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規範

2020-06-29   中國海關雜誌

原標題: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規範

特許權使用費是廣大企業對外支付較為頻繁的費用之一,其數額通常較大,事後被海關稽查並補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為此,本文將為企業深入解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關於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58號公告」),再次明確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的有關事項。

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與特徵

使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稅(應計入完稅價格),請按照《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判定。

特許權使用費的特徵

1

未包含於

貨物價格

2

與進口貨物相關

3

構成進口貨物銷售條件

例如,我國買方向國外賣方購買一台用專利方法製造的機器,賣方以不包括專利費價格向買方進行銷售,但同時要求買方向持有專利權的第三方支付專利費。在該情況下,銷售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是買方必須向第三方支付專利費,因此專利費構成了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同時,買方購買的機器是用上述專利方法生產的,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專利費與進口貨物有關。因此,該筆專利費屬於應稅特許權使用費。

58號公告中需明確的三點

1

58號公告僅針對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工作,不包括其他成交價格應稅調整要素,如佣金和經紀費、容器費、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協助費用、轉售收益等。如需申報其他成交價格應稅調整要素,請延用以往的申報方法。

2

通過理解完整的公告內容,58號公告為企業提供了這樣一條路徑,即將應稅特許權使用費視為一種特殊貨物,通過報關單形式向海關進行申報, 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有三個重大改變:

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由以往的「後續補稅(代碼9700)」改變為「後續徵稅(代碼9500)」

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可由企業通過報關單以自報自繳形式向海關申報,是企業自主發起的主動申報模式

按照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在貨物進口申報之前和之後兩種情形辦理相關手續

3

58號公告明確了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免於填報,但其中的內銷保稅貨物除外。也就是說,內銷的保稅貨物也要根據58號公告的要求進行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

企業申報方式

58號公告以應稅特許權費用相關貨物進口時是否已支付應稅特許權費用給予了兩種申報模式: 貨物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貨物進口時尚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

已支付

相關進口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在進口貨物報關時,在報關單「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選擇「是」,在 「雜費」欄目進行申報,並使用海關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進行徵稅。

如果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已包含在進口實付、應付價格內,並且在貨物銷售合同/協議和特許權許可合同/協議中均沒有量化分隔條款,可一併申報在「總價」欄中,無須填報在「雜費」欄。

未支付

相關進口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同樣需要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選擇「是」,但之後的操作與上一種不同。這種情況需要使用與進口貨物分離單獨申報的模式,58號公告給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報內容應進行如下填制:

1

「商品名稱」

填報原進口貨物

名稱

2

「商品編碼」

填報原進口貨物

編碼

3

「法定數量」

填報「0.1」

4

「總價」

填報每次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金額

5

「毛重」和「凈重」

填報「1」

第二種申報模式在填報申報內容之外,58號公告給出了特殊要求,將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與普通貨物加以區分,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時間要求

應在支付特許權費用後的30日內向海關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隨附資料

需要填寫並隨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

3.監管方式

進行單獨報關單申報時,在「監管方式」欄目填報「特許權費用後續徵稅」(代碼9500)。

4.稅率適用

海關按照接受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之日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稅款,不再按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稅率、計征匯率計征,這點在預估徵稅額時請特別注意。

5.特殊事項

如果原進口報關單未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選擇「是」,則後期不能按照「後續徵稅」方式申報。

未按規定申報應稅特許權使用費

1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與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相關進口貨物時未按公告規定填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同時造成少征或漏徵稅款的情況,海關加征滯納金的期限是進口貨物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之日止,金額是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萬分之五。

2

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時進行了正確申報,但未按照規定在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後30天內向海關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造成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情況,海關加征滯納金的期限是規定申報期限的最後一天至企業實際申報日期或者海關發現違規行為日之間的天數,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

稅款滯納金減免

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7號(關於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相關事宜的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2號(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的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

其中,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7號第一中第(三)款規定的「自查發現」,僅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0號)第四章有關主動披露的規定,並按照海關規定程序辦理的情形。

也就是說,企業如果沒有按規定申報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可以通過主動披露的方式向海關進行申報。

文 | 錢武斌 方亦凱 吳傅榮

(寧波海關)

文章來源於《中國海關》雜誌2020年6月

編輯: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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