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自保區等企業被關停,要求補償的基礎條件有哪些?

2019-09-18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水源地、自保區等企業被關停,要求補償的基礎條件有哪些?

吳少博律師:我們現實狀況當中,這種水源地自保區,以及我們說的禁養區,都是特定區域範圍之內的,相應的企業,由於在這個區域之內,不允許存在,工礦倉儲等經營行為了,那怎麼辦?

企業真正生產的自有條件,自然條件已經不存在,那麼要被關停了,那麼它既然被關停了,我能不能要求相應的補償,這就引導到了我們行政補償的序列。


第一,是可以要求行政補償的,但是首先第一點,你要排除被行政處罰性關停,如果說你是違法在先了,已經被行政處罰了,那麼達到了一個關停了,法律懲罰措施了,你的行政補償的請求權就不存在了。

第二,必須是現有的是在一個合法經營企業的狀態下,什麼叫合法經營企業的狀態?很簡單,首先,所有的營業手續是沒有問題的,包括幾個層面,該有的我是有的。其次,該有的我沒有到期,在合法存續的有效期之內。最後,實體上我該有的相應的證照,沒有因為我自身的違法措施可能會被撤銷,可能會歸於無效,這種自然情況是沒有的。那麼這個時候你的行政補償請求權的基礎就基本可以確定。

第三,往往必須是水源地自保區、禁養區的劃定時間,要在企業成立之後,我企業是2000年成立的,水源地自保區、禁養區劃定時間是在2001年,那麼就可以,你就屬於在合法企業成立在先。水源地,公共利益政策調整在後,那就可以,這叫劃定。還個問題叫調整。一開始我劃定的是水源地周邊500米範圍之內,但後來我調整了,自坡度往下延50米,範圍之內,就不能有企業。那麼調整其實就是二次劃定,一次劃定以後有二次劃定。那麼反過來講,如果你這以前不在一次化的範圍之內,而在調整範圍之內,你的企業的成立的時間是不是應該在調整之前,這往往具有一個合法性的成立基礎。那麼第二點,還有問題,那麼即便是水源地劃定在先,自保區的劃定在先,但是你當地的所有的我應該營業手續的批准機關都給我批准了相應的營業手續。


你的水源地劃定是在2000年,我的企業成立是在2002年,但是我成立的時候,你的排污許可環評安監等等,相應的職能部門都給我審批了,我企業的合法的。都可以讓我來再次生產經營企業,那麼這就屬於一種信賴保護問題。我不知道你的水源地是在2000年劃定,但是我是在2002年進來,但是基於信賴保護,你把所有的證照,所有的企業的開辦的前提條件都賦予了,都許可給我,這就涉及到信賴保護,那麼這也是可以納入到行政補償範圍。往往就是說你又在劃定之後,你又不是一個合法經營的企業,哪怕你在劃定之前,你又不是一個合法經營企業,那麼往往這個時候就沒有行政補償請求權的基礎,就不存在了。

所以說我們講到了這三個點,你們要在水源地自保區禁養區這種因為地域性劃定關停企業的方式當中要注意的問題,這就是請求權的基礎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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