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協議只能「坐等拆房」嗎?錯!這三種情況可反悔,再追加補償

2020-01-03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協議不能發揮法律效力,就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依照法律進行評估補償或者重新協商補償。以下是我們列舉的幾種無效協議的情況:

拆遷補償協議已經簽訂,這三種情況能夠反悔。

主體不適格

首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智力不適應的合同不能發揮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被徵收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話,他們簽訂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分兩種情況:

未滿八周歲,不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辨認的成年人或者八周歲以上的人。

其次,行政行為由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作出或者沒有任何依據等具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行政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簽訂補償協議的的雙方為被拆遷方和拆遷方。倘若拆遷方不是徵收主體或徵收主體確定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協議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倘若簽訂補償協議的另一方不是被拆遷方,協議也是不能夠發揮法律效力的,被拆遷方應該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兩人以上共同共有,一人單獨簽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由兩個以上的人共有,倘若是按照份額共有應該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倘若是共同共有,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倘若共有人之一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也沒有在事後進行確認的情況下,單獨簽訂補償協議,那麼該協議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以及對共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該經過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不考慮在內。

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訂立的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的合同確定不能夠發揮法律效力。據此,倘若在徵收的過程中,任何一方採取乘人之危或者欺詐脅迫的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那麼該協議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具體實踐的過程中,常見的是徵收方故意向被徵收人告知虛假的有關徵收補償方式的法律規定,或者是作出誇大、虛假的承諾誘使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上簽字。

惡意串通,使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在我們具體實踐的過程中,許多涉及到拆遷的房屋都被承租出去了,所以,不同意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多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雙方很難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徵收人就會採取將被徵收人繞過的方式,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也就是說與其他和房屋有關係的人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利用這種方法來做到程序合法正當。這屬於雙方惡意串通使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徵收的前置程序違法,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在雙方簽署補償協議之前,徵收方需要按照程序來辦事,倘若徵收方徵收程序違反法律造成徵收行為違法時,徵收協議也就不能夠發揮法律效力了。

在這裡,律所提醒被拆遷人在協議上簽字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如果選擇了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一定要明確付款方式、貨幣數額、付款地點、是不是一次性付清等;如果選擇了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一定要明確被調換房屋的面積、樓層、朝向、位置、是不是裝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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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mE6gbW8BMH2_cNUg5PG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