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石河營村原經濟合作社專職社長張艷超等17人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張艷超等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裁定駁回上訴人張艷超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部分被告人家屬及各界群眾代表旁聽了公開宣判。
相 關 新 聞
北京惡勢力團伙17人一審判決
最高獲刑13年
來源:京法網事
編輯:郜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ruxSk24BMH2_cNUg5mz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