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特定短線交易監管重在嚴格執法

2023-07-27     皮海洲

原標題:加強特定短線交易監管重在嚴格執法

為落實《證券法》要求,規範監管工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穩定市場預期,證監會近日發布了《關於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就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而言,《規定》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比如,《規定》明確,特定短線交易制度適用主體定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大股東、董監高與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帳戶持有的證券合併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在適用證券範圍方面,《規定》明確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外,買賣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證券的,應視為特定短線交易行為。在界定買賣行為方面,明確只有支付對價,導致持有證券數量增減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買賣行為,並規定買入、賣出時點的具體標準。

此外,《規定》還將優先股轉股,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贖回及回售等12種情形列為「豁免情形」。因此,《規定》確實起到了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效果,為加強特定短線交易監管做好了充分的準備。畢竟在經過此次完善之後,加強對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就可以清晰地對號入座了。過去一些不清晰的地方,有了《規定》之後都變得清晰明了起來。這就為加強監管創造了條件。

可以這樣認為,管理層制定《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而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目的則是為了加強對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不過,從加強對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的角度來看,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是為加強對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創造了條件,而要加強對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重中之重是要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而不能讓特定短線交易行為逍遙法外。

首先是要嚴格執行《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即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為了保證相關公司董事會切實履行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財務部門應出具相應的收款證明及銀行存款憑據,由公司董事會發布專項信息披露公告。而不像當下的同類行為,公司方面表示所得收益已收歸公司所有,但因為無憑無據,誰也不知道公司方面是不是真的將違法違規的短線交易的「所得收益」收歸公司了。這個環節務必透明,這也是接受監管的需要。

其次是要嚴格執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即對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除了要對其「所得收益」收歸公司所有之外,還要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這一規定的執法,目前是市場的一個短板。雖然短線交易的大股東及董監高並不少見,也常有公司公告,將違規人員短線交易的所得收益收歸公司,但有關人員因此受罰的,卻非常罕見。因此,加強對短線交易的監管,嚴格執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刻不容緩。

此外是要嚴格執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但不排除大股東及董監高的短線交易觸犯到該條款的可能。一旦觸犯到該條款,其處罰就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如執法到位,「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將是很有震懾力的,若真的處以接近於「等值」的罰款,這對違規交易者將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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