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請記住這兩個時間點,可以為自己爭取更多補償款!

2019-04-24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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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迅猛,房價漲幅較大,這就使房屋徵收案件中補償標準計算的時間點顯得尤為重要。廣大被徵收人也應該對這一方面的知識有所了解,以期在征地中獲得更多的補償。今天,國內知名行政法、土地法專業律所——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為大家普法:房屋被拆,補償標準的時間點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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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一般情況下,該時間點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原住建部(2011)77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行政法規和規章之所以規定徵收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目的在於保障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同時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人用獲得的補償款在市場上能夠購買到與被徵收房屋區位、結構、面積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因房屋徵收而受到減損。

第二點

補償數額顯失公平時,以徵收補償決定作出之日為基準計算數額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公平補償的原則。近年來由於房屋價格波動幅度較大,如果徵收決定公告日、簽訂補償協議日或者作出補償決定日、強制搬遷日與實際支付貨幣補償金日之間差距較大,尤其是如果確定並支付貨幣補償金時點明顯遲延於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徵收決定公告時點),則難以保障被徵收人得到的貨幣補償金能夠購買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無法體現公平補償原則。

換句話說,如果依據公告發布的時間來算補償金額,會使得被徵收人所得的補償金難以適應房價的快速增長,導致被徵收人的居住水平有所下降,就違背了公平補償原則。

因此,對上述法律規定中有關「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規定,應當結合《征補條例》有關「公平補償」條款,考慮其他因素。

該觀點已經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最高法行再202號,當事人可以援引該判例的觀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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