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案說法丨租車抵押「局中局」,男子詐騙90多萬獲刑!

2019-12-23     鄖西縣人民檢察院

以成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幌子

向朋友或租車公司租來車輛

用租來的車做抵押

並以支付高息為誘餌

向他人借款

再從另一家租車公司租車

置換出之前的車歸還給車主或租車行


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

真的能空手套白狼嗎?

案情回顧

2018年初,被告人馬某以支付月租金4000元的名義,從盧某處借用一輛東風本田車,再以該車作抵押找向某借款人民幣6萬元,約定月息3分。

同年5月,馬某又用在另一家租車公司租賃的一輛廣汽傳祺車,置換出抵押在向某手中的東風本田車,歸還給盧某。

後因馬某無錢支付廣汽傳祺車的租金,該租車公司在向某不知情的情況向將車開走。

為此,馬某騙取向某6萬元。

2018年1月至8月,馬某用以上租車作抵押向人借款的套路,作案8起,騙取人民幣92.52萬元。

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誘騙對方履行合同,騙取公私財物92.52萬元,數額巨大,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同時, 被告人又採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12萬元償還其他債務,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應使用數罪併罰。

近日,經恩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馬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8個月,並處罰金13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3.4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馬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92.52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馬某退賠被害人譚某經濟損失4萬元、退賠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8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說法

同樣的套路,租賃了14輛車,騙取了90多萬元,這也暴露出目前汽車租賃市場和金融借貸市場的一些漏洞。

「手續簡單、放貸迅速……」是目前一些民間抵押借貸和典當行的優勢,也常常被他們作為宣傳噱頭,但在審核程序上的鬆懈,也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另一方面,汽車租賃公司對客戶信息審查不嚴格,汽車租賃行業之間缺乏信息共享機制,彼此信息不通,從而造成了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

檢察官提醒,無論是汽車租賃行業還是個人,在將車借給他人時應當嚴格審查他人資質、信用、品行及實際用車目的。在借款給別人或者簽訂抵押借貸手續時,一定要注意審核對方(尤其是陌生人)的身份信息和抵押物的權屬,對於一些真偽難辨的證件,存在異議的,也可以到相應的發證機關查詢核實,如果遇到了與本案類似的情況,要及時向警方報案,避免更大的損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kuUJNm8BMH2_cNUg0lY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