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路徑之眾籌
目前,在我國眾籌市場前兩年興起過一陣,但是也沒有發展好,這裡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現在國內有兩類眾籌運作模式:一類是基於第三方獨立的眾籌網絡平台進行的眾籌,該類眾籌稱為線上眾籌或網絡眾籌;另一類是基於SNS社交媒體或線下群眾進行的眾籌,該類眾籌成為線下眾籌。
線上眾籌模式----根據項目發起人(融資方)給予支持者回報的不同,可以將線上眾籌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類:股權眾籌。發起人給予支持者的回報為創業公司的股權。在該模式中,為了避免觸犯《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擅自發行證券」的紅線,國內目前一般採取的模式為「領投+合投」,由一個主要投資者作為領頭,其他的投資者作為合投,大家共同成立企業進行經營。
第二類:產品眾籌。發起人給予支持者的回報為某項產品或演唱會、比賽、電影等門票。其交易模式是「團購+預售」,它具有提前鎖定消費者、廣告發布、募集生產資金、檢驗產品是否具有市場價值等多重功能。
第三類:公益眾籌。發起人給予支持者的回報既不是物質、金錢、股權,也不是產品或體驗,而是一種讚揚或榮譽等精神層面的東西。相對於傳統的公益基金或公益組織運作模式,公益眾籌通過具體的公益項目進行運行,具有項目特定性、資金使用透明性、滿足捐贈人指向以及降低管理費用等諸多優點。
第四類:經營權眾籌。經營權眾籌是指將標的物或標的公司的項目經營權分紅或收益作為回報投資者的一種眾籌方式。發起人給予支持者的回報為項目經營收益分紅,而非股權或具體產品。
線下眾籌模式----主要有如下三類:
第一類:會籍式眾籌咖啡館模式。該類模式為當下最火的線下眾籌模式,具有籌資、籌智、籌人脈及籌資源的圈子特徵,通過該模式聚集資源和信息,通過合投模式或其他模式獲取附加利益。該類模式中又可將其分為兩類:一類是股東會籍式眾籌;另一類是會員會籍式眾籌。
1)股東會眾籌。由不超過200人的股東每人出一個份子錢,湊在一起開一個咖啡廳或會所,眾籌將一群有共同價值觀的人聚集在一起,並因一個項目發生關聯。這種股東級別的眾籌更多的是搭建一個圈子平台,大家有可能分布於各行各業,每個人都有可能擁有別人沒有的資源,作為咖啡館的股東,相互之間發生了聯繫,產生為了交集,同時還可以共享股東之間的資源,從而產生超過咖啡館本身的價值。
2)會員會籍式眾籌。會員會籍式眾籌就是眾籌一定費用,成為某一個組織的會員,獲得一定的權利,基於某一個會員把一部分志同道合的人聚集在一起,基於這個組織讓一些人發生聯繫。
第二類:房產眾籌模式。例如,河北滄州的中捷高新區進行的眾籌買房項目,到2014年4月21日為止,擬募集200人,籌備建立眾籌家園小區,此次眾籌房價,比市場水平至少便宜30%。無論投資還是自主,都很合適。
第三類:眾籌酒店模式。
例如,上海酒店眾籌計劃在2014年7月15日前募集600萬資金,募集到600萬資金即開始啟動項目的運營籌備工作,認籌股東享受分紅權利,獨享本酒店住宿5折優惠。另外投資者每年可以享受免費入住本酒店5夜。股東不用參與實際管理,酒店日常運營由獨立的專業酒店管理公司進行運作,全程公開透明,同時還將股東列入創始人名冊,自動成為投資者,年終按照投入比例獲得分紅,並成為眾籌酒店俱樂部會員。
在股權眾籌交易結構中,存在幾個基本的民事法律關係,具體如下:
(1)投融資法律關係該類法律關係的主體為投資方與融資方,由於不同的交易會產生如下幾類不同的法律結構及法律合同。
1)若項目公司發起眾籌,則投融資法律關係為增資法律關係,涉及的法律合同為:增資擴股協議。
2)若項目創始人(創業者)發起眾籌,則投融資法律關係為合資設立公司協議,涉及的法律合同為:投資協議或合資設立公司協議。
3)若投資人數眾多,需要間接投資並持有股權,則可能涉及兩類法律關係:一類為有限合夥法律關係,即由投資者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由設立後的合夥企業作為投資人投資於公司。另一類是代持投資關係。
(2)居間法律關係
股權眾籌平台為投融資雙方提供投融資信息中介服務,其作用為中介。因此,在投資方、融資方及股權眾籌平台三方之間存在一個居間法律關係,涉及的合同為居間合同。實踐中,一般由股權眾籌平台與融資方簽署諮詢服務合同。融資成功後,融資方按融資金額的3%~5%向股權眾籌平台支付諮詢服務費。
(3)投資方、融資方、股權眾籌平台與第三方支付之間的委託服務關係。
根據監管層劃定的紅線,即平台不得經手資金。故在投資方、融資方、股權眾籌平台與第三方支付之間又形成了一種基本法律關係,即委託支付服務關係,涉及的合同為支付服務合同。在實踐中,為了簡化手續,一般由平台與第三方支付簽署支付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