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招投標、政府採購過程中各時間節點的時限規定(最全)

2019-08-02     馬蜂盯標

招投標作為目前市場經濟中最為常見的商品交易行為,已經在我國的資源交易、政企採購、工程建設等各類領域得到了廣泛認可和應用。但因為其比較成熟、規範的交易流程,往往讓很多初入行業的從業人員被所謂的規定時間弄得頭昏腦漲,不是招投標老司機的話,還真的不能把所有的時間規定記清楚。今天我就來分享一下自己總結的招投標、政府採購各政策過程中對於時間節點的規定。

一、招投標各時間節點的時限規定

1、資格預審各流程時限規定

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6、17、21、22、60、61條相關規定。

(1)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2)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期限: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3)澄清或修改資格預審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應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3日前作出。

(4)資格預審文件異議提出期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5)資格預審文件異議答覆期限:招標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答覆,作出答覆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6)資格預審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投訴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

(7)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期限: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處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不含資格預審的各流程時限規定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20、34、46、47條相關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16、21、22、26、35、44、54、57、60、61條相關規定。

其中上述第14條合同簽訂期限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法》第62條;第19條提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時間依據為《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第40條;第21條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對外公告期限依據為《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第6、9條。

(1)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2)提交投標文件的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作出。

(4)招標文件異議提出和答覆時間期限: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5)招標文件異議答覆時間期限: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答覆,作出答覆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6)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時投標保證金返還期限: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

(7)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

(8)開標異議提出期限:當場。

(9)開標異議答覆期限:當場。

(10)中標候選人公示開始時間: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

(11)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於3日。

(12)評標結果異議提出期限:公示期內。

(13)評標結果異議答覆期限: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14)合同簽訂期限:在投標有效期內及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

(15)投標保證金有效期: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16)投標保證金返還期限:最遲在合同簽訂後5日內。

(17)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投訴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

(18)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期限: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處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19)提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時間: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完成評標和定標工作時。

(20)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期限: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

(21)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對外公告期限: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做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公告期滿後,轉入後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於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政府採購中各時間節點的時限規定

1、採用招標方式的時限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5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6、18、27、29、38條,《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22條

(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5個工作日。

(2)提交投標文件的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20日。

(3)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4)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的期限: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作出。

(5)澄清或修改資格預審文件的期限: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作出。

(6)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期限:終止招標的,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應當在終止採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內;投標文件撤回的,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

(7)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2、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時限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29、36、38、40、45條

(1)提供談判文件期限: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2)澄清或修改談判文件的時間: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

(3)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期限: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4)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異議的處理期限: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

(5)提供詢價文件期限:從詢價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6)澄清或修改詢價文件的時間: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

3、招標和非招標方式都需滿足的時限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2、46、47、52、53、55、56、57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68、69、71條,《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18、19、20、49條,《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10、11、21、26、28條

(1)採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報送採購人期限: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

(2)採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期限:委託組織招標的,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自評審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

(3)成交結果公告開始的期限: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4)中標(成交)公告期限:1個工作日。

(5)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期限:應當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

(6)合同簽訂期限: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

(7)投標保證金返還期限:未中標(成交)供應商,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標(成交)供應商,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8)合同備案期限: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9)提出質疑期限: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10)質疑答覆期限: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

(11)投訴期限:對質疑答覆不滿意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

(12)財政部門投訴處理期限:應當自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

(13)投訴處理期間暫停採購活動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14)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ww2X2wBUcHTFCnfMWk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