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某平台上刷到這樣一個話題「人去世了,貸款用不用還」?想想現在生活中貸款買房、買車的人越來越多,要是借款人在還款的期間,因為疾病去世或者意外去世了,剩下沒有還完的貸款還需要償還嗎?如果有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需要償還剩下的貸款嗎?
我想肯定很多人和我一樣,有這樣的好奇心吧!那麼被好奇心驅使的我就去查資料,看評論,手機了很多答案,那接下來就和紅孩兒金融小編一起去了解了解吧!
借款人死亡後剩下的貸款還需要償還嗎?
1、自然人擔保貸款: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他的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麼在借款人長期欠款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2、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借款人選擇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那麼逾期時間如果達到了半年左右的時點,貸款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的訴訟請求,所獲得的拍賣款項將優先用於清償欠款。當然,如果是失蹤人員家屬代為還款的話,那麼在貸款全部償清之後,其家屬便能辦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記手續,進而保住房屋。
3、借款人當初選擇的是無抵押貸款:既沒有提供抵押物,也沒有提供第三方連帶責任人,銀行也辦法,通常會做壞帳進行處理。
借款人死亡後並有遺產的情況下
借款人在死亡後如果有遺產,繼承人如果要繼承遺產的話,就需要償還死亡者生前欠下的債務,但繼承人只需要承擔繼承遺產的價值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借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清償的順序
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債務的清償順序,按照我國民法理論,債務人死亡案件債權清償順序分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質權等情形的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債務人死亡的任何影響而先於普通債權得到清償。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仍可以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到清償。優先債權清償完畢後清償普通債權,普通債權清償應包括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
債務人遺產扣除優先債權後,不夠清償法院已確定的普通債權,多個債權人對遺產的請求份額標準怎樣確定,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我們應按照民法理論的公平原則確定份額標準,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確定清償數額。
紅孩兒金融小編總結:人死後房貸還要不要繼續償還,得取決死亡人的財產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是否願意繼承其遺產。選擇繼承,房貸就還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繼續償還下去;選擇不繼承房貸債務即可終止,但房子也隨著失去。貸款有風險,選擇需謹慎!
版權聲明:該文章由實名作者自行發布,內容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 秒送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