保險人若沒有實際乘坐航班,被保險人也無法獲得理賠。

因此,李某是否構成保險詐騙還要取決於其投保延誤險的保險合同條款,及其在理賠過程中是否提供了虛假的理賠材料。如果保險合同中有約定只有實際乘坐了航班導致延誤的才能進行理賠,而李某提供了虛假的理賠材料,則李某有可能構成保險詐騙。

觀點2:李某行為不構成詐騙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傑律師認為,不管是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其欺騙手段,必須是足以引起被騙人直接處分財產的手段,哪些手段屬於一種詐騙犯罪的欺騙?比如李某直接虛構了航班延誤的事實,導致保險公司直接的賠付,或者虛構氣候、飛行空況等等信息,或者偽造了相關航班延誤的證明文件,導致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給予賠付,或者是李某根本不是某個延誤航班的乘客,自己偽造身份信息獲賠,這些都算,都是足以導致被騙人(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產(理賠金額)的詐騙手段。但是,本案中李某並沒有這些行為,其虛構自己的行程,包括使用親友信息購票,她的這些行為,不足以導致被騙人也就是保險公司處分保險金額,因此,這種手段,不能構成詐騙或者保險詐騙罪的欺騙手段。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也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主要理由是,航空保險的特點,是以航班延誤來構成賠付條件,而航班延誤不是投保人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投保人的行為能造成的,李某的行為缺乏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因而不構成犯罪。

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亮同樣認為,保險合同本就是射幸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且合同或者規則是由航空公司、保險公司制定的,而購票手續合法,購買保險手續合法,理賠也合法理,沒有超出合同範圍,這是利用現有合法合規的合同條款規則獲取利益。

觀點3:是否涉嫌詐騙值得商榷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宇鵬律師認為,李某的行為本質上是女子和航空公司對賭,航空公司未延誤,女子就要承擔退票費的損失,航班延誤了,女子才有可能獲利,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詐騙是值得商榷的。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機票,他人信息和購買機票都是真實的,談不上欺騙行為。獲得延誤賠付也是在賠付規則下進行。女子的目的確實是為了獲得賠付,但賭贏的原因靠的是個人分析而不是非法行為,不能簡單的說其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這種行為本應從頻繁購票退票這個層面來對購票人進行限制,不適合採取刑事手段來規制。

問題3:類似案件動用刑罰是否合適?

觀點1:如涉案「數額較大」動用刑罰沒問題

有讀者認為,「李某與保險公司的行為是一種合同糾紛,保險公司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起訴來實現,動用刑事力量有些不妥」, 對此,曾文科說,的確,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所以當其他手段,如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能夠解決糾紛時,就應當克制刑罰權的發動。但是,在立法與司法過程中其實已經大體劃分了刑事處罰與其他糾紛解決手段之間的界限。例如保險詐騙罪,和保險公司受到一般的民事欺詐相比,在數額上是由要求的,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就是說,如果騙保險金,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要求,即沒有達到追訴標準,這個事後才屬於法律上認為「不必要動用刑罰」;當騙保險金已經數額較大了,那麼這個事後法律認為靠其他手段尚不能完全恢復已被破壞的社會關係,需要動用刑罰。所以,動用刑事力量是否妥當,不應憑一般的感覺來判斷,而是取決於立法與司法中確立的追訴標準。

另外,「通過民事訴訟就能獲得賠償的,就可以不動用刑法」這樣的說法也不妥當。正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種制度的存在所表明的,許多刑事案件中既涉及刑事問題也涉及民事問題。例如故意殺人未遂的,我們不會說被害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民事上賠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因此,不能因為一個案件可以走民事程序,就當然地否定這是犯罪。是否構成犯罪,不以能否起訴為標準,必須看各個犯罪成立條件是否滿足。

諶江濤認為,如果李某與保險公司僅僅是一個民事合同糾紛,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那肯定是不妥的,但是如果李某已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進行正常的刑事立案就沒有什麼不妥的地方,關鍵還是在於李某的行為性質是否涉嫌犯罪。

觀點2:經濟糾紛動用刑罰會損害保險業的合法利益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認為,李某與保險公司的行為是一種合同糾紛,保險公司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起訴來實現。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動用刑事力量介入個案效果很好,但是會給全社會對保險公司的信用產生質疑,最終損害的是保險業的合法利益。

觀點3:李某並未違法犯罪,不具有刑法處罰性

陳建亮認為,從刑法角度,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便有故意獲取延誤險理賠的故意,但是當事人的行為並沒有違法犯罪,個人認為不具有刑法的處罰性。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王利民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布,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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