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納稅人的籌劃

2019-07-29     納稅籌劃小蔣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運營負擔是企業不得不去考慮的事情。所以如何開展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和安排,儘可能的節約稅款,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所謂的「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帳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居民企業的稅收政策:

居民企業負有全面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對本國居民企業的一切所得納稅,即居民企業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稅收政策: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子公司是一個獨立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而被設立的所在國視為居民企業,通常要履行與該國其他居民企業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同時也能享受所在國為新設公司提供的免稅期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分公司是企業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就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分公司之間盈虧互抵,合理減輕稅收負擔。

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等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彙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二、企業納稅人的籌劃方法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 公司制企業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僅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司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的,還要代扣其個人所得稅

(1)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一般要低於公司制企業,因為前者不存在重複徵稅問題,而後者一般涉及雙重徵稅問題。

(2)在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要充分考慮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最終稅負的高低是多種因素起作用的結果,不能只考慮一種因素。

(3)在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還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子公司 & 分公司

子公司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稅收優惠。

但設立子公司手續繁雜,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子公司必須獨立開展經營,自負盈虧,獨立納稅;在經營過程中還要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但設立分公司手續簡單,有關財務資料也不必公開,分公司不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且分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便於總公司管理控制。

籌劃方法:

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孰高孰低並不是絕對的,它受到一國稅收制度、經營狀況及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通常而言,在投資初期分支機構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比較大,宜採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其虧損額可以和總公司的損益合併納稅。

當公司經營成熟後,宜採用子公司的組織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案例

深圳新營養技術生產公司,為擴大生產經營範圍,準備在內地興建一家蘆筍種植加工企業,在選擇蘆筍加工企業組織形式時,該公司進行如下有關稅收方面的分析:

蘆筍是一種根基植物,在新的種植區域播種,達到初次具有商品價值的收穫期大約需要4~5年,這樣使企業在開辦初期面臨著很大的虧損,但虧損會逐漸減少。經估計,此蘆筍種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虧損額為200萬元,第二年的虧損額為150萬元,第三年的虧損額為100萬元,第四年的虧損額為50萬元,第五年開始盈利,盈利額為300萬元。

該新營養技術生產公司總部設在深圳,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公司,適用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該公司除在深圳設有總部外,在內地還有一H子公司(全資),適用的稅率為25%;經預測,未來五年內,新營養技術生產公司總部的應稅所得均為1000萬元,H子公司的應稅所得分別為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0萬元、-150萬元。

經分析,現有三種組織形式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將蘆筍種植加工企業建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M子公司(全資)。

因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故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獨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這種情況下,該新營養技術生產公司包括三個獨立納稅主體: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因蘆筍種植企業———M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不能和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或H子公司合併納稅,所以,其所形成的虧損不能抵消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總部的利潤,只能在其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營養技術生產公司總部及其子公司的納稅總額分別為225萬元(=1000×15%+300×25%)、200萬元(=1000×15%+200×25%)、175萬元(=1000×15%+100×25%)、150萬元(=1000×15%)。四年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額為750萬元。

方案二:將蘆筍種植加工企業建成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

分公司不同於子公司,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建立帳簿,只作為分支機構存在。按稅法規定,分支機構利潤與其總部實現的利潤合併納稅。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僅有兩個獨立的納稅主體: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總部和H子公司。

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因蘆筍種植企業作為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其虧損可由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用其利潤彌補,不僅使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的應納所得稅得以延緩,而且降低了深圳新營養技術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營養技術生產公司總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納稅總額分別為195萬元(=1000×15%-200×15%+300×25%)、177.5萬元(=1000×15%-150×15%+200×25%)、160萬元(=1000×15%-100×15%+100×25%)、142.5 萬元(=1000×15%-50×15%),四年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額為675萬元。

通過對上述三種方案的比較,應該選擇第三種組織形式,將蘆筍種植加工企業建成內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體稅負最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h9-SPmwB8g2yegNDI0m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