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看電影愛較真兒的廖宇。
今天為大家無劇透的拓展熱映電影《催眠·裁決》的故事背景,以求讓大家看的更爽,更過癮!本片的故事主要展現了一宗發生在香港的案件審理過程,而最終的裁決權在7名陪審團成員手中,因此我們先簡單的了解一下什麼是陪審團制度?
電影《催眠·裁決》海報
1845年香港正式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自此陪審團制度在香港的法律歷史中開始運用和不斷完善。97年回歸後《基本法》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因此,時至今日該制度仍然是其司法體系的重要特徵。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團
但也不是所有案件均需要陪審團,只有在審理重大刑事或民事案件時採取陪審制度。而且陪審團原則上僅適用於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則不設陪審團。因為出於對案件的「嚴重性」和對被告有可能獲得刑罰「嚴厲程度」的考量,才認為有必要通過陪審團作出公正而嚴謹的裁決,因而陪審團的職責在於根據法官對於案情的審理以及雙方律師的辯護,判斷案情的事實以及將有關法律應用到這些事實上,從而裁決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團是案件事實方面唯一的裁斷者,而法官是法律方面唯一的裁斷者。但法官就法律問題向陪審團所作的指示,陪審團必須接受。注意,也就是說,陪審員是具有司法權的裁決者。因此本片的片名《催眠·裁決》中的「裁決」指的就是陪審團,從而也顯現出陪審團成員的重要性。那麼這麼重要的人員從何而來呢?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7名陪審員
按照《陪審團條例》規定,陪審員是公民的一項司法權利和義務,只要是21至65歲,精神健全,具有良好品格,沒有導致其不能行使陪審員工作的失明,失聰等障礙,並且對庭審語言(中、英文)有足夠知識和理解能力的香港居民都可以擔任陪審員。
凡是符合擔任陪審員資格的人,都被視為在法律上經已負有陪審的責任和義務。在沒有正當和合理的理由下不履行該義務的人員會被認為是觸犯條例,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被檢控。但法官,律師,部分公職人員和神職人員,全日制學生,醫生(包含牙醫及獸醫)等特定身份的人員,和獲得法官或高等法院特別許可的人員,可以豁免部擔任陪審員的責任與義務。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員梁Sir
換句話說,只要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普通人均可以擔任陪審員。從一方面來看,陪審團制度被認為是非法律專業的普通公民參與司法審判的一種方式。它的用意在於有效防止法官的獨斷專行,特別是避免社會上的強勢力干預司法公正。讓專業的法律與普通人的社會良知最大限度的保持一致。而從另一方面看,該制度也存在著一些莫衷一是的地方,我們將在後面詳述。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員May
也正是因為任何一件事物均有其兩面性或者說是一定的爭議性,才能讓電影抓住這一點合理的放大和展現。有關以上我們探討的陪審員基本制度在電影中可以說表現得淋漓盡致,7名不同身份,不同性別,擁有著不同生活和苦惱的陪審員代表著普通公民的良知,將要對一起刑事案件作出裁決,他們的良知也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員周雄
為了保證公平公正,司法機構每隔一年會編制一份陪審員(候選人)名單,各刊登在中文和英文兩份報紙上並通知候選人。如不能履行義務的候選人需在要14日內用書面形式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該機構會酌情作出合理的決定。每名候選人都會有一個號碼,當司法機構為個案選擇陪審團時,會公開的隨機的抽取一定數量的候選人傳喚到庭,然後各個案件再依次進行抽選。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員劉太
陪審團一般由7人組成,當案情複雜或預計審訊時間較長時,法官也可以將其人數增加至9人,以應對個別陪審員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的可能,陪審團人數最少以5人為限。最後商議裁決時,5人至7人陪審團均需至少5票統一意見,方能達成有效裁決,8人陪審團需至少6票,9人陪審團則需至少7票。擔任陪審員還會有一定的津貼。這些基本規則和可能性不僅在電影中均有精彩的呈現而且還成為推進劇情的內在邏輯。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員陳永晞
由於陪審團是從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市民中選出,司法機構會採取例如邀請陪審員觀看宣傳片,在網站查看相關常識,法院裡還有介紹相關事宜的小冊子等各種措施來確保陪審團理解並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法官在審訊中也會在各個方面用淺顯易懂的語言,對陪審團作出解釋和指引,並要求陪審團需嚴格地憑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進行裁決,不能受外界或他人的干擾。因此,法官會要求陪審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但不可與外界討論,也不鼓勵陪審團成員私下進行談論或自行查找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以免被誤導。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員方慧珊
你會在該部電影中一一找到與以上這幾點相對應的情節,或者說知道這幾點會讓你知道陪審員為何會被鎖進一間屋中閉門商議,與外界嚴格隔離,直到作出有效裁決才能獲准離開(形成密室)。在觀看陪審員討論的幾場戲中你也能立刻抓住關鍵點,更能看出他們各自都是如何違反規定從而被利用的。
以上我們了解到電影《催眠·裁決》中裁決的人是誰和如何進行裁決,下面我們聊一聊,催眠是怎麼回事,應該從哪個角度去理解才能讓你更充分的體會該片的含義。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陪審員許立生
催眠這個概念的呈現無疑是電影中非常精彩的一部分。但如果僅從催眠師通過向被催眠對象提供暗示,以喚醒其某些特殊經歷引發特定行為這一心理學專業角度去理解的話,便會失去體會本片所暗含的更深層次的趣味。換句話說,如果你僅僅去關注一個人如何去催眠另一個人的話,那麼你難免會質疑真假,但如果你試著從另一個角度去理解催眠,我保證你能更充分的享受到本片的精髓,而不是拘泥於可能與不可能這個問題里。這個角度就是——影響力。
電影《催眠·裁決》中許立生「催眠」方慧珊
你只要記住「催眠」其實就是一種「影響」,而這種影響是基於每個人的特點所開展的,你就會完全相信電影中許立生教授(張家輝飾演)是如何控制其他陪審團成員做出裁決的。因而,本片也是要通過這樣一個創新和大膽的故事來探討,如果陪審團中有讓人被迫做出偏離道德和良知準則的選擇,而這個人還具有影響其他人的能力的話,那麼陪審團所做出的裁決還是否公正?那麼這樣的問題和影響在現實中是否有存在的可能性呢?
電影《催眠·裁決》中許立生「催眠」梁Sir
答案一定是有的,畢竟世界上沒有一種制度是絕對完美的。這也是該片所要呈現的一個重要意義,通過一個虛構的故事引出陪審團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問題,讓觀眾們去了解和判斷。
電影《催眠·裁決》中許立生「催眠」May
例如,香港是一個繁忙的商業社會,被傳召到庭的陪審員往往有工作在身。如果只因工作繁忙而申請豁免一般不會被准許。如前文所說,司法機構非常重視市民擔任陪審員的責任及陪審團制度對於司法運作的意義。
雖然對出席的陪審員有一定的津貼補償,但其數目也只是象徵性的,相對於陪審員所耗費的時間與精力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有些陪審員會以各種理由申請豁免,尤其是在一些比較冗長的案件中,這種申請豁免的現象會更多。所以在一個極其重視經濟效益和個人利益的社會中,如何保障普通公民積極履行陪審團義務是司法機構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
電影《催眠·裁決》中受到道德考驗的陪審員May
而對於司法機構來講,這筆象徵性的津貼只是啟用陪審團制度高昂成本的冰山一角。其實除了對於陪審員的津貼,食宿等可見的開支外還有相當可觀的隱性成本。司法機構為了確保被納入審判程序中並賦予了至關重要的裁決權,而卻不具備法律知識的普通人能夠公正地履行職責,必須輔以一套設計嚴格的程序並不得不在效率上做出相應的妥協。
電影《催眠·裁決》中堅持立場的陪審員劉太
這裡僅舉一個電影中也有所呈現的例子,司法機構對於「陪審團與外界隔離」的原則絕非流於文字表面。他們會為陪審團提供專門的電梯和餐廳以避免與被告人或相關人碰面。當休庭時陪審員有專門的休息室並供應餐飲。再加上前文所說的宣傳片,宣傳冊等等,可以說香港司法機構以「不惜成本」的隱性投入維持著陪審員制度的良好運行。
電影《催眠·裁決》中陪審團閉門討論
如上所述,公民的自願性和高昂的訴訟成本是該制度中所存在的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此外,最為嚴重的問題還在於陪審團員有沒有主動或被動影響判決的可能性。這也是電影中所探討的最關鍵性問題。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被告
例如,在案件正式審理前,辯方有5次「無因由反對」機會,即無需任何理由剔除不超過5名陪審員。5次「無因由反對」的機會用完後還有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即可通過詢問準備出任的陪審員後,提出合理的反對將該陪審員剔除。而控方則只能「有因由反對」,不可「無因由反對」。
也就是說,辯方可以通過膚色,種族,教育背景等等因素去選擇對被告人更為有利的陪審團成員。從而辯方便更有機會說服,打動陪審員而使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決。因此,被告人在陪審團制度下,有更大的機會脫罪或減輕罪責。這其實也是在以「寧縱勿枉」為原則的英美法系刑事審判中,定罪率比較低的一個原因所在。
電影《催眠·裁決》中許立生「催眠」周雄
在電影中,明明都知道證據不足的一宗案件,卻正是因為陪審員制度和「寧縱勿枉」的原則,愣是有可能被個人操控得「顛倒黑白」。如果了解了以上知識你就不會感到吃驚和不解了。尤其是電影中的審判剛一開始,辯方律師就以「米蘭達法案」作廢了控方的重要證詞,實在是寫實又無奈。因此我認為,電影《催眠·裁決》中的「催眠」指的其實是人為的也好,客觀條件導致的也好,等等諸多有可能妨礙公正裁決的一種「影響力」。
電影《催眠·裁決》中的辯方和控方律師
在諸多香港影視作品中,每當阿Sir抓人前都會說,你有權不說話,但你說的每一句話將來都可能會用作呈堂證供。這句話就是「米蘭達警告」也叫「米蘭達權力」。它的標準原文是:
憲法要求我告知你有以下權利: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託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願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4、如果你不願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並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這個「警告」則源自美國的「米蘭達法案」。1963年3月13日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一名曾進過監獄,且出獄後一直無業的街頭混混Ernesto Miranda 埃內斯托·米蘭達因涉嫌一起嚴重的罪行被警方拘捕。因為受害人的指認,在審訊中他很快便認罪伏法,並被法庭宣判20年刑罰重回了監獄。
但米蘭達在其律師的幫助下以警方沒有告知自己有權保持沉默,在審訊時有聘請律師和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為由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後又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結果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未獲告知這些權利,背離了個人不得自證其罪的憲法原則。因此米蘭達之前所供認不諱的口供均被視為無效,時任美國首席大法官的Earl Warren 厄爾·沃倫法官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責令重審,並為警方今後拘捕,羈押,審訊嫌犯確立了一個必須明確向其告知的5條自身權力的標準化語言。從此,著名的「米蘭達權利」也稱「米蘭達警告」誕生了。
米蘭達警告
在電影《催眠·裁決》中,以上的這歷史性的一幕又被重現,開篇名義的表明故事所探討的法律內涵,不得不讚嘆編導的專業和細緻。
電影《催眠·裁決》中與被告息息相關的旁聽人員
熟悉電影《盜夢空間》的朋友或許還記得,每當造夢師們進入他人夢境,從他人的潛意識中盜取機密後需要醒來時都會想起一首喚醒歌。以不劇透為原則的我只能透露,在本部影片中編導同樣運用了一首非常符合影片氣質和情節的歌曲致敬了《盜夢空間》這一情節。
歌曲的選擇運用之好,以至於在觀影過後,這首歌的旋律一直迴蕩在我的腦海里久久不能忘記,甚至讓我有種不斷緩緩下沉和墜落的神奇感覺。不知在看完电影後您是否也會有跟我相同的感受?或者還有別的感覺,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電影《催眠·裁決》中「利用一首歌」的許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