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什麼?用三個問題理解財政部公開的土地增值稅法草案

2019-08-09     諸葛找房哈爾濱

土地增值稅是適用於土地,是專門針對房地產的一項調控性稅種。今年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讓這項淡出人們視線的稅種再次成為話題中心。

土地增值稅是什麼?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對象有哪些?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範圍有多大?這些問題縈繞在每個關注房地產行業人的心頭上,小編也是經過大半個月的學習鑽研,才對這個話題有一定了解,下面就分享給大家。

土地增值稅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的稅種。請注意,土地增值稅並不是一項新的稅種。早在1993年12月國務院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就提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這項條例是針對1993年海南等地的房地產泡沫,於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時過境遷,如今的房地產行業已經不再是新興行業,而是成為國家的支柱產業,土地增值稅也被重提出來。今年財政部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這兩種說法的本質意義是一樣的。

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對象——轉移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又指的是哪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六條給了我們答案。「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同樣地,在意見稿中也提到了單位與個人,所以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對象既包括企業也包括個人。但實際上,由於種種免稅政策,土地增值稅從來沒有在真正意義上向個人徵收過。

了解了土地增值稅的徵稅對象,接下來要說明的就是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中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地上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屬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收入是指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徵求意見稿中還將集體房地產納入了徵稅範圍,轉移房地產行為增加了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法」公開徵求意見一時間讓我們有些慌亂,但慌亂過後,還是要看明白眼前的形勢變動。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固然會讓行業面臨增值稅與土增稅的雙重稅負壓力,而納入徵稅範圍的集體土地在稅率徵收占比較大,其用途與政府政策導向是否匹配,也將很大程度上影響核定稅率的徵收比例。無論如何,土地增值稅實施後必然對房地產行業產生一定影響,至於影響多大,也要視各省市稅務政策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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