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名驢友突遇山洪 群主要不要擔責?

2019-07-22     政視頻

285名驢友突遇山洪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縣高湖鎮西頭村突降暴雨,並引發山洪,導致285名前來進行戶外運動的「驢友」被困山中。

據了解,這285名被困「驢友」來自三個不同團隊,其中一個團隊有252人,由嚮導帶隊統一乘坐大巴來到呂陽洞附近進行戶外徒步運動,目前該團隊中有3人死亡,4人失聯,其餘團員全部獲救。剩下兩個團隊均為自駕游,一個團隊有14人,目前確認平安,另外一個自駕游團隊有19人,團員仍然全部處於失聯狀態。

最近幾年群友結伴出遊、活動遭遇意外的情況特別多,各自責任很難認定。

今天來給大家提個醒,盤點一下微信群主在日常管理中最容易觸犯的4大雷區。其實不僅是微群外,QQ群、支付寶組群等管理員,同樣也要防範這些陷阱,因為這些網絡社群的組織者所承擔的管理職責是相同的。

第一大雷區

線下活動出人命,群主擔責

現在講究「社群營銷」,很多微信群不光是線上聊天,還經常組織線下活動。萬一群友在參加微信群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群主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舉個例子

比如,曾經有這樣的案件,有人在自己成立的微信群里,發起登山聚會。但在登山返回途中,參與者意外掉下懸崖,組織的群主趕緊進行搶救,但傷員終因失血過多去世。

死者家屬很憤怒,找群主索賠;群主也很委屈,自己只是公益組織活動,沒有盈利,憑什麼要承擔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參加登山聚會的都是成年人,大家對自己參加的活動,有相應的風險鑑別能力。這名參與者是自願參加活動,因此,他自己應對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群主也不是沒責任,法院判他承擔5%的責任,因為群主雖然組織活動沒有盈利,但在整個登山活動中負有組織、管理、協調的責任。在參與者返回途中,群主沒有主動提醒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屬於沒有全面履行管理職能,因此他對群友死亡的結果負有一定責任。

法律規定

是不是群主組織的活動,一旦出事,群主就要承擔責任?

不一定。

首先要衡量群主有沒有過錯。比如:有沒有做出必要的安全提示;有沒有選擇適合群友身體狀況的項目;有沒有考察出行所用設施是否安全;群友發生危險是否及時施救、報警等等。

如果群主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履行了全部義務,則一般無須承擔責任。

安全防範

作為群主,在組織活動之前,要儘可能做好風險預測,重要的有以下幾條:

1、選擇活動地點、就餐餐廳等,要考慮同行所有人的身體情況,是否有年老、體弱、年幼等情況,對於不適於參加的人員,要積極勸阻。

2、組織活動前,需將活動內容、參與人員要求等進行詳細、具體說明,以便參與者明確其中的風險,可根據自身狀況做出合理選擇。

3、對於某些風險較大的活動,要出具風險告知書,並要求參與者知悉後簽字。

4、為參加的成員購買意外保險,以防萬一。

5、若提供食宿,千萬要記得向商家索取發票,一方面便於發生事故後於追責,另一方面也便於後續核對帳目,避免經濟糾紛。

第二大雷區

群消息沒審核,群主被判刑

在群里轉個笑話、發個紅包無傷大雅,但是萬一群友在微信里發表的內容違法甚至犯罪,如果群主沒有履行監管義務,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個例子

上一篇我們講過,在朋友圈發布誹謗、侮辱或者泄露他人隱私的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而在微信群中發布此類信息,不僅發布者會受到相應處罰,如果群主審核不嚴,對這些信息視而不見,也一樣受到法律處罰。

去年,有成員在微信群中發布多條侮辱當地警察的言論,群主不但沒有阻止,反而縱然發布者上傳侮辱視頻,最終群主及發言人,均被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受到行政拘留。

法律規定

根據《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微信群實行「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原則。

群主如果不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輕則可能和成員一起承擔民事責任,重則可能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比如之前曾有群員發布黃色視頻,群主視而不見,最終雙方均被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9類內容千萬不要在微信群發布,若有群員發布,群主要積極制止: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

安全防範

根據「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原則,群主對微信群具有管理職責,如何履行好監管職責,儘量減少不要的風險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群員實行入群審核制度,避免群員魚龍混雜,增加管理難度。

2、建立完善的群規,對於違背群規者可給予警告直至踢出群聊。

3、控制微信群數量,避免因精力有限,無法審核微信群內容。

4、建立群聊邀請確認制度,避免成員私自拉人,致使成員身份難以確定。

第三大雷區

微信群發紅包,群主坐監獄

現在每個人都有幾個微信群,同學群、同事群、家人群,過節發個紅包在正常不過,但是有些微信群卻利用紅包,組織賭博,最終導致群主坐了監獄。

舉個例子

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女方突然發現男方微信綁定的銀行卡,每天晚上八點至九點,都有多筆款項匯入,之後又在留取一定比例後支付給不同的人。

女方調查發現,男方自己成立了一個微信群,大家在群里通過發紅包賭博,輸了的人統一把賭金轉讓男方帳戶,之後男方抽取一定比例後支付給贏家。

後來男方被法院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法律規定

近年,因為微信紅包賭博的被判刑的案例很多,有人以為開設賭場罪,必須是弄個房子、支個桌子、整幾幅麻將牌、撲克牌,組織大家賭博,才可能構成。

其實不然,開設賭場罪僅需要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即可,這個場所不一定非得是一個房間,一個賭桌,也可以是一個微信群、一個QQ群。

如果群主組織大家在微信中利用紅包賭博,自己又制定了一些規則,還抽取一定的「水頭」,有固定成員參加,這也屬於開設賭場罪。

安全防範

這個沒什麼可說的,只強調一句,過節發個紅包,圖個喜興,千萬不要藉此賭博。

第四大雷區

微信群賣東西,群主擔責

現在微信群銷售商品,已經成為很多人的購物新選擇,但是如果微信群內銷售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群主即使不是銷售者、生產者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舉個例子

我們曾接觸到一個案例,在一個化妝技巧分享群中。有群友銷售化妝品,群主不但沒有制止,反而經常替這個群友做廣告。後來有一個群員在使用這個產品後,出現大面積灼傷,最終鑑定機構認定,這個群員銷售的化妝品,屬於三無產品,產品質量有問題。

受傷的群員一氣之下,將群主、銷售人員都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群主在微信群內,向不特定人員推銷產品,屬於廣告行為。而其本身並沒有對自己推銷的產品履行相應的審核義務,因此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網際網路作為重要的產品銷售渠道,無論是生產商還是銷售商都應遵守相應的規則。特別是對於微信群主,微信群的活躍度,是基於成員對群主信任,其發布言論具有很強的導向性。

即使其推銷產品,並沒有盈利,也應該審核產品是否合格。因此群主對此造成他人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安全防範

對於群主,在微信群中的言論,要時刻注意自己的管理職責,具體要注意兩點:

1、對於推薦的產品、信息要進行嚴格核實,以免誤導他人。

2、對於群內銷售產品的成員,要對其身份、產品進行嚴格核實,以保障後續追責有人。

除以上4大雷區外,現有判決中,還有很多群主犯罪,是因為利用微信群組織了各種犯罪活動,如非法聚會、傳播極端活動、拉皮條、傳播犯罪方法等。

這些問題,我們不再贅述,僅在此提醒大家一句:凡是在現實生活中犯罪的,在微信中從事同樣犯罪,千萬不要因網絡的特殊性,而忽略了法律風險。

(來源:余婧律師-法律講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vsUK2wBmyVoG_1Z05u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