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征遷過程中,只要是因為征遷發生土地糾紛的,村民委員會在其中發揮很重要的作用,因為集體土地其實是屬於集體所有。但是有時候開展征地事宜的是由村委會展開實施的,還有是代替被徵收的農民簽署補償協議的情形。對於此種情況,村委會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究竟有什麼權利?他們到底能不能代替被徵收人簽署補償協議,以及領取補償款呢?那麼下面讓律師來為您解答。
根據我國村委會組織法的詳細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的是民主選舉、決策、管理以及監督的職能。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各項工作,如:村裡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村裡的糾紛,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想法,要求和建議。
1.村民委員會無權組織進行征地拆遷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國家徵收土地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首先要得到批准,同意以後在由縣級以上的政府發布公告並組織開展實施。被徵收土地的人應當在公告表明的期限內,拿著土地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在城鄉規劃法中規定,在村裡的規劃區內沒有合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依照規劃許可證的明確規定進行建設的,應該由鄉、鎮級別的人民政府進行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進行改正;對於逾期依舊不改正的,可以進行拆除。
因此,依據上述法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有權實施土地徵收工作,但是對於那些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許可證和沒有依照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對此鄉、鎮級別的政府具有一定的行使權力,但是不管怎樣村委會是沒有權利進行的。所以說再當代生活中,我們遇到了村委會要求進行土地徵收的,其實是違法的。
2.村民委員會無權批准進行土地徵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面列舉土地的,要經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除此以外土地的,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請給國務院進行備案。徵收農民用地的,應當按照此法的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去辦理轉用專用地審批。其中,是經過國務院批准的,要與此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這樣一來就不需要在辦理審批了;經由各級人民政府在權利範圍內批准轉用的農用地,然後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如果是超過征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批。」
因此,土地徵收的權限大多數都是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的,依據被徵收地的不用類別,則需要不同的審批手續。村委會對此是沒有審判權力的。
作為律師對此要提醒您的是,當我們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民委員會的職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村民委員他們是無權進行此項工作的,也沒有權利代替被徵收村民簽署補償協議,還有隨意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因此如果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了村委會代替村民做出超出其職權範圍的情況,我們應當及時阻止這種情形的發生,並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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