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方斷水、斷電、斷路、逼簽、強拆,會負刑事責任被判刑?

文章導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採取暴力脅迫、斷水斷電斷路等措施強制拆遷的行為屬於違法拆遷。違法強拆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紀責任等!

1、對於違法強拆房屋提起的國家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應當依法妥善處置並保全證據,以證明其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已盡義務,對被拆遷人涉案建築物中的合法財產已妥善處理。楹庭拆遷團了解到,倘若行政機關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應視為未盡到舉證責任。被拆遷人僅提供現場照片、視頻、錄音及財產損失清單等,已經窮盡舉證手段,並證明所產生的動產損失。即使對於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舉證,也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並且承擔賠償責任。

2、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拆遷屬違法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從以上法條中可以看出,採取強行拆除建築物的行為屬於違法拆遷,被拆遷人有權提起國家賠償。

3、有違法拆遷徵收行為的,應對被拆遷徵收人予以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在法律實務和司法裁判實踐中,因拆遷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適用於對徵收行為的相關規定。

4、對於拆遷方的行為,楹庭認為無論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行政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紀責任。

(1)行政侵權責任:就是說被拆遷人可以就違法強拆行為提起國家賠償。

(2)行政責任:就是可以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結果,會在相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考核中體現。

(3)舉報:要求上級機關監督下級機關的違法行為。被拆遷人也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相關責任人,追究相關人員的違紀責任。

(4)刑事責任:如果拆遷方的行為對被拆遷人造成了嚴重損失,或者由於拆遷行為導致被拆遷方的人身傷害,那麼相關負責人就有可能構成瀆職罪、濫用職權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楹庭提示您:

協議簽的時候,寫的補償是多少,最終得到的就是多少。面臨拆遷要保持清醒,要以協議內容為準。如果口頭承諾,就要求寫在拆遷補償協議里,否則堅決不能簽字。因為口頭承諾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您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被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可以諮詢征地拆遷律師解決方案,或聘請拆遷律師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滿意的補償。如果徵收拆遷方採取非法強拆、非法損毀財產、傷害人身安全等行為,可能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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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txTPYmwBUcHTFCnfaUf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