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案件中經常遇見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的情況,什麼假離婚、假買賣房屋、長期租賃房屋,當時自己卻開著名為別人名下的豪車,住入別人名下的別墅,出入別人付款的高檔酒店等等肆意消費;遇到這些情況,以前真的不太好執行,但是,現在只要被執行人存在下列情況還是可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將被申請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會後到會被聯合懲戒,完全可以讓被執行人身敗名裂,無處藏身:
(一)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2.發行債券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3.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4.股權激勵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協助終止其行權資格。
5.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審核的參考。
6.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
7.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二)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1.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2.獲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請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其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三)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6.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7.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四)准入資格限制
1.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上述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予以變更。
3.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將房地產、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
(五)榮譽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況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測評的指標內容。有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取得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加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獲得的道德模範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
3.授信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要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從嚴審核。
(六)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1.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不動產登記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購買或取得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土地、礦產等不動產資源開發利用,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
2.使用國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草原征占用項目;限制其申報承擔國家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4.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山嶺、荒地、灘涂等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項目以及重點自然資源保護建設項目。
(七)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高消費旅遊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遊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八)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
(九)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
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
(十一)鼓勵其他方面限制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