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盜竊男子5年8「進宮」 不思悔改再領刑9個月

2019-11-08     鄖西縣人民檢察院

「我沒錢,又啥都不會,有能順走東西的機會看到就忍不住。」 5月29日,張某因盜竊被鄖西縣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7月被判刑。這是他2015年來第8次因盜竊受到處罰。

(圖片來源於網絡)

經審查發現,2015年11月,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2016年5月,張某因盜竊罪被行政拘留15日;10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2017年5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3日;7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11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2日。

5年的時間,張某累計有兩年多都在牢獄中度過。

「1996年吧,那年搶東西被判了七年,後邊的次數多了我也不記得了。」面對詢問張某面無表情,看起來甚至有些輕車熟路,「沒辦法,我沒什麼文化也找不到固定工作,只能順點東西換錢。」

行政拘留這種處罰措施對張某來說似乎已經失去了震懾力,連續作案的他有種異樣的「固執」。2018年10月被判刑,羈押期折抵刑期出獄後,張某於11月又趁某超市工作人員不備,盜走超市門口擺放的一壺食用油,被行政拘留12日。12月某日下午,張某在某美食城內盜走一部手機,2019年5月在某酒樓再次盜走一部手機。檢察機關指控,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張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筆者在這裡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財務,出門時記得將門反瑣,逛街要拉好包包拉鏈,車主離車時確認車門鎖好。同時也勸心懷不軌的人,如若愛財取之有道,切不可為了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否則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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