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資源不斷流出的背景下,農村為什麼還可以保持秩序?這就需要我們對農村社會結構進行仔細分析。本文試圖通過對城市化背景下興起的一個重要的農民群體——中堅農民的考察回答上述問題。
一、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民收入分化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分田到戶,為了做到公平,分田時,一般以生產隊為基礎,將耕地分為不同等級,再按人口將不同等級土地均分給農戶。因為中國農村人多地少,勞動力過剩,農民承包土地的時候,十分關心分地的公平性。按人均分的土地決定了同一個村社集體的農戶有著大致相同的農業收入。在人多地少,存在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的情況下,決定農民收入差異的是農業以外的收入,有幾種收入對農民家庭十分重要:一是副業收入,即在種田以外,養豬種菜等獲得的收入;二是手工業收入,比如各種工匠的收入;三是經商的收入;四是務工收入,尤其是沿海地區,鄉鎮企業發展很快,農民離土不離鄉的務工越來越普遍,務工收入越來越成為農民家庭的重要收入,甚至主要收入。此外,村組幹部也有誤工補貼,因為村組幹部是不脫產的,是分有承包地和可以獲得務農收入的,所以村組幹部的誤工補貼就成為額外的收入。總體來講,幾乎所有農民家庭都有種自家承包地所獲得的農業收入,同時在不脫離農業的條件下,開始有農業以外的收入,農業以外收入的多少決定了農民家庭經濟條件的好壞。
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農村經濟分化進一步加劇,而且全國也開始出現越來越大的差異。從沿海發達地區來看,鄉鎮企業快速發展,「三來一補」的外來加工貿易(珠三角)和私營企業(浙江,尤其是溫州)等農村工業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家庭離土不離鄉,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進廠務工,相當一部分農民家庭收入主要來自務工收入,農業收入成為補充。同時,因為鄉村工業的快速發展,尤其是民營經濟的發展,農村出現了農民企業家階層,這些企業家或者自家辦廠,或者管理集體鄉鎮企業,並因此有了遠高於一般農戶的收入。
從全國一般農村地區來看,20世紀80年代後期,鄉鎮企業的發展也帶來了農民務工收入的增加。但總體來講,全國多數地區鄉鎮企業興盛時間不長,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西部地區絕大多數鄉鎮企業都垮掉了,而因為農產品過剩賣不出去,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大,農民收入增長困難,三農問題凸現。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沿海發達地區出口導向的加工製造業終於形成一定規模,開始吸收大量中西部農民工前來務工經商,與此同時,中國城市化速度驟然加快,1996年中國的城市化率不到30%,到了2014年中國的城市化率已超過54%。
進入20世紀90年代的中後期,總體上,中國農村出現了兩類差異極大的地區。第一類地區是人口流入的沿海發達地區,典型是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因為鄉村工業的發展,這些發達地區吸收了大量外來勞動力就業,通過農村城市化以及城鄉一體化,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的農村已經融入到區域性的城市帶中,成為城市帶的內在部分。在這些沿海發達地區內部,農民分化為不同的部分:一是企業家群體;二是出租房屋的群體;三是本地務工群體;四是少數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群體;五是大量的外來農民工群體。此外,村社幹部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群體,這個群體越來越多地與富裕起來的企業家群體重疊。本文討論的重點不是沿海發達地區。
第二類地區就是人口流出的中西部農村,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西部地區的青壯年勞動力越來越多地進入沿海發達地區或城市務工經商,截至目前,全國絕大多數中西部地區的絕大多數青壯年勞動力都已經進城務工經商,因為進城青壯年勞動力很難在城市獲得足夠養活全家人的穩定收入與就業,他們的父母、子女大多仍然留在農村,從而在中國中西部農村地區普遍形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家計模式。全國農村大約有70%的農戶家庭存在這樣的半工半耕結構。以半工半耕結構為主導,當前中國中西部農村地區形成了與過去農村相當不同的分層結構。
二、當前農村社會的一般結構
在一般農業型地區,農民顯然也已經產生了巨大的分化,不過,總體來講這種分化是不穩定的,且與農民家庭周期有密切聯繫。
在當前中國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農村最大的變化是大量農民進城。農民進城造成了農民分化,這種分化對鄉村社會及其治理產生了重要影響。
當前農民有兩種十分不同的進城方式。一種進城方式是通過考大學或務工經商,有穩定就業與收入,真正可以在城市買房安居。這樣的農民可以全家進城,而不必留下返鄉的退路。這樣的農民一般很少再與村莊發生聯繫。他們也可以說是村莊成員,因為他們是從村莊走出去的,且與村莊存在密切的社會聯繫,但他們主要的利益關係已經不在村莊,也與村莊漸行漸遠。他們之前承包的土地因為30年不變,因而仍然具有一定支配權,但他們一般不種,而是流轉給親朋鄰里耕種。因為進城農民與村莊之間仍然存在聯繫,所以也可以算作村莊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
第二種農民進城方式是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以獲取務工收入,而家庭中年齡比較大的父母仍然留村務農,從而使農民家庭有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務工和務農兩筆收入。這樣一種農民進城只能是「半進城」,這個「半進城」有兩層意義:一是家庭成員中只有部分成員進了城,還有部分成員沒有進城;二是進城的農民是臨時性打工,也可能返鄉。當然,進城農民在城市務工經商順利,有條件在城市安居時,他們也可能將留村務農的父母接到城市。
在當前中國一般農業型地區,最為普遍的正是這種「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家庭。在這樣的農民家庭中,進城年輕人與村莊有著緊密的關係。一方面,村莊中基本的生產生活秩序是留村務農父母進行生產生活的基礎,另一方面,年輕人進城後,還可以返鄉務農,有了退路。2008年金融危機,面對大量農民工失業返鄉,農民的說法是,失業沒什麼大不了的,吃飯的時候多擺一雙筷子罷了。
當前中國大約70%的農民家庭存在這樣「半工半耕」結構,這種結構是當前中國農村最為基本的結構。但這種結構並不穩定,因為留村務農的父母越來越年老,一旦不再有能力種田,他們就會將自己承包的耕地流轉給親朋鄰里耕種。
農村中存在的第三種結構性力量,是因為種種原因沒有進城務工經商而是留村務農的年富力強的青壯年農民及其家庭。年富力強的一對夫妻可能因為父母年齡太大需要照料,或子女過於年幼,而無法進城務工經商。年富力強的年輕夫妻留村務農,只種自家承包的責任田,經營面積太小,所獲收入太少,在農村難以體面生活,因此他們積極地將外出務工農戶不再耕種的土地流轉過來,達到適度規模經營,比如達到30~50畝的經營規模,從而每年從農業中可以獲得3萬~5萬元的純收入,又通過農村副業獲得一定收入,加之農村生活成本低,他們就可以獲得不低於外出務工的收入,同時可以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這樣以適度農業規模經營為主體的,主要收入在村莊、社會關係在村莊、收入水平不低於外出務工又可以保持家庭生活完整的農戶,就是我們所說的「中堅農民」。
年富力強的農民夫妻留在村莊,一定要有超過只耕種自家承包地的收入。上面所講通過流入外出務工農戶耕地來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只是形成中堅農民的一種方式,當然這是主導方式。其餘方式還有種植經濟作物、搞專業養殖、發展林果業、精養漁池、當農村經紀人、做代理、開商店賣農資、手藝工匠收入或是當村幹部等。總之,在農村就可以獲得不低於外出務工收入的青壯年農戶保持了家庭生活完整,參與村莊各種社會事務。這個群體就成為村莊社會結構中的「中堅農民」。
第四種農戶是家庭中既缺少進城務工的年輕勞動力,又缺少從承包地以外獲取收入能力的農戶,這樣的農戶除耕種自家承包地以外,不再有其他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這樣的農民大多是老弱病殘農戶,是農村中真正的弱勢群體。
也就是說,依據上述劃分,當前中國一般農業型地區主要有四種代表性的農戶,分別是:進城戶、半工半耕戶、中堅農民戶、老弱病殘戶。總體來講,進城戶比較穩定,且越來越完全地脫離村莊。半工半耕戶的情況比較複雜,從收入上講,有些家庭因父母已經年老,無法種地從而不再獲取農業收入,但進城年輕子女仍然無法獲得在城市體面安居的就業與收入條件而隨時可能退回農村。絕大部分家庭則有或多或少的務農收入。
中堅農民家庭也不穩定,其中原因有二:一是這些家庭從農村所獲收入不穩定,包括所種其他農戶的承包地可能隨時被收走,在農村從事的副業本身不穩定;二是這些家庭隨時可以調整家庭策略,比如隨著年幼子女年長而有更多外出務工經商的機會。從具體農戶來講,中堅農民是不穩定的,但從產生中堅農民的條件來看,他們則又是相當穩定的,因為隨著農民越來越多地進城,農村有了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且有各種副業機會、經紀機會、商業機會、手工藝機會,這些機會就為中青年人留村創造了條件,就會有人來捕獲這些機會。
老弱病殘戶也可能隨著年幼子女成年後外出務工,獲得務工收入,從而變成半工半耕戶。因此也是不穩定的,且與家庭生產周期有關。
以上4種農戶在當前一般農業型地區的比重大致是:進城戶占10%,半工半耕戶占70%,中堅農民占10%,老弱病殘戶占10%。
以上結構是按戶來統計的,若按照在村莊的人來統計,則進城戶就不再應該計入,半工半耕戶中,進城務工經商的年輕人也不再應當計入,因此村莊中就主要有兩種人群:一是中堅農民;二是老弱病殘,這個老弱病殘包括半工半耕戶中留村務農的老年父母,此外還有未成年的兒童。在這樣一個留村的農戶結構中,中堅農民的比重依然是10%,最多不過20%,老弱病殘戶要占到絕大多數。
從以上結構就可以看到中堅農民在農村社會結構中的關鍵性位置。實際上,在當前農村人財物流出的背景下,正是他們的存在及由此形成的「中堅農民+老弱病殘」的結構保證了農村社會的基本秩序。
三、中堅農民的再生產
中堅農民之所以會出現,與農村中仍然存在的各種獲利機會相關。以下討論他們是如何再生產的。
中國當前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體制,土地屬於村社集體所有,由農民分戶承包。農戶還擁有一戶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權。對於按戶承包、按人均分的土地承包制,在農戶只能從農業獲取收入時,農戶家庭收入水平相差不多。雖然也有農民從事副業、手工業,或通過種經濟作物來增收,但總體來講,農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不大。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國城市化加速,農民從土地中脫離出來,進城務工經商,但同時不放棄務農。務農有兩種形式:一是農忙時回村務農,農閒時外出務工;二是年輕人外出務工,中老年人務農。隨著農民進城務工人數的增多,速度加快,兼業式的半工半農越來越少,而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年老父母務農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如前已述,在當前中國一般農業型地區,農村已經普遍形成「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這樣的農戶家庭要占到全部農戶家庭的約2/3。這樣的「半工半耕」農戶的家庭收入來自務工收入和務農收入,其中務農收入都差不多,而在已經形成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情況下,務工收入也不會相差太多。因此,在農民家庭收入中,差距最大的是外出務工經商農戶中外出務工勞動力人數。越多適齡外出勞動力,家庭收入就越高。有的農戶,父母仍然年輕,成年未婚子女也外出務工,則可能達到家庭收入的最高點。
因為土地第二輪承包期為30年不變,有一些村民通過考大學等途徑移居城市而不再種地,還有一些農戶主要靠務工獲取收入,他們暫時性地將承包地流轉出來。這些流轉出來的承包地首先被那些年富力強的、因種種原因無法或不願離開農村的農戶流入,從而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在村莊中,總有部分青壯年勞動力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或不願進城務工經商,他們留在農村,僅靠自家承包地,就業嚴重不足,無法獲得體面的農村生活,他們就有最為強烈地從進城不種地村民那裡流入耕地的願望,進城村民的承包地一般以極低的價格以及口頭協議不正規地流入到這些留村的中青年農民手中。流入土地的留村中青年農民也有義務照看進城農戶在村莊的房子乃至老年父母。這種土地流轉既不正規,也不穩定,進城農民隨時可以回村要回承包地自種,而流入土地的農戶準備進城務工時,隨時可以將流入土地退還給原來的承包農戶或者流轉給其他農戶。與這種不正規的、口頭協議的土地流轉相一致的是土地租金很低,一般只有每畝100~200元,甚至很多都不用支付租金,而只是有照顧流出土地農戶在家老人和房屋的義務。
留在村莊而沒有進城務工經商的中青年農民可能正是因為在農村有比較多的收入機會才沒有進城。比如兄弟姐妹都進城務工或到城市工作了,所有的承包地都流轉給他,他就可以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其收入不低於進城務工,也就沒有必要進城了。再比如,有手藝、在農村可以獲得非農的務工收入、開有商店、搞規模化養殖、做農資代理經紀人、做農機手、當村幹部等,這些農業以外的收入加上種自家承包地的農業收入,再加上較少的農村生活支出,就為中青年農村勞動力留在農村提供了經濟上的條件。農村中的各種獲利機會都會被這些留在農村的中青年農民所捕捉。農村中的獲利機會越多,能夠留守在農村的中青年農民也就越多。反過來,如果資本下鄉,通過所謂農業產業一體化將各種農村獲利機會壟斷,農村中的中青年農民就無法再留守農村,也就不得不進城務工經商。也正因如此,當國家支持資本下鄉流轉農民土地,並支持資本到農村搞所謂產業一體化、發展第三產業時,就是消滅了農村中堅農民的基本經濟收入前提。
當前農村中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獲利機會,為農村中青年人留守農村成為中堅農民提供了可能。
哪些中青年農民會選擇留守農村?其中一種不善於社交,對外出打工沒有安全感,這樣的中青年農民不願離開農村。這種情況也很普遍,畢竟外出務工經商是不穩定的。還有一種中青年農民就是喜歡自由的農村農業生活,喜歡安靜。
除以上兩類不願意進城務工經商的中青年農民以外,還有更多中青年農民是因為各種原因無法進城務工經商,其中最為普遍的是家庭中有失能老人或年幼子女,進城務工經商不方便。此外,村幹部也無法進城。當然,村幹部也會有一定的收入,即誤工補貼,但是不高。當這些不能進城的中青年農民從「不能」中解脫出來,比如年老父母去世、子女已經長大、辭去村幹部職務,就可能進城務工。在他們還未能進城的時候,很難僅靠種自家承包地來獲得村莊中等收入條件,從而難以保持體面的村莊生活,因此不得不尋找各種可能的農村獲利機會。
當農村有一定獲利機會,從而可以讓「不願或不能」進城的中青年農民在不離開農村的情況下獲取一定收入,甚至可以獲得不低於外出務工的收入,可以達到村莊中等收入水平,保持在村莊的體面生活時,這些「不願或不能」進城的中青年農民就會選擇留守在農村,獲取這些農村收入機會。而若農村中獲利機會越來越少,「不願或不能」進城的中青年農民就越來越難以從農村獲取收入,越來越難以保持農村的體面生活[插圖],他們就不得不進城。
當前中國一般農業型地區的農村中仍然有各種獲利機會,從而可以為那些「不願或不能」進城的中青年農民提供收入來源。一般農業型地區大約有10%的中堅農民,有的地方還可能更高一點,就是說,農村仍然有相應的讓中堅農民獲利的市場機會。只有保護這樣的市場機會,才可以留得住中堅農民。
當前國家似乎正支持資本占領已經不多的農村市場機會,但資本無法與農村的老弱病殘結合形成穩定的治理結構。中堅農民是農村治理的關鍵,是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的基本力量。
四、培育中堅農民是三農政策重點
在農村人財物流出的情況下,中堅農民對保持農村基本的生產生活秩序來說具有極其關鍵的作用,正是中堅農民的存在,才使得中國鄉村治理具有了可持續性。培育中堅農民而不是與農村幾無關係的所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是當前農村政策的重點。
中堅農民的重要特徵是,其主要收入在農村、社會關係在農村,既可以獲得不低於進城務工經商的收入,又可以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他們不僅是村莊中說得起話、辦得成事的人,而且他們的利益與村莊關係極其密切,他們成為村莊公共品供給最積極的參與者,成為維護村莊秩序的最重要骨幹,成為農村社會資本最關鍵的節點,成為村莊與外界聯繫的最方便的中間人,成為村組幹部最重要的後備人選或其本身就是村組幹部。
中堅農民的第一個重要功能是在農業尤其在糧食生產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當前中國農戶承包土地中,已有大約28%的承包地發生了流轉,其中除少數流轉給所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外,大部分都流轉到了中堅農民手中。他們年富力強,一定都是精耕細作,糧食畝產也通常高於一般農戶,更是遠遠高於規模經營的所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同時,中堅農民有著比較強的採用農業新技術的動力和能力,也往往會較多購買使用農機。中堅農民在採用新型農業技術以及輕簡便農業機械時,對老人農業有帶動作用,並且可以與老人農業形成互補。
同時,中堅農民流入一般農戶的耕地,只是短期流入,這樣就不會影響進城農民的返鄉,從而可以與進城農民形成土地功能上的互補。
當前中國大部分耕地仍然由留村務農的中老年人耕種,這些中老年農民耕種自家的承包地,優點是精耕細作,在土地上投入勞動比較多,缺點是採用農業新技術的能力比較差,使用新型農業裝備的能力比較差,與政府各種優惠政策以及各種社會化服務對接的能力也比較差。「中堅農民+老人農業」就可能相對克服老人農業的不足,克服部分傳統小農經濟的缺陷。
中堅農民的第二個重要功能是維護農村社會基本秩序。因為中堅農民的主要收入甚至唯一收入在農村,社會關係也在農村,無論是從生產還是從生活方面,中堅農民都有著強烈的維護農村生產生活基本秩序的願望。他們最關心村莊公共品供給的狀況,有強烈的需求,也有一定的能力。他們代表村民向上級表達公共品需求的偏好,監督在村莊實施的財政支農項目,提議村民共同解決灌溉「最後一公里」難題。同時,中堅農民還是村莊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是人情的主要參與者,是婚喪嫁娶等農村重要儀式活動的參與者乃至主持者。
中堅農民還是村幹部的主要人選,或村幹部選拔必須要以中堅農民作為前提。村幹部一般都是農村中比較有能力的人,能說會道、年富力強、素質比較高。在農民大規模進城務工經商之前,農民家庭收入主要來自農業,村幹部是不脫產的幹部,家中有承包地,也有農業收入,同時再加上當村幹部的誤工補貼,村幹部家庭收入就不會低於一般農民家庭,這樣,當村幹部就可以比較體面,具有一點權威。但農民開始大規模進城務工經商之後,因為有了城市務工收入,一般農戶家庭收入水平就比較高了。村幹部因為當幹部,無法進城務工經商,而誤工補貼又遠低於進城務工經商的收入,這樣一來,僅僅依靠務農收入和誤工補貼,村幹部家庭收入遠低於一般農民家庭的收入,村幹部也因此成為村裡的窮人,成為說不起話辦不起事的人。因此,在不能離開村莊進城務工經商的前提下,村幹部必須在自己承包地以外獲取其他收入,以達到村莊一般農戶平均的收入水平。
換句話說,只有村莊中的中堅農民才是村幹部的適合人選。反過來就是,村幹部必須從農村獲取各種收入以變成中堅農民。若村莊產生中堅農民的空間消失,村幹部的人選也就沒有了基礎。
綜上所述,中堅農民是當前中國一般農業型地區鄉村治理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階層基礎。正是「中堅農民+老人農業」,使中國一般農業型地區仍然可以保持秩序,使國家資源可以有效地延伸到農村最基層。
五、建立良好的農村治理與秩序
因為擔心無人種田,當前中央政策比較強調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是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地方政府則普遍將適度規模經營理解為發展現代農業和規模經營,尤其熱衷於推動資本下鄉。當前正在全國進行的土地確權和正在建立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中心試圖通過正式、規範、相對穩定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形成穩定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所流轉土地經營權,其前提必然是形成規模,如此便會將很多願意種田的農民擠出農業。在不可能靠行政強制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前提下,願意種田的農戶不再種田而將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出來,前提必是高租金。而目前進城務工經商不種田的農戶將承包地經營權正規、穩定地流轉出來,就意味著他們進城後無法隨時收回承包地自種,他們自然會要求更高的土地租金。也就是說,國家推動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只能用遠高於農民自發流轉土地的租金來獲得農戶承包地的經營權,高租金租入農戶承包地種糧很難賺錢,非糧化就會影響國家糧食安全,怎麼辦?一些地方政府因此給規模經營主體以高額補貼,比如上海和蘇州都給規模經營主體高至400~800元的租金補貼。
在政府補貼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規範、穩定且高租金的契約將農民承包地的經營權流入,形成了規模經營,而之前依靠從進城農戶那裡低租金獲得土地以形成適度規模經營的中堅農民既付不起這個租金,也很難再租入土地,他們也就無法再在農村待下去。中堅農民開始消失。
農業的資本主義化不僅表現在農業規模經營上,而且表現在國家通過農機補貼等給資本以巨大的進行農業產業一體化的能力,從而將當前一般農業型地區仍然存在的各種獲利機會一網打盡,之前農村存在的各種滋養中堅農民的市場機會也就不再有了。
一旦中堅農民消失,農村社會存在的就只有兩種結構性力量:一是無法進城的老弱病殘;二是外來的政策扶持起來的規模經營主體。外來的規模經營主體流入土地的目的是賺錢,農村是他們收入的一個來源,但他們的社會關係不在村莊,甚至與村莊毫無關係。他們要了農民的地,然後就與農民沒有了關係。這樣一來,農村社會就形成了「資本+老弱病殘」的結構,這種結構內部缺乏基本的聯繫,更不用說存在相互支持、相互補充的有機聯繫,其結果必定是農村基層治理無法維持,農村基本秩序面臨解體。
農村作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具有無比重要的戰略意義。沒有農村的穩定就沒有中國的穩定,沒有農村的秩序就沒有中國的秩序,沒有良好的基層治理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國家治理。如上所述,當前農村治理與秩序的一個重要前提是中堅農民群體發揮關鍵性作用。但當前的農業政策正在破壞農村秩序與治理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