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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為學醫考

近日,國家衛健委、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7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做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圍繞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薪酬待遇及履約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

農村訂單定向生是基層醫療人才隊伍的重要補充力量,在以全科醫生為基層培養重點的今天,農村訂單定向生是現階段為中西部農村基層培養引進高質量全科醫生的重大舉措。

但就現實情況來看,部分地區存在兩種情況:

1、崗位與待遇落實不到位

據部分定向生反映,畢業後的崗位和待遇落實情況與當初簽署的協議規定並不一致,編制待遇無法得到充分兌現。

2、誠信檔案使用政策不明確、違約成本較低

也有一些基層醫療機構負責人反映,違約情況和原因千差萬別,關於這方面的政策不夠詳實明確,造成違約成本較低。

由於以上這些原因,一些定向醫學生畢業後選擇違約,影響了政策效能。

針對這些情況,《通知》提出了明確要求。做好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工作,保障編制待遇

1、保障編制待遇

對於一些農村訂單定向生編制無法及時保障問題,《通知》表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支持,在當地編制總量內,按照規定程序,妥善解決定向醫學畢業生就業安置問題,已出台相關政策的省份按照各地有關編制政策規定執行。

2、簡化招聘流程

對當年到中西部地區報到的定向醫學生(含延遲畢業的),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面試、考察等方式進行專項招聘,辦理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聘用手續,訂立聘用合同。

3、優先安排

為讓定向醫學生充分發揮作用,《通知》要求各地應當將定向醫學生作為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在簽約縣域內優先安排到服務人口多、全科醫療需求大、全科醫生較為短缺以及貧困地區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下同)全科醫療崗位服務,充分發揮其在全科醫療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做實做細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4、允許合理流動

定向醫學生履職期間並不是不能流動的,同樣可以按需求在縣域內甚至省域內流動。

定向醫學生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確有特殊原因,經用人單位同意、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可在縣域行政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流動;

經流動雙方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並報省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定向醫學生可以在本省份內跨縣域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調整,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落實定向醫學生的薪酬待遇

1、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

對按協議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所在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政策,落實有關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並結合實際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住房。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2、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

定向醫學生按照規定作為單位委派人員參加3年全科專業(含中醫全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中,委派單位和培訓基地要確保定向醫學生在規範化培訓期間的相關待遇,培訓期間原人事、工資關係不變,委派單位應當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包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及相關社會保障等)。

定向醫學生可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定向醫學生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按相關規定註冊為全科醫師或全科助理醫師。

對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並在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在職稱晉升、崗位聘用等方面,與臨床醫學、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同等對待,落實工資等相關待遇;

可直接參加中級職稱考試,考試通過的直接聘任中級職稱,職稱晉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放寬外語要求,不對論文、科研作硬性規定;

符合國家或地方特崗全科醫生崗位要求者,可按規定納入全科醫生特崗計劃;

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鄉鎮工作補貼等工資傾斜政策;

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縣管鄉用」。

加強違約定向醫學生誠信管理

《通知》對各種違約情況的處理進行了詳細羅列,具體有以下幾點:

1、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定向醫學生誠信檔案,並將違約記錄等相關材料歸入其個人人事檔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作為全國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錄(招聘)、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的個人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

2、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招錄(招聘)、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招收時,應當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狀況審查,嚴格錄取標準。

3、定向醫學生違約情況納入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納入醫師定期考核和醫德綜合評價;

4、經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後違約或未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及違約金等惡意違約者,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全國公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5、定向醫學生違約的,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年限不計入服務期。

6、定向醫學生因生病、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暫緩履行協議申請,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議。

7、無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雙方約定或其他合法解約事由,簽約的行政機關應當不同意應屆定向醫學生畢業前解約。

8、定向醫學生在校期間如確因身體原因不適合從事臨床醫療工作需終止協議的,應當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除臨床醫學類、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口腔醫學類外的專業。

9、定向醫學生畢業當年因生病不適合從醫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並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解除協議。

10、違約定向醫學生未按協議規定退還教育培養及違約金等費用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法律途徑追繳,並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對服務期滿、願意繼續留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各地要予以鼓勵,所在單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並為其繼續服務農村基層提供相應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務期滿,對自主擇業的應予同意。

加強簽約縣有關部門誠信管理

為避免出現定向生政策落實不到位情況,保障定向生待遇,《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教育部等6部門《意見》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定期會商機制,確保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保障定向醫學生合法權益。

如有落實不到位情況,《通知》提出:

1、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通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未按照規定落實定向醫學生就業工作或相關待遇的簽約縣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公開通報,納入政務誠信和社會誠信失信管理,6年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將不再為失信縣安排各類衛生健康人才支持項目,並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結合定向醫學生意願及基層實際需求,公開招聘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2、落實不力的,減少該省份人才培養計劃

各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分別逐級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備案。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和考核,並適時向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對於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落實不力的地方,將酌情減少該省份人才培養計劃。

違約定向醫學生信用信息可修復

已經違約的定向醫學生也並不是沒有挽回機會,只要能按照原協議繼續履約,就可以修復違約記錄。

《通知》提出,已經違約的定向醫學生,經原簽約地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願意按照原協議繼續履行約定服務,或服從省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排,到省域內其他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至少6年的,服務期滿後,對其信用信息記錄進行及時修復,並將相關情況說明歸入個人人事檔案,不再納入違約名單,已繳納的教育培訓費用和違約金不予返還。

農村訂單定向生是國家培養基層醫療人才的重大舉措,是輸送新鮮人才的有效途徑。隨著監督機制越發完善,無論是個人違約還是機構違約,都將受到相應的懲處,並被納入到誠信失信管理,定向醫學生的各項待遇也將得到更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