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福建這些人偷渡回國!還擅自坐公共運輸!

2020-04-11   海峽都市報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

外防輸入已成為

我國目前疫情防控的重點之一

有不少人選擇這時回國

甚至有人鋌而走險偷越國(邊)境



除了落實好對入境人員進行核酸檢測

集中隔離等措施外

我國一些沿邊沿海地區

還在防止非法入境上加大打擊力度



近期,福州連江、三明兩地

先後抓獲數名涉嫌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嫌疑人

詳情如下——


福州連江


案件回顧


近期,連江縣公安局

先後抓獲2名涉嫌從陸路偷越國境的

犯罪嫌疑人孫某和池某



經查,該二人在疫情期間通過陸路偷越國境。


12天後,又原路從陸路偷越國境返回中國。


入境返回連江縣家中後,該二人未按規定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且擅自出入公共場所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給疫情管控工作帶來嚴重影響。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三明



案件回顧


近期,三明警方重拳出擊,嚴厲查處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行為。截止4月8日,三明警方共抓獲涉嫌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組織,協助,容留,運送者4人)。目前,15人全部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政策


非法入境人員、偷渡組織者、參與者

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等

分別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延伸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法律利劍高懸

非法偷越國(邊)境

請三思而後行!


來源:東南快報、海連江、三明日報、福建日報

編輯: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