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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馬蜂盯標

一、什麼是聯合體投標?

我國《政府採購法》對聯合體表述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招標投標法》對聯合體的表述為: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招標投標法》中不包括自然人。

二、關於聯合體投標的主體

1、聯合體的主體雙方或多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其形式多樣,可以是兩個及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及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的組建只是為了共同投標,增強投標競爭能力,彌補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標風險。以及中標後後期一起完成中標項目,它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果是那些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聯合體,則不屬於我們這裡所說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共同一致的法律行為,是否結成聯合體,由各方自行決定,招標方或者是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沒有權利強制要求組成聯合體投標。這樣做一是因為強制聯合的做法與市場經濟相悖,不符合招標的平等競爭原則,而來則是因為被強制組成的聯合體,一般都是被招標人內定為中標人,有串通投標的嫌疑,對其他參與投標人是不公平的。

4、雖然聯合體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聯合體投標是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進行的,所以對外投標所有組成聯合體的各方都應以共同名義進行,而不得以單個或部分主體的名義進行。聯合體各方均需要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同樣的,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責任、義務的承擔等一系列問題均以與聯合體統統簽訂的協議為依據。

三、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政府採購法》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包括六個方面,(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我國《招標投標法》對聯合體的基本要求是聯合體各方都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裡所說的「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指的是聯合體各方能夠按照所簽訂的共同協議里各自的分工,在其職責分工的範圍里完成招標項目所需要的技術、資金、設備、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因此不具備這個能力的聯合體,招標人不得確定其為中標人。

2、招標文件一般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相關規定,國家也有相關規定,聯合體參與投標,那麼聯合體各方都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這裡的「資格條件」,一方面指的是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資格條件,主要包括《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像是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的部門規章的規定;另一方面指的則是招標文件里規定的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這裡面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條件。即使是聯合體投標,也不能降低對他們的要求。

3、聯合體若是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那麼按照其中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來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資質等級較低的潛在投標人借用聯合體的形式以其他資質等級較高的潛在投標人的資質參加投標,就可以避免聯合體中標後無法保證工程項目質量的情況發生。

四、關於聯合體的內外關係

1、聯合體內部關係:按照《招標投標法》,聯合體各方在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時,有兩項特殊要求:一是在協議中需要約定聯合體各方擬承擔的具體工作內容,也就是各方的職責分工;另一個是在協議中需要約定聯合體各方需要承擔的責任,也就是在中標後,各方對項目具有怎樣的權利、義務,以及若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在共同協議里,這兩項要求應當明確無誤,而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也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2、聯合體外部關係:對外關係也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中標的聯合體各方需要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也就是說聯合體的各方均需要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受生效合同的約束;另一個則是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而言需要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同一類型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對於招標人提出的債權要求,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都有義務履行,而招標人也有權利要求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義務,而被要求的那一方不得以職責分工為理由拒絕履行。同樣的,被要求的一方若有代他人履行義務,也有權利依據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約定,向其追償。

3、為了方便聯合體對外開展活動,在參與投標和執行合同時,聯合體的各方可以共同指定其中一方作為代表,開展各項具體工作例如提交投標保證金、編制投標文件、參加開標儀式等等。當然,這個代表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聯合體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至於需不需要確定代表,由聯合體自行決定,若是不選出一個代表,也可由所有聯合體各方共同參與投標活動與執行活動。

五、哪些項目適合允許聯合體投標

大型複雜工程建設項目適合允許聯合體投標。在了解到有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後,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與其他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組織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針對具體的招標項目,經過談判,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成立投標聯合體。其目的非常明確,即通過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爭取對該項目的投標成功。

六、採購人能否拒絕聯合體投標?

如果在採購文件中沒有載明類似於「本項目不能聯合體投標」要求的,那麼就不能拒絕聯合體投標。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七、聯合體投標的資質等級如何認定?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招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法律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確要求,投標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成立投標聯合體,爭取投標成功。

(4)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有一個是乙級資質,等級只能定為乙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借用資質等級較高的一方的名義取得中標人資格,造成中標後不能保證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現象的發生。

(5)如果是不同專業或承擔的工作不一樣的聯合體組合,資質怎樣認定?聯合體各方必須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各自分工,通過共同投標協議約定承擔與各方資質範圍對應的工作和責任,不得超出資質範圍承擔工作。每家單位都應當具備其分工所具備的相應的資格條件。

八、相關法規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Qvf8J2wBmyVoG_1ZzND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