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型但不成熟:談談明代的鹽法道制度的弊端,為何一直得不到解決

2019-12-13     九門憶史

眾所周知,鹽是非常重要的生活必需品。而我國古代自從漢武帝以來,就將鹽鐵作為非常重要的戰略物資,將鹽鐵經營直接或者間接的國有化,而且還設立了專門的機構來主管。

西漢大臣桑弘羊曾經說過:「鹽、鐵官營,排富商大賈,以富國之」。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明朝時期,雖然官府沒有直接進行鹽的專賣制度,但是仍然實行嚴格的鹽引制度。但是卻導致了販賣私鹽的不法形象的漸漸興起。

為了打擊走私私鹽的行為,加強國家對我鹽業的管控力度。明朝因此實行的成型但是卻不成熟的鹽法道制度,讓我們從鹽法道制度的建設歷程和內容、鹽法道制度的不足和產生弊端的原因等方面來解剖鹽法道制度。

鹽法道制度的內容和發展歷程

1.鹽法道制度的探索與萌芽發展

明朝初年,朱元璋大力實行發展經濟的舉措,讓飽受戰爭摧殘的國民經濟得到了快速的恢復和發展。然而與此同時,由於我國經濟中心的轉以和南北經濟發展以及物產產出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北方特別是重要的邊鎮地區生活必需品嚴重不足,為了解決這一個問題,朱元璋下令實行中鹽法。

據《明史》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為鹽法道制度實行提供了前提。

據史料記載,在明朝初年,就在全國設立的大量的鹽場。統一由戶部管轄。除此之外還規定其他各級官官員沒有權力對鹽場進行直接的管理。據史料記載戶部就掌管鹽政事物。而且在地方設立了都轉運鹽使司和鹽可題舉司,專門負責鹽政管理。初步搭建起來管理鹽鎮的框架。為後面實行鹽法道制度奠定基礎。

2.鹽法道制度的初步形成

到了明朝中期,特別是成化年間。據史料記載那時的鹽場亂象叢生出現了大規模私鹽走私的行為。為了遏制這樣一個行為。統治者下令監管鹽場的官員有權利對走私私鹽的行為進行打擊,同時要去巡鹽御史加大打擊力度。《明史》記載朝廷派遣地方御史加強監管。「令御史視 鹺,依巡按例,歲更代以為常」,「專巡私販,並糾察奸弊」。可見地方官員開始有權利監管鹽場事務。

後來演變成為地方相關官員有對鹽場的監轉變成為管的演變。這標誌著鹽法道制度的初步形成。《明史》當中有一段關於皇帝任命地方官員管理鹽政的記載:爾為朝廷大臣, 受茲委託,必須盡心竭力使鹽法興舉,奸弊革除,商賈疏通,邊儲給足。標誌在當時對於鹽法道制度的重大轉變,但是在這時對於主管鹽務的地方體系並沒有鹽法道的稱呼。直到明朝中後期才開始有「鹽法道」這一個稱呼。

3.鹽法道制度的成型

到了明朝中後期,特別是嘉靖年間。鹽法道制度開始成型。《會典》中記載,「巡撫都御史與布政司參議官委定一員專管鹽法」就反映出當時在地方任命專員主管鹽法、打擊私鹽成為了一種慣例和制度,而不是早期的特例。標誌著鹽法道制度的成型。

慢慢的這個制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開來。後來這個體制在慢慢演變,越來越成熟除此之外,在設立專門的主管官員外,有的時候還會額外設立一些官員分管鹽法。

鹽法道制度的弊端

1.職權不明確,主管官員不確定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主管鹽場的官員,有時候是巡鹽御史,有時候是地方某一個官員。雖然在《明會典》當中明確了要在當地官員當中選擇,一個主管的官員,但是卻沒有設立一個專門的常設機構,更多的時候是以個人的身份辦事。這就比然會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造成鹽政亂象屢禁不絕。

除此之外,巡鹽御史和鹽場之間並且沒有建立明確的同屬關係,自從中鹽法實行以來。鹽政一直歸中央的戶部管轄。巡鹽御史更多的時候作為的是一個巡視的作用。而並不是上下級的關係。自然而然的鹽法道的實行效果和巡鹽御史的強勢與否有著非常大的關係。這就回導致鹽法道制度的實行的效果大打折扣。受人為的干擾因數太多,比然會導致官商勾結等腐敗現象的大行其道。

2.制度構建不完善,存在較大問題

從上面可以得知,鹽法道制度的主導核心在於巡鹽御史身上。眾所周知,鹽場的事務不知道有多少,僅僅依靠巡鹽御史一個人要管理好偌大的鹽法道事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其中,地方的配合與否有變成的鹽法道能否有效的實行的關鍵之一。但是恰恰鹽法道制度沒有關於地方要配合的硬性要求。這就非常容易導致出現地方扯皮、辦事不利的現象。

這就可以反映出,在明朝形成的鹽法道制度的不成熟的地方之一。缺少了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鹽法道制度慢慢的就流於形式,對於打擊私鹽走私等行為的作用和監管鹽場事務的作用就變得越來越微弱。《明史》記載當時鹽法道官員的職權,各省府州、郡縣遼邈,獨以鹽法道一人兼督。可見其制度構建的不完善之出。

3.官員腐敗的行為屢見不鮮

當鹽法道制度形成後,以巡鹽御史為代表的監管鹽政的官員轉變成為了鹽場體系構架的一員。而且對於鹽法道的負責管理人員缺乏嚴密的監管。明朝的《過庭訓》當中記載了但是不產鹽的湖南鹽法道官場的一個現象,「額有餘鹽若干,舊例供主者私囊」可見當時的鹽法道制度缺乏監管,已經達到了腐敗成風的程度。

這就非常容易導致巡鹽御史和地方鹽政官員形成利益集團。不但沒有遏制私鹽泛濫的現象,例如明朝嘉靖年間發生於廣東的鹽法道官員貪玩事件,被巡撫彈劾罷免的事件。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反而還加劇了這樣一個現象的發生。不得不說這也是明朝鹽法道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

4.鹽法道官員的事務繁雜,不一而足

在明朝,特別是在張居正改革後。為了緩解中央財政困難的問,大肆裁減淘汰一大批官員。這就直接導致了地方官員的急劇減少。不可避免的。就要依靠一個官員兼任多職的方法來維持地方行政機構的正常運轉。在這個大背景下鹽法道官員很難專門負責鹽法道的事務。

據《明史》記載明朝中期的一個著名的廉吏杜詩在擔任鹽法道職務的時候,還兼任多達七項職務之多。可見當時主管鹽法道制度的官員的任務之繁多。自然而然的對於鹽法道的事務就難於全心全意的去辦。不得不說這也是鹽法道制度的一個重大缺陷之一。

產生這些問題但是卻得不到解決的原因

1.朝廷對於鹽政的事務不夠重視

眾所周知,在我國古代一直是一個農業社會。國家一直採取重農抑商的政策。對於商業商人一直是鄙夷的態度。早在漢朝的《史記·殖貨傳》就有記載「驅民而歸之家,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反映對商業的敵視態度。

到了明朝隨著海禁政策的出台,重農抑商更甚於前。加之受儒家思想的不與民爭利的思想的影響。朝廷一直對於商業化的鹽政不夠重視。自然而然對於鹽法道的制度建設必然不會受當時的執政者的重視。

2.地方形成了強大的利益集團,改革阻力極大

早在明朝初年的時候,明太祖朱元璋就開始實行中法制度,而鹽法道制度的形成之時,晚於鹽場設立約百年之久。配套的監管制度沒有及時的跟上,地方政府和鹽場走私商人這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團。鹽場勢力錯綜複雜、盤根錯節。

這就導致了朝廷想要改革鹽政卻難於推行、或者往往流於形式鹽政亂象依舊頻繁發生。不得不說地方勢力在鹽場形成的利益集團成為鹽法道制度難以真正成熟的主要原因。

總結與思考

總而言之,明朝的鹽法道制度設立的初心和目的是好的。都是為了加強國家對於鹽政的管控力度,保證鹽這樣的百姓日常必需品能夠保持充足正常的供應,以避免在災荒之年出現百姓易子而食的人間慘劇。以此來維持國家的穩定。

但是在鹽法道形成的近百年時間,一直處於成型但是卻不成熟的狀態。官員腐敗、私鹽走私的現象屢見不鮮。鹽場亂象頻發。

原因主要是國家對於鹽場的事務不夠重視以及地方利益集團圍繞鹽場形成了利益核心。改革和監管難於落到實處。導致了鹽法道制度一直處於成型而不成熟的狀態。同時對今天的我們也有一定的啟示。

參考文獻

《明史》

《史記》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r9bIW8BMH2_cNUgmwj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