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二胎崗位沒了
求助工會終獲賠償
——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維權「零門檻」
基本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對於外來女職工「三期」特殊權益的維護,工會的「零門檻」維權,助力良多。
鄭女士於2004年進人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明確了工作崗位。
2015年5月至8月,鄭女士因生育二胎向A公司申請產假,等生完孩子回來,鄭女士發現一切都變了,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
首先是收入上的減少,鄭女士發現A公司並未按其休假前的月均工資發放產假工資,而是按A公司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2000元發放工資。其次,鄭女士是外來農業戶口,A公司為其繳納「三險」,不含生育險。再次,A公司存在用鄭女士產檢假沖抵年休假的行為。讓鄭女士更無法接受的是,在休完產假復工後,發現A公司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以公告形式將其從原崗位調至另一崗位。
2016年5月鄭女士來到松江區總工會職工援助服務中心尋求幫助。由於A公司不願進行調解,松江區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志願者為鄭女士提供仲裁維權。
在律師志願者的協助下,鄭女士向松江區仲裁委提交了如下申請:被申請人A公司需向申請人鄭女士支付:1、少發的產假工資;2、應休未休的年假工資;3、鄭女士因A公司擅自調崗、剋扣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針對如上爭議焦點,A公司辯稱,產假工資依生育津貼標準發放,而上海市女職工生育生活津貼等同於本人生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A公司已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足額向鄭女士發放產假工資。
A公司同時認為,公司有權對員工進行崗位調動,且鄭女士在復工後實際上也去了新崗位上工,雖僅在新崗位待了二十分鐘便返回了原工作崗位,但足以證明A公司與鄭女士已達成了崗位調動的合意。至於經濟補償,不服從公司領導、單方違約、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鄭女士自己,公司不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對此,律師志願者提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A公司應按鄭女土產假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發放。
關於A公司的崗位變更以及據此主張經濟補償是否合法?律師志願者提出: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經雙方協商、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都不可隨意調動。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四)第11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鄭女士已就崗位變更一事做書面確認,而鄭女士實際履行崗位變動也未超過一個月,所以並不能以此認定鄭女士已就崗位變更一事與A公司達成合意。現鄭女士因A公司擅自調動工作崗位、違約在先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
松江區仲裁委認為:關於產假工資差額,根據滬府【2013】5號、《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之規定,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鄭女士未參加生育保險,故應按產前工資標準支付98天的產假工資,A公司應補足其產假工資差額。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及接觸經濟補償金之爭議。本案中,鄭女士因被申請人調動工作崗位及剋扣工資提出離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情形,應予支付經濟補償。
2015年9月,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A公司於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鄭女士支付:1、2015年5月至8月產假工資差額七千元;2、應休未休年假工資兩千三百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五萬元。支持了申請人大部分的仲裁申請。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外來女職工「三期」特殊權益維權的成功案例,從孕期體檢到產假工資計算再到產後被調崗直至離職,期間包含著眾多的女職工特殊權益法律法規和政策,單靠外來女職工自身力量和能力,是很難實現維權的,而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則幫助其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2016年起,上海市工會法律援助團隊提出「零門檻」援助口號,上海市總工會在市職工援助服務中心內開設了「朱雪芹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配備了專門的律師事務所和專業團隊,為需要有維權服務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與此同時,全市各地區也結合自身實際,通過聘請一批退體的法官、勞動監察員、勞動爭議仲裁員、律師志願者,並以他們為骨幹,培育和帶動一批工會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活躍在全市各級工會的法律援助窗口,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出了積極貢獻。上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志願者,就是松江區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聘請的53位專職律師中的一員,這些律師輪流參加中心接待諮詢、受理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代理,為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
(摘自上海市婦女聯合會8月版《上海市婦女兒童維權優秀案例》)
The End
編輯:晶晶
審核:菜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UeM1-m0BMH2_cNUg7oJ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