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衛生健康領域首部「基本法」今日施行,對醫務人員將有哪些影響?

2020-06-01     壹生

原標題:我國衛生健康領域首部「基本法」今日施行,對醫務人員將有哪些影響?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這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共分10章110條,凸顯「保基本、強基層、促健康」理念,將統領現行十餘部專門法律,並引領未來相關立法。該法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報特邀參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制定工作的法學專家、中國衛生法學會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炫麟對這部法律的亮點進行梳理,並重點介紹其對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的影響。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 劉炫麟

就內容而言,《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不僅首次在立法上界定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而且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等不同主體在健康促進中的職責和作用,可以說橫跨了醫療衛生和健康兩大領域作出了諸多制度安排,並通過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予以強力支撐,保障公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實現,切實提高公民的健康水平,全面勾勒出「大健康」的雛形和理念。

對不同群體的健康權給予實質平等保護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文指出,國家和社會應當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該法首次明定「健康權」,是憲法上的健康權在該法中的具體彰顯和必要延展。該法要求,國家制定並實施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計劃,加強重點人群健康服務(第76條);為婦女兒童提供婦幼保健服務(第24條)、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第25條)、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保障體系(第26條)、支持兒童用藥品和防治罕見病、重大疾病等藥品的研製、生產(第60條)等,均為健康權獲得實質平等保護的集中體現。

堅持預防為主的理念

2016年8月19日至20日,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在北京召開。習近平主席強調,要堅定不移地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衛生與健康服務。要重視重大疾病防控,優化防治策略,最大程度減少人群患病,從以治病為中心轉變為以人民健康為中心。

這些思想和內容得到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肯認。此外,該法還要求不斷建立或健全健康教育制度、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體系、預防接種制度、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控與管理制度、職業健康保護、婦幼健康服務體系、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及其保障體系、院前急救體系、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分級診療制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支撐和保障預防為主理念的貫徹和落實,以實現預期的健康目標。

鼓勵社會辦醫,保障其與公立醫療機構的同等權利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對社會辦醫的相關規定雖然略顯粗疏,但已經難能可貴,為社會辦醫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聯體建設和分級診療等制度銜接上進一步明確了方向。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舉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院,或者從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這說明,我國社會辦醫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提供上大有可為,尤其在一些公立醫療機構不能或者難以覆蓋的區域,更是可以發揮重要的補位功用,保障該區域的公民獲得均質化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同時,國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等方面的合作,並在醫保定點、特定醫療技術准入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需求,整合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醫療聯合體等協同聯動的醫療服務合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這實際上已經為社會辦醫參與醫聯體建設提供製度接口,按照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支持向社會辦基層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有關公共衛生服務,進一步健全我國的分級診療制度。社會辦醫與醫聯體建設、分級診療密切相關,切不可孤立、割裂視之。

對於醫療機構的規制與保護

1.對醫療機構的規制《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否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就可以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若有違反,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若有違反,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對醫療機構的保護 關於醫療機構的屬性(即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曾經存在很大的分歧。《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將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界定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為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干擾醫療秩序的行為提供明確依據,亦平息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多年來的爭論。

對於醫務人員的規制與保護

1.對醫務人員的規制《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文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範,恪守醫德,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範和各項操作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醫療衛生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若有違反,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和護士管理以及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對醫務人員的保護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文規定,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國家採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對於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和財產權益的行為,將綜合使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立體、多維保護模式,為廣大醫務人員營造一個良好、安全的執業環境!

正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已經頒布了,但是要想實現頂層設計的預定目標,關鍵還在於法律法規的嚴格貫徹和堅決執行。該法從法律、倫理、社會等多角度傾注了對公民「從生到死」全生命周期的關注和關懷,對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平衡保護,願我們以此為時間節點,使醫學回歸其本質,進一步提升醫患信任,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為「法治中國」「健康中國」建設的全面推進貢獻力量。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rE4mb3IBd4Bm1__YzPM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