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被罰過款是否就屬於合法建築了?

2019-07-25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違章建築被罰過款是否就屬於合法建築了?


(一)主要事實

家住河北承德的劉先生於2015年8月建造了一處廠房,未經審批,由於屬於違章建築,2016年5月被國土資源部門罰過款,到了2018年由於政府大力整治違章建築要予以拆除。經查該地塊並沒有相關拆遷規劃項目。

(二)律師分析

這裡我們先要明確一下什麼是「一事不再罰」,罰款之後未被拆除的違章建築是否就等於默認合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一事不再罰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只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的性質是否屬於行政處罰,在理論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類行政處罰措施,限期拆除並沒有歸為其中之一。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作出的答覆中明確提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該法已廢除)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既然國務院法制辦的權威解釋認為責令限期拆除不屬於行政處罰,也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罰」的問題。

違章建築被罰過款是否就屬於合法建築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的建築,能改正的罰款補辦證照改正;不能改正的要依法拆除。本案中要對劉先生違法建築進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對其的第一次罰款是對其違建行為的處罰,並不是說,繳納罰款之後你的建築就合法了,還必須得去相關部門補辦手續。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補辦手續,其建築物的違法事實應該說一直存在。如果說繳完罰款後違法建築就合法了,這與法相悖,勢必造成當事人誤以為繳納了罰款違章建築就變成合法了,將會出現「以罰代管」的局面,以後難以收拾。

綜上,補辦手續後的違章建築可轉為合法,沒有補辦手續就仍然屬於違章建築。眾所周知,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房屋所有權。但作為該原則的例外,對於部分設計正規、結構合理的違章建築,只要不影響整體規劃,在責令當事人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確認當事人的房屋所有權。對於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從行政管理法規來看,違章建築只要補辦相關合法手續的,違章建築即可為合法建築物,也就是說,違章建築雖然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不是絕對的。比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築處理的原則意見》就有過類似規定,我們可以做個參考。

當然這裡還要考慮能否補辦的問題,本案中該地塊只是政府依據政策單純的就違章建築進行整頓,並不牽涉到拆遷規劃項目,所以相關證照的補辦還是可以申請的,但前提是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三)維權建議

(1)審查是否屬於違章建築。認定主體是否適格;違章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2)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看該地是否存在徵收拆遷項目。

(3)遞交資料,依法補辦證照。

(四)重點法條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城市規劃法》(該法已廢除)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章建築被罰過款是否就屬於合法建築了?


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四川省法制辦《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作出的答覆中明確提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既然責令限期拆除這種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則不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以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形式作出。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築處理的原則意見》第四項:參照以上原則確定從寬處理的範圍,只要房屋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後,可以補辦手續,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罰款額度由各地制定標準,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所得罰款按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溫馨提示:如果您遇到違章建築的法律問題,可以在螢幕下方留言,或者關注私信我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jfxxK2wBmyVoG_1ZFUj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