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了這麼多有關欠錢不還的後果,我們都知道了欠錢不還的被強制執行後,如果拒絕執行是會被判刑入獄的!
但是也會有用戶來詢問說:「他們欠錢不還坐牢了,那這錢還不還了?」
小編想存在這個疑問的人應該不在少數,可是事實真會如此嗎?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出獄之後,如果「老賴」還是不還錢的話,法院是可以再次送他入獄的!
雖然在我國法律有一個規定叫做「一罪不二罰。」
什麼叫做「一罪不二罰」呢?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行為刑事處罰一次,不得重複處罰,不得二次審理判決處罰。
所以有的人欠錢不還,就想著就算自己坐牢了也無所謂,頂多幾年我就出來了,反正我坐牢了,還是不還錢,你能拿我怎麼樣?
但是小編要說的是這個「一罪不二罰」對「老賴」來說並不管用!
給大家講一個案例:
去年3月有一則新聞是這樣的,一男子因為拒不執行裁判罪被法院判刑十個月,十個月刑滿之後,該執行人有能力償還但是仍然決絕執行,並且在出獄之後還購買車輛等等,隨後法院又以拒不執行裁判罪再一次刑事立案!
這樣大家看明白了吧,「老賴」是可以多次判刑的,畢竟誰讓你有錢卻不還呢?
那麼出獄後還是不還錢怎麼辦呢?
執行人出獄後符合犯罪的構成條件有這幾點:
1、主觀上故意轉移財產,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2、客觀上有能力償還但是拒不執行的,例如購房購車這種高消費;
3、侵犯法院正常對案件的執行秩序,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權利。
以上只要滿足任何一點,就可以再次以「決絕執行裁判罪」對其進行判刑!如此循環往復,到他還錢為止。
我們尤其要注意的就是,有的「老賴」在出獄之後為了不還錢還會轉移自己的財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肯定是構成犯罪的!
犯罪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只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也應該進行處罰!
「老賴」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後一次犯罪與前一次犯罪是獨立的二次犯罪,是二次犯罪行為,不能說前面處罰一次,而對後面的犯罪不進行處罰。
下面再給大家解答幾點有關「欠錢不還」的疑問!
1、欠錢不還就會坐牢?
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一般是不會被判處刑事處罰,也就是坐牢的,但是對於一些有還款能力而拒不還款、拿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而拒不執行的債務人,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哪些財產是可以執行的?
(1)、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2)、執行人為為離、退休職工的,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這是可以的。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
(3)、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綜上,「老賴」名下的公積金、養老金、理財金、保險金等都能執行。
最後,小編還是要提醒大家,想要坐牢免債是不可能的,債務人還是努力去還債吧,債權人也不必擔心對方因坐牢就導致自己的錢沒人還了。
只要「老賴」不還錢,那麼「牢門」永遠為其敞開。
也告誡那些心存僥倖的「老賴」:做一次牢就可以抵債?這種想法大錯特錯,小心牢飯等你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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