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關停復產無望,能否通過破產的方式解決?

2019-09-26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企業被關停復產無望,能否通過破產的方式解決?

吳少博律師:這也是我在武漢、長沙、廣州、上海談案當中,很多企業主也提到這個問題,我企業已經被關停很長時間了,看起來復產是沒有什麼希望了,也不可能再達標了,而且我從產能調整的狀態上,我這一類產能也不可能再存在了,或者說產能只能縮減了。

那麼我怎麼解決呢?我還有相應的債務,我還想要一定的補償,我還想要最後把這個事情處理得乾乾淨淨,不跟我個人生活產生任何的關聯。

那麼就提出一種,我就主動提出一種用破產的方式解決。這種可能性在實務當中到底大於小,到底怎麼來採取一種破產的方式解決這類問題呢?

大家都知道破產,破產有一個重整過程,也有一個破產清算過程,他想達到的,我相信不是簡單的一個破產重整過程,很多達到的是破產最後清算,把能彌補的債務彌補,彌補不了的債務,說不好聽的,就作為一個死債,就不需要再進行實際彌補了,這樣,我企業主個人跟這個企業進行了完全的風險隔離,他想達到的,是這個目的,那麼這種方式在實際當中是可以探討的,有些時候是可以運用的。

但是,畢竟在實際當中,通過法院進行破產,往往都得經過重整的程序之後,如果重整無望,重整達不到相應的目的,才能引導到破產的過程。所以這個從理論思路上講,可能是有的,但是實際當中,操作起來是相當的困難的,往往也達不成相應的目的。因為這裡頭參與的主體,必須有政府主體,有債權人主體,有法院主體,有共同各方面的主體參與,才可能形成最後以一個破產的方式去解決這個問題。

這個也往往不太適用於一些小型企業,只適用於一些大型企業,所以這個方式的解決在實務當中是要進行深度探討的,簡單的探討往往是達不成相應的目的。

那麼在實務當中,我們應該如何探討這些問題,如何探討用破產的方式來解決企業被關停所造成的這種風險及損失呢?

我覺得首先第一點,還是要衡量一下,企業破產之後,還要衡量一下企業被關停之後,那麼這兩種方式能不能解決?比如復產的方式,比如補償的方式,補償方式當中包括安置資源置換政策扶持,通過這些方式到底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如果確實是解決不了這個問題了,那麼好,我們來考慮用破產的方式來一次性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說你還有重整的希望,可能還要進行重整。但是這種關停的企業如果已經復產無望了,就等於重整也不可能了,可能會直接進入到破產清算的相應的程序。所以說,要考慮,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要衡量你的債務,跟現在所能取得的合法的行政補償之間的比例關係。如果你的債務只是在一個層面上並不大,並不多,就不要通過一個破產的方式解決,通過行政補償以及協調的方式解決就可以了。所以要有一個利益比例的衡量,協調權衡,是這麼個問題。

第三個,你要考慮整個解決問題的周期,就破產的程序如果真能進入到實體審理或者實體處理的話,整個的周期的時間是非常之長的。這個周期的時間對你這個企業的下一步,如果要進行轉產轉改並轉的問題,能不能進行實際的協調,在這個過程當中相應的組織關係也好,相應的這種財產關係也好,是不是能達到一種最好的狀態,這也是需要企業進行衡量。

第四個,就是說如果不用破產的方式,在重整的過程當中,能不能進行資產的重組,企業的重組,比如,現在河北唐山的一些鋼鐵企業,就是在利用一種重組的方式來並產能,其實到最後還是持續的來達到一種生產經營的狀態,所以說一定要從這個角度跟這個方面,來先來衡量一下,在衡量權衡之後,再作出相應的決定。

總之,這種破產的方式在解決這類問題的時候,是一個理論上的思路,真正在實施起來是相當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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