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份左右,江某某、易某某夫婦在袁州區個體街租了兩間民房製作假冒中國惠普有限公司生產的HP牌硒鼓成品進行銷售。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共銷售各種型號的假冒惠普牌硒鼓價值108770.8元,未銷售的成品價值7803元,合計生產假冒HP商標硒鼓價值116573.8元。
江某某、易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情節,且認罪認罰。
2019年3月5日,袁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某某、易某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袁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同年4月29日,袁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江某某、易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江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6萬元 ;易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規定,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假冒註冊商標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不僅極大地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相關品牌聲譽形象,更會導致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此提醒廣大商家: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也是刑事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袁州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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