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
外防輸入已成為
我國目前疫情防控的重點之一
有不少人選擇這時回國
甚至有人鋌而走險偷越國(邊)境
除了落實好對入境人員進行核酸檢測
集中隔離等措施外
我國一些沿邊沿海地區
還在防止非法入境上加大打擊力度
近期,福州連江、三明兩地
先後抓獲數名涉嫌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嫌疑人
詳情如下——
案件回顧
近期,連江縣公安局
先後抓獲2名涉嫌從陸路偷越國境的
犯罪嫌疑人孫某和池某
經查,該二人在疫情期間通過陸路偷越國境。
12天後,又原路從陸路偷越國境返回中國。
入境返回連江縣家中後,該二人未按規定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且擅自出入公共場所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給疫情管控工作帶來嚴重影響。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件回顧
近期,三明警方重拳出擊,嚴厲查處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行為。截止4月8日,三明警方共抓獲涉嫌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組織,協助,容留,運送者4人)。目前,15人全部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政策
非法入境人員、偷渡組織者、參與者
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等
分別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延伸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法律利劍高懸
非法偷越國(邊)境
請三思而後行!
來源:東南快報、海連江、三明日報、福建日報
編輯: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