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被拐賣深山生下一子,獲救時竟捨不得丈夫,因過得太幸福

2022-05-18     歷史戰爭

原標題:16歲少女被拐賣深山生下一子,獲救時竟捨不得丈夫,因過得太幸福

大部分婦女被拐賣後的遭遇並不是很好,虐待、毒打、QJ、囚禁,甚至有不少人被折磨得精神異常。因而她們對拐賣的人販子、收買的家庭都極其怨恨,若有機會逃離必然不會再回去。但在貴陽花溪的一起拐賣婦女案中,卻有個例外,被拐少女被拐賣山區3年。獲救後不僅不怨恨,反而捨不得買家,只因過得太幸福。這是怎麼回事?其中又有什麼隱情?

此案中被拐的這名女孩名叫彭某玉,生於貴州貴陽花溪,2008年突然失蹤。家裡人找遍了可能的地方也沒找到她的蹤影,當時也報過警,無奈08年的科學技術不像現在。監控也沒現在這麼普及,這種情況下,要找一個人的去向還是比較難的。此後三年,彭家沒有任何彭某玉的消息,彭某玉的父親彭某元與奶奶傷心欲絕。

就怕她遭遇什麼不幸,逢年過節,家裡也沒有一絲喜慶。母子倆總是抱著彭某玉的照片痛哭,臨死前再見一眼孫女,成了彭某玉奶奶最後的心愿。萬幸的是,她沒有留下遺憾,2011年警方告知彭家有了彭某玉的消息。一名網友偶然在某社交平台上刷到過一個帖子,發帖人的帳號名稱為思念單親爸爸,而她說自己是被拐賣的。

「思念單親爸爸」在帖子中留下了一個地址以及一個名字,地址是彭家,名字則是彭某元。這個網友出於好心,把這份信息告知警方,警方懷疑「思念單親爸爸」就是失蹤三年的彭某玉。立即通過技術找到該帖子所在位置,山西省大同市廣靈縣,花溪警方當即聯繫了廣靈警方。核實確定,彭某玉確實在這兒,便通知彭某元趕往廣靈營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條法律的解釋同時指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深山中的農民普遍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直到警方發現被拐婦女、兒童依然死不悔改,使用轉移、隱藏等方式阻礙營救。

所以一開始,警方有些擔心,但沒想到的是救援十分順利。彭某玉沒有被轉移、隱藏,她的「婆婆」也沒有阻擋,甚至在彭某玉即將被帶走時。還提醒她多穿件衣服,不要著涼,並貼心的拿來一件外套給她披上。這一舉動讓人百思不得其解,不由懷疑她是否在贖罪,然而彭某玉接下來的舉動否定了這種猜測。

彭某玉沒有責怪婆婆、丈夫,平復心情後反倒替他們求情,希望不要處罰他們。一切要從她當初的被拐賣說起,令人唏噓的是彭某玉其實是知道自己被拐賣這件事的,當時16歲的彭某玉因非親生這個問題跟家裡吵了一架。她並不是彭某元的親生女兒,是因為彭家夫婦一直沒有生養抱養的,他們自抱回這個女兒後一直將她視作親生女兒看待。

可叛逆期的彭某玉忽視了養父母多年的疼愛,心裡始終念著自己不是親生的這件事,氣惱之下離家出走。十幾歲的小姑娘,文化程度又不高,出走之後壓根養活不了自己。恰在此時,她認識的一個新朋友小高稱,有個辦法能讓她狠狠賺一筆。就是假裝拐賣,即小高將她「拐賣」去一戶人家,等拿到錢再幫助她討回來。

這樣不費力氣就能賺得一大筆錢,彭某玉信以為真,這才被賣到了邢家。這兒要說明一點,如果是假拐賣,那么小高與彭某玉皆構成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真拐賣,那么小高便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起案件屬於後者,小高沒有按照原本的計劃照做,他假戲真做把彭某玉給拐賣了。彭某玉無奈跟邢家說明實情,但邢家花了這麼大一筆錢怎麼肯放她回去,表示要麼還28000元要麼生一個兒子。彭某玉選擇了前者,打通父親的電話,到要錢時又下不了決心。她不忍讓辛苦半生父親,再為自己犯下的錯砸鍋賣鐵,哭著掛斷了電話。

與邢家達成「協議」,等生下兒子,邢家父母願意親自送她回家。此後邢家除去自由之外,對她是無有不依,住的是全家最好最大的房間。寬敞明亮,她不用上班也不用做家務,每天只需要看看電視、打打麻將、照顧孩子。邢家自己省吃儉用,給她的吃喝穿用,卻都是最好的。這讓彭某玉十分感動,又由於捨不得年幼的兒子,才自願待了兩年多。

這也是為什麼,彭某玉可以在社交平台上發帖子,那是因為邢家壓根沒太禁錮她。留戀歸留戀,求情歸求情,彭某玉最後還是選擇了回到父親家。父親撫養她多年,她該回去盡孝,孩子留在邢家會有很多人疼愛他。值得一提的是,像彭某玉這種被拐賣還能得善待的情況,只是極少數。更多被拐婦女所面對的是虐待,所以女孩們出門在外,還是多加小心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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