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突然死亡 親屬能否享受工傷待遇?你真的了解工傷保險條例嗎?

2019-12-24     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半年前,我丈夫在下班路上因突發疾病死亡。此後,我曾申請工傷認定,而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我提起訴訟後,法院也於近日判決駁回了我認定工傷的訴訟請求,這表明,我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

請問:這到底是為什麼?

讀者:鍾素娥

鍾素娥讀者:

你的確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你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在於你丈夫是否構成工傷或能否視同工傷,而這兩者均不具備:

一方面,你丈夫不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與之對應,能和下班沾上邊的,只有第(六)項,而你丈夫只是死於突發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更談不上「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你丈夫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在這裡「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是對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視同工傷不要求必須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而是基於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義的原則,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職工以工傷保險待遇,但能否視同工傷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你丈夫是否死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所謂工作崗位,是公司為你丈夫履行日常工作職責所設置的崗位或受公司指派從事的崗位。很明顯,你丈夫當時已經下班,且已經離開了工作崗位,在這種情況下,你丈夫就不具備認定工傷的條件了。

(廖春梅 法官)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puVNNm8BMH2_cNUglfS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