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還需更進一步 有待從三方面發力

2024-01-04     皮海洲

原標題: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還需更進一步 有待從三方面發力

辭舊迎新之際,「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成了市場關注的一個焦點話題。不僅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其主持召開的黨委(擴大)會議上表示要加大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把監管「長牙帶刺」落到實處,就連最高檢也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表示要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

在新舊交替之際,「嚴厲打擊財務造假」之所以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的一個焦點,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回顧2023年,資本市場在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比如,紫晶存儲因欺詐發行退市,中介機構繳納12.75億元承諾金,其中前期已通過先行賠付程序賠付投資者損失約10.86億元;又比如,澤達易盛因嚴重造假上市最終退市,而且對投資者的賠償最終以和解的方式結案,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餘元全額賠償,澤達易盛案因此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此外,獐子島原董事長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獐子島扇貝事件也是中國股市有名的財務造假事件,獐子島原董事長被判刑,也是給該事件划上一個句號。上述事件都是可以載入A股市場史冊的。

另一方面,迎接迎面而來的2024年,不論是從監管還是執法的角度,都還要將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件工作進行下去。畢竟財務造假是資本市場常見的一項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件事情要長抓不懈,並且還要總結過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進,讓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變得更加名符其實。實際上,針對過去監管與執法在打擊財務造假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處,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項工作有必要從三方面加以改進。

首先是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對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退市是打擊上市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一項非常嚴厲的舉措。不過,就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一違法犯罪行為來看,強化退市顯然還有較大的監管空間。畢竟在財務造假案中,只有欺詐發行才會直接被強制退市,紫晶存儲與澤達易盛的退市都屬於欺詐發行引發的退市範疇。而作為非欺詐發行類的財務造假,雖然現行退市制度也將其納入到了退市的範疇,但卻存在較高的退市門檻。

比如,要滿足退市條件,必須連續兩年財務造假,只造假一年還不行;而且兩年財務造假的金額累計不能低於5億元,低於5億元的還沒有退市資格;並且連續兩年財務造假金額的占比不得低於50%。按照這樣的退市標準,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額達到十億、百億元,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話,仍然不能被退市。因此,這種退市門檻的設置並不利於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

所以要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有必要對退市制度加以完善,強化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事宜。比如,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財務造假,或5年時間內有兩年財務造假的,不論財務造假金額的多少,都將納入到強制退市範疇。又比如,上市公司一年財務造假,造假金額達到5億元的,不論財務造假金額的占比是多少,也都納入到強制退市的範疇。如此一來,上市公司因為財務造假而被退市的公司數量將會大幅增加,這對於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來說顯然是一種嚴厲打擊,對於後來者也有震懾作用。

其次在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加大執法的力度。這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查處的力度要加重,對財務造假案的查處,要向頂格處罰看齊。包括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是如此。能罰款10倍的,不罰款5倍,能判5年徒刑的,不判3年徒刑,真正體現出從嚴從重查處。二是查處的對象要全面,不能有漏洞之魚。比如,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不僅上市公司要擔責,不僅有關責任人與相關領導要擔責,而且有關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乃至保薦機構也應擔責,應一併從嚴從重查處,而不是讓有關責任人與中介機構逍遙法外。

其三是要完善賠償機制,讓投資者得到應有的賠償。目前在投資者賠償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涉及到欺詐發行案對投資者的賠償,如紫晶存儲與澤達易盛的退市,絕大多數的適格投資者都得到了賠償。但對於非欺詐發行類的財務造假,投資者得到有效賠償的案例並不多。由於賠償投資者損失是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涉及到財務造假案的投資者賠償問題上,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賠償機制。在這方面有必要參照欺詐發行案的處理方法。比如先行賠付、承諾金制度、特別代表人訴訟等,而不是依靠投資者單打獨鬥式的維權,畢竟單打獨鬥式的維權不足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也構不成對財務造假者的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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