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200萬存銀行虧了29萬,這單誰來買?

2019-12-18     江蘇政風熱線

200萬存入銀行不到兩年,不但沒有利息,本金還少了近29萬,遇到這樣的事太鬧心了。今天(12月17日)上午,記者從南京六合法院了解到,他們剛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南京市民徐梅(化名)經營著一家超市,生意一直都還不錯。2016年8月,她到銀行辦理業務,恰好碰到在銀行工作的楊敏(化名)。徐梅便詢問楊敏最近的投資方向,楊敏稱:"銀行最近會發行一款定增基金,前兩期年化收益不錯,幾乎都在10%以上。"收益這麼高,徐梅也有點心動,她剛好有200萬閒散資金在手上,考慮到這款定增基金封閉期要一年半,徐梅決定回家商量一下。過了幾天,徐梅向楊敏詢問基金什麼時候發行、什麼時候可以買。

  當年8月16日,徐梅在銀行辦理開戶用於基金交易。第二天,徐梅在楊敏的指導下,在自助終端操作機購買了200萬基金,基金類型為混合型,風險等級為R3等級,屬於中高風險、中高收益的基金產品,封閉期為18個月,基金管理人為海棠基金公司(化名),託管人為銀行。2018年3月25日基金到期,徐梅準備取款,卻被告知不僅沒有利息,還虧了284676.44元。

  看著虧損近29萬元的帳戶,徐梅氣不打一處來,不是說年化收益率不錯,怎麼虧了這麼多?於是,她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84676.44元,並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95333.33元。庭審中,雙方爭鋒相對,徐梅稱:「當時是去存錢的,根本就不知道是理財產品。」而楊敏稱:「不可能不知道購買的是理財產品。之前就在銀行買過基金,這次購買,所有過程她也是簽字的。」

  結合相關證據,六合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銀行是否應當對徐梅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無約定,應從法定。依照《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商業銀行首先應在推介投資產品之前對客戶評估,之後依照評估結果確定客戶的類別,並在正確評估客戶了解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理財產品,且不得主動向投資者推薦不適宜的理財產品。

  就本案而言,徐梅曾多次有過理財產品購買歷史,2016年6月2日,徐梅也向銀行遞交了由其簽名的《理財產品簽約申請書》,確認其為激進型客戶風險類型,有投資經驗的投資者,該風險評估有效期為1年,案涉基金系徐梅在此期間內購買,即使是某銀行推介,也與其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承受能力以及作為經營超市的其財務狀況相匹配。更何況徐梅在自助終端操作時螢幕上均有相關購買產品名稱、風險評估等級及風險提示。據此,某銀行在與徐梅個人理財服務法律關係中已履行適當推介、風險提示等適當性義務,無侵權過錯。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徐梅應該或可能應該知道所購買產品的投資風險,她主張某銀行在銷售案涉基金過程未盡到風險提示的職責 、存在欺騙和誤導行為,證據不足。自助終端操作無錄音錄像,徐梅還主張某銀行違反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未對銷售全程進行錄音錄像,缺乏依據。綜上,某銀行已履行適當性義務,不應對徐梅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六合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駁回了徐梅的全部訴訟請求。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者一定要加強自我防範,理性對待投資、增強甄別能力,特別注意要審查清楚投資理財合同中的收益回報條款和「保底條款」後再簽字。

  (來源:《零距離》記者/劉舒 編輯/趙夢琰)

來源:荔枝新聞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sKxFF28BMH2_cNUgh_l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