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行業整體擴容,頭部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規模增長較快
近年來,中國租賃行業的整體呈現穩步發展的趨勢。截止2018 年12 月31 日,金融租賃行業樣本企業資產總規模約為人民幣2.7 萬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2%;融資租賃行業樣本企業資產總規模約為人民幣1.9 萬億元,較上年末增長21%。
根據本刊前言部分的介紹,我們將中國租賃行業按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各分為了樣本A 組、樣本B 組和樣本C 組共六組樣本,分別統計了其自2014 年末起至2018 年末各年的單家平均總資產規模,如下頁圖1 所示。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
第一,近年來,金融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總資產規模持續增長,但融資租賃公司的規模增長勢頭更為明顯。就融資租賃公司而言,樣本A 組、樣本B 組和樣本C 組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平均總資產規模分別自2014 年末的人民幣746 億元、人民幣108 億元和人民幣56 億元增長至2018 年末的人民幣2,280 億元、人民幣454 億元和人民幣194 億元,復合年均增長率分別為32%、43% 以及36%,增速迅猛。與之相對應的是,就金融租賃公司而言,樣本A 組、樣本B 組和樣本C 組金融租賃公司的平均總資產規模分別自2014 年末的人民幣1,182 億元、人民幣308 億元和人民幣57 億元增長至2018 年末的人民幣1,859 億元、人民幣548 億元和人民幣188 億元,復合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2%、16% 和35%。
第二,樣本A 組融資租賃公司的平均總資產規模已超過樣本A 組的金融租賃公司的平均總資產規模。於2015 年末,樣本A 組的融資租賃公司和樣本A 組的金融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總資產規模分別在人民幣1,070 億元和人民幣1,436 億元,而到了2016 年末,樣本A 組的融資租賃公司和樣本A 組的金融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總資產規模分別為人民幣1,476 億元和人民幣1,455 億元——樣本A 組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單家平均總資產規模這一指標上,實現了對樣本A 組的金融租賃公司的趕超。這與近年來獨立系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大力拓展租賃業務產品和渠道,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以撬動資產規模的大幅增長有密切的關係。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從2018 年下半年開始至今,市場資金面的流動性顯得較為寬裕。一方面,資金面的寬裕有助於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在負債端進行低成本的融資以進行融資結構的調整以支持業務的高質量發展;但另一方面,市場資金供給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承租人客戶對租賃公司的業務需求。這種類信貸租賃業務需求向銀行信貸業務的返遷,從某種程度上,尤其是在租賃公司客戶集中度較高、承租人具有較大話語權的情況下,制約了部分以類信貸售後回租業務為主的租賃公司的資產擴張。這無疑對此類租賃公司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業務發展,尤其是規模增長,形成了一定的挑戰。
租賃行業收入水平大幅提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效率表現突出
隨著中國租賃市場的不斷擴大和租賃滲透率的不斷提高,各組樣本租賃公司收入水平都呈現出了不斷上升的趨勢。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
第一,近年來,租賃行業各企業營業總收入增長迅速,融資租賃公司表現尤為突出。
如下圖2 所示,2014 年至2018 年間,樣本租賃公司營業總收入規模在各年間都保持了較高的增速。其中,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包括A 組、B 組和C 組樣本)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由2014 年度的人民幣12 億元增長至2018 年度的人民幣43 億元,年復合增長率達到約36%;與之相對應的是,樣本金融租賃公司(包括A 組、B 組和C 組樣本)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由2014 年度的人民幣24 億元增長至2018 年度的人民幣52 億元,年復合增長率約為22%。雖然樣本金融租賃公司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規模仍略高於樣本融資租賃公司,但近年來,樣本融資租賃公司收入規模的增長勢頭更為突出。以規模、市場影響力較大的樣本A 組和樣本B 組租賃公司為例,樣本A 組和樣本B 組融資租賃公司2014 年至2018 年間營業總收入的年復合增長率分別達到38% 和44%,較樣本A 組和樣本B 組金融租賃公司分別高出了將近7 個和33 個百分點。總體而言,樣本融資租賃公司與樣本金融租賃公司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規模之間的差距正在逐步縮小。
第二,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效率表現更優,各組別融資租賃公司實際資產生息能力分化。
我們對各組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和樣本金融租賃公司近兩年的經營效率指標進行了分析。如下圖3 所示,我們統計了各樣本租賃公司的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該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組別樣本租賃公司的實際資產生息率。通過分析我們發現,如圖3 中的橫線所示,2017 年度,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為7.80%,較樣本金融租賃公司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高出1.46 個百分點;2018 年度,樣本融資租賃公司較樣本金融租賃公司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之間的差距略微縮小,但仍高出0.64 個百分點。由此可見,樣本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在近年來的定價靈活性方面更具優勢,也反映出了融資租賃公司相較於金融租賃公司不同的風險偏好。同時,從分組後的樣本單家平均情況來看,樣本融資租賃公司A 組、B 組和C 組之間的實際資產生息率離散程度更大。2017 年度,樣本B 組和樣本C 組融資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分別為7.36% 和7.65%,而樣本A 組融資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則明顯優於樣本B 組和C 組,達到了9.85%;相比較而言,進入2018 年度,隨著行業競爭加劇,樣本融資租賃公司的實際資產生息率能力的差異進一步分化,樣本A 組和樣本B 組融資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分別為10.41% 和7.76%,而樣本C 組融資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營業總收入占總資產之比分別則降低到為6.74%。
我們理解,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在實際資產生息率上的分化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融資租賃公司整體盈利能力的分化——部分有一定規模體量且應對環境變化較為迅速的融資租賃公司除通過租賃業務獲取利息或手續費收入以外,成功地通過進入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教育、建設等產業,以獲取與主營的租賃業務有較大協同效應的其他收入,而另一些的主要業務集中於類信貸售後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則一般通過調整對存量客戶的定價或進入相對信用風險較高的領域來維持一定的增長——這從融資租賃公司的財務指標上就反映為實際資產生息能力的下降。
第三,金融租賃公司盈利能力表現穩定,整體承壓能力較強。
我們匯總統計了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和樣本金融租賃公司的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資產收益率(ROE) 情況,如下頁圖4 所示,橫線分別表示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和樣本金融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ROE 水平。樣本金融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ROE 從2017 年度的10.02% 下降到2018 年度的9.15%,降幅為0.87 個百分點;而樣本融資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ROE 則從2017 年度的10.31% 下降至2018 年度的9.10%,降幅為1.22 個百分點。若按組別分析,2018 年度,樣本A 組、B 組和C 組金融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ROE 分別為10.69%、8.70% 和8.76%,而樣本A 組、B 組和C 組融資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ROE 分別為12.38%、10.16% 和8.02%,樣本金融租賃公司各組別盈利能力分化程度較樣本融資租賃公司相對較小。通過上述分析表明,雖然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的盈利能力均呈現出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相比較而言,金融租賃公司由於有較為強大的母行(或大股東)支持,其整體抵禦競爭環境變化的承壓能力相對較強,整體盈利能力表現更為穩健,經濟周期對其盈利能力的影響較小。
租賃行業整體撥備相對充分,風險控制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仍是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一,租賃行業整體準備金率穩步上升,金融租賃公司準備金水平普遍高於融資租賃公司。
如下圖5 所示,近年來,樣本租賃公司準備金率整體呈現上升趨勢。而其中,樣本金融租賃公司的平均準備金率較樣本融資租賃公司的平均準備金率高出了約0.5 到1 個百分點,這與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備金率和撥備覆蓋率的要求有較大的關係。
第二,樣本租賃公司不良率呈現上升趨勢,風險控制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仍是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
我們對樣本租賃公司的不良率水平進行了分析,考慮到樣本C 組不良率指標的可獲得性較低,我們剔除了樣本C 組租賃公司,僅對樣本A 組和樣本B 組租賃公司中披露的不良率數據進行了比較。如下圖6 所示,折線分別表示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和樣本金融租賃公司剔除樣本C 組後的單家平均不良率水平。2018 年末,樣本金融租賃公司的單家平均不良率為1.05%,與2017 年末的1.06% 基本持平;而樣本融資租賃公司的2018 年末的單家平均不良率為0.59%,較2017 年末增加了0.17 個百分點。同時,樣本融資租賃公司單家平均不良率僅為樣本金融租賃公司的一半。我們理解,這主要是由於近年來融資租賃公司增長較快,資產規模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稀釋不良資產生成的影響,從而使得披露的不良率較低。但若如我們估計,隨著未來市場環境的變化和增長的放緩,未來租賃行業的實際不良率水平仍可能出現上升的趨勢,風險控制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仍是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
……
實施新租賃準則對租賃公司的影響
2018年12 月7 日,財政部發布了市場翹首以待的《關於修訂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 的通知》(財會(2018)35 號,以下簡稱「新租賃準則」)。新租賃準則的發布,是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
2006年2 月,作為當時企業會計準則的一部分,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以下簡稱「原租賃準則」),對企業發生的租賃業務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進行了規範,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和租賃交易的日趨複雜,承租人會計處理相關問題逐步顯現。原租賃準則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應當根據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對於融資租賃,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租入資產和相關負債;對於經營租賃,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不確認其取得的資產使用權和租金支付義務。由此導致承租人財務報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賃交易取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為實務中構建交易以符合特定類型租賃提供了動機和機會,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為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2016 年1 月修訂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 號——租賃》(以下簡稱「國際租賃準則」),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實施。在此背景下,為了進一步規範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同時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財政部會計司借鑑國際租賃準則,並結合了我國的實際情況,修訂形成了新租賃準則。
對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以下合稱「租賃公司」)而言,新租賃準則是其業務規劃、風險計量、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過程中極為重要的理論依據。
下文將從租賃公司角度出發,就新租賃準則變化較大的幾個方面進行匯總,並剖析其對租賃公司的影響。
完善了租賃定義
原租賃準則對租賃定義為「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但原租賃準則並沒有對如何運用上述定義進行進一步的展開;與之不同的是,新租賃準則將租賃定義為「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雖然從字面上而言上述定義的變化並不顯著,但是新租賃準則進一步說明了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為確定上述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並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換言之,一項合同若需要滿足新租賃準則中租賃的定義,則需要在合同規定了一個期間的前提下,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以下簡稱「三個條件」):(1)存在已識別資產;(2)合同中的客戶能夠在使用期間內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以及(3)合同中的客戶能夠有權獲得在使用期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因此,在運用上述新租賃準則的租賃定義時,一份合同的名稱或內容中是否包括「租賃」字眼將並不會成為一個判斷其是否是租賃或者包含租賃的因素。
例如,在一份「專線光纜服務合同」中,若供應商(出租人)給予了客戶(承租人)在特定期間內擁有獨占地使用(有權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某條特定的專線光纜(已識別資產)傳輸(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客戶業務數據的權利的,則該份合同很有可能是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又例如,在一份「定點班車服務合同」中,若供應商(出租人) 給予了客戶(承租人)在特定期間內擁有獨占地使用(有權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供應商為其配備的特定的大巴汽車(已識別資產),來定時定點往返運送(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客戶員工的,則該份合同很有可能是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對租賃公司而言,在運用新租賃準則的租賃定義的時候,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是一個有期限約定的合同,只有同時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的,才是一項租賃或者包含租賃。若有一項條件不滿足,則該項合同安排就不滿足租賃的定義。
例如,在一份「商鋪租賃合同」中,若供應商(某大型商場)與租戶(某連鎖小商品售賣企業)約定供應商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在雙方約定的某商場的一樓向租戶提供不小於20 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供租戶售賣其小商品,並收取相應的「租金」;若合同進一步約定,在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供應商有權要求租戶將其商鋪的位置更換到同一商場同一樓層的類似面積的鋪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若考慮到供應商有實際能力替換資產(鋪位),且供應商很有可能通過這樣的替換而獲取經濟利益——那麼,根據新租賃準則中的租賃定義,上述合同的名稱雖然叫「商鋪租賃合同」,但是由於供應商擁有著實質性替換權,所以該合同並未界定一項可識別資產,所以該合同並不滿足新租賃準則中的租賃定義,而更有可能是供應商向租戶提供了經營服務的業務,是一項「服務合同」。
根據新租賃準則的規定,承租人取消了原租賃準則有關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的雙重會計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個統一的記入資產負債表的會計模式(參加下文)。因此,對於承租人而言,一項合同是否包含租賃,將決定該項安排是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還是能夠將其作為服務合同,「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外進行會計處理。
需要提醒租賃公司讀者注意的是,在新租賃準則實施後,若某些「租賃合同」經過分析和判斷並不包含租賃的,則其收入確認的方式將不再適用新租賃準則,而需要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進行確認和計量。
統一的承租人會計處理模型
作為新租賃準則出台最重要的背景和原因,其修訂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解決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下會計處理不統一的問題。
在原租賃準則下,承租人會計處理模型的不統一主要體現在其在租賃開始日就需要進行的租賃分類測試上。根據原租賃準則租賃分類測試的要求,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以下簡稱「租賃分類五項標準/ 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 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 及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 及以上)。
5. 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這種客戶需求的變化也將直接影響到租賃公司主要租賃業務的市場拓展和產品設計。例如,就市場拓展而言,若租賃公司的客戶主要為交通運輸業或製造業中財務槓桿水平較高的客戶,且目前租賃公司與其開展的租賃業務多為經營租賃的,則在這些客戶執行了新租賃準則以後,租賃公司進一步拓展甚至續作原先的業務的難度就會大幅增加。又例如,從產品設計角度,租賃公司原先較為常見的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的產品,在新租賃準則實施後,其吸引力和相應的優化財務槓桿優勢就不再明顯,其相應的市場需求也會相應地下降。
為了應對新租賃準則實施帶來的承租人財務槓桿優化需求的下降,我們建議租賃公司考慮著手以下三個方面的評估和應對工作:
一、財務影響,量化評估。密切關注租賃公司的重點客群中(尤其是財務槓桿水平相對較高的客群)在原租賃準則下進行經營租賃的業務規模,並通過模擬新租賃準則轉換的財務影響,測算出這些客戶在新租賃準則轉換後的財務槓桿水平,以獲得這些客戶從客觀角度而言可能受到的衝擊的量化影響規模。
二、替代方案,專門布局。針對新租賃準則實施後財務上受影響規模較大的客戶,租賃公司需要在了解這些客戶業務的基礎上,逐一對其目前使用的租賃產品特性(包括租賃期、是否界定了可識別的租賃物、客戶是否能夠在租賃期內主導租賃物的使用等)進行詳細的評估,並考慮是否應當對現有的經營租賃產品和業務模式進行調整,以通過增加服務成分,完成相關產品設計上從「租賃業務」到「與租賃相關的服務業務」的轉型,在滿足客戶的需求的同時,也填補了市場的空白。
三、雙向溝通,落實意向。有了專戶專案以後,租賃公司應當積極開展與客戶的雙向溝通過程,向其展示新租賃準則轉換後,其未來財務槓桿的可能變化和租賃公司為其度身定製的過渡方案。由於過渡方案中可能涉及業務模式和服務方式的轉變,租賃公司可以及早地對其重點客戶進行宣導,以獲取更多的時間幫助客戶理解該些變化並落實相應的業務調整。
出租人角度的其他變化
上述內容闡述了由於新租賃準則實施帶來的租賃定義的不同和承租人會計核算的變化,從業務角度對於租賃公司的影響;而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而言,在新租賃準則實施後,其自身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
這些出租人角度的變化可以主要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了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會計、轉租賃和租賃變更等內容。雖然生產商或經銷商的租賃會計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體系下一直有所要求,但原租賃準則並未直接將此概念及相關規定納入到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中來。本次新租賃準則的修訂將上述生產商或者經銷商的租賃會計要求予以了增加和體現。除此以外,包括轉租賃、租賃變更等內容也是新租賃準則中,就出租人而言較為關注的新增內容。
二、完善了出租人租賃分類的標準、出租人未擔保余值減值等的細節處理。除了上述新增的內容以外,新租賃準則還對一些細節方面進行了完善和調整。例如,在出租人判斷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時,新租賃準則將原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指租賃分類五項標準/ 情形),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調整為第三十六條「......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指租賃分類五項標準/ 情形),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又例如,新租賃準則第三十六條還補充到「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跡象的,也可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若承租人撤銷租賃,撤銷租賃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二)資產余值的公允價值波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歸屬於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遠低於市場水平的租金繼續租賃至下一期間。」
三、豐富了出租人披露的內容。針對出租人發生的經營租賃,原租賃準則僅要求出租人披露經營租賃下各類租出資產的帳麵價值。新租賃準則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關租賃收入及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的收入等信息。此外,新租賃準則還要求出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在新租賃準則實施後,上述新的會計處理、細節完善和披露要求無疑會對租賃公司在業務、管理、財務和信息系統上產生影響。尤其是新租賃準則在包括租賃分類標準等內容上的細節完善,對於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其未來租賃業務模式的設計、合同交易條款的確定、租賃分類相關的具體會計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會產生實際的影響。
我們建議租賃公司儘快對上述準則轉換所帶來影響進行評估,並著手制訂相應的轉換實施計劃,從業務、管理、財務和信息系統四個維度全方位應對新租賃準則可能對租賃公司造成的影響。
實施進度安排和國際經驗分享
如前文所述,國際租賃準則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實施。為兼顧我國市場環境和企業實際情況,財政部在制定具體的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上採取分步到位的辦法。因此,新租賃準則的具體實施安排如下:(一)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實施,以避免出現境內外報表會計準則適用差異;(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包括A 股上市公司)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實施,以為其留出充足準備時間,總結借鑑境外上市企業執行新租賃準則的經驗,確保準則實施質量。同時,考慮到企業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實際需要,允許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其境外財務報表的企業提前實施,但不應早於其同時執行財政部2017 年3 月31 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2017 年7 月5 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的日期。
雖然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第一批企業已經在2019 年1 月1 日就採用了新租賃準則,但是對於租賃公司而言,其絕大多數的客戶(乃至租賃公司自身)都尚未實施新租賃準則,其轉換和評估的過程尚在進行中。
增值稅改革紅利對租賃行業的影響:略
新金融工具準則租賃影響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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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來源:畢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