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山東某監獄的大門打開,一個滿目滄桑的中年婦女走了出來,可她面色愁苦,似乎並沒有多少喜悅,這是為什麼呢?
(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她是蘇某霞,因為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入獄之前她是企業家,有自己的工廠,丈夫也有自己的公司,兒女雙全,生活幸福。可出獄的時候沒有一個家人來接她,因為她的家人都還在監獄裡。
他們一家到底做了什麼呢?這還得從幾年前那樁鬧得沸沸揚揚的「辱母殺人案」說起。
2016年4月14日,蘇某霞的工廠突然來了一群不速之客,他們氣焰囂張地衝進辦公室,對著蘇某霞輸出不明文詞彙,當時蘇某霞的兒子於某就在旁邊,聽到別人侮辱自己的母親,於某當然不快,恨不得衝上教訓他們。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蘇某霞不願把事情鬧得更凶,而且對方人多勢眾,就制止了兒子。可是這群人不肯善罷甘休,打砸辦公室里的物品,言語愈發無狀,帶了些侮辱性質,還做了一些不雅行為,是可忍孰不可忍,戰火越燃越烈。
這群人到底是幹什麼的?為什麼蘇某霞他們如此忍讓,不敢吭聲?
原來蘇某霞的工廠出現了債務危機,她向河北唐山的王某借款100萬元,但因為經營不善,且之前公司有失信記錄,無法從銀行貸款還帳,就向吳某借了高利貸135萬元,月息10%。高利貸就像滾雪球,只會越滾越大,她支付了本息後,又賣了一套70萬的房子,仍然沒有還清欠款。
工廠的資金鍊也斷了,即將面臨破產,從丈夫的公司拿到了一些款項,但還是填不滿這個窟窿。之後吳某便找了催債的這群人,多次闖進蘇某霞家裡騷擾催債,讓他們的生活不得安寧。
高利貸違法,但其本身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要求欠債人還債也在情理之中,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涉嫌犯罪了,如果早在他們第一次犯罪時就報警處理,就不會助長他們的囂張氣焰。
其實這群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於某沒打算以卵擊石,採取法律途徑保護自己,才是最有效的方式,只是他的手機被砸,無法報警。
之後他們的行為愈發過分,將蘇某霞的人格尊嚴踐踏在地,這讓作為兒子的於某怒不可遏,可他勢單力薄,被壓制住了。可能是外面的員工,看不過眼幫忙報了警,直到警察來了,他才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般。
負責調查的民警來了後,警告了這群鬧事的人:「要債可以,不能動手。」當著警察的面,他們當然不敢有小動作,民警看雙方沒有打鬥,且一方人數眾多,就出去呼叫請求增援,同時向外面報警的員工核實情況。
可他們這一轉身,將於某的希望也帶走了,剛剛經歷的無能為力的絕望,再次湧上他的心頭。而此時為首的鬧事人雖然沒有對他們進行毆打,但口吐蓮花,不堪入耳,已經將於某的怒火值拉滿,他雙目猩紅,拿起旁邊的水果刀,在空中胡亂戳刺,其中有人慾上前制止,被他刺傷。
也許是看到有人要動手,徹底激怒了他,他開始一頓亂捅,結果造成1死3傷。而他也被以故意傷害罪帶回警局調查。
在這個案件中,負責討債的杜某等人肯定是存在過錯的,但於某因為衝動造成嚴重後果,已經觸犯了法律,也是承擔刑事責任的。
一審時,法院認為於某存在故意傷害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於某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情節嚴重,最高可判處死刑。但他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雙方的過錯情況,最後法院判處於某無期徒刑。
於某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因此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那麼他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呢?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經調查核實,杜某等人確實存在侮辱毆打行為,他們將人堵在辦公室里,限制了他們的人身自由,對他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不法侵害,但這種侵害在警方制止後已經停止。案發當時,杜某等人的辱罵侵害了蘇某霞的人格尊嚴權,但沒有威脅人身安全,於某的制止手段已經超過了必要限度。
《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審法院認為於某屬於防衛行為,但防衛過當,最後改判有期徒刑5年。
因為高利貸的原因,於某的家人拆東家,補西家,窮途末路之時,開始劍走偏鋒,最後因涉嫌集資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先後入獄了,一個好好的家,突然七零八落,蘇某霞一下蒼老了很多。如果當初她沒有借高利貸,也許工廠會破產,家財會散盡,卻不會讓一家人都留下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