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動人竟不一致行動,投票相反,表決權如何計算?

2019-08-09     股權研究商學院

德義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對增資擴股進行表決。

王欣走進會場,一看,29個股東來了11個。

投票表決結果出來了。除了棄權票,贊成票只有55.72%,持股21.39%的王欣投了反對票。

她暗自得意,增資擴股的議案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個贊成票比例顯然達不到法定要求。

但讓其始料未及的是,公司強行將她的反對票統計為贊成票。贊成票變為77.11%,增資擴股順利通過,股東會決議形成。

這不公然違法嘛,王欣氣憤不已,就把公司告了,要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法庭上,公司亮出「殺手鐧」,這個統計方法沒錯!

到底有沒有錯誤呢?

荷蘭風車

6年前,德義公司向王欣定向增發股權,她成為第二大股東。王欣與德義公司、第一大股東兼法定代表人王素華簽訂了《股份認購協議》和《期權授予協議》,約定:在公司上市前,王欣自願承諾和保證所持股份的表決權與王素華保持一致。這事兒經董事會商議後也形成了董事會決議。

這不相當於一致行動人協議嗎?

「這個統計方法剝奪了我作為股東享有的表決權,違反了法律規定。再說了,期權授予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即使我違約了,公司也不能直接將我的反對票統計為同意票。」法庭上,王欣據理力爭。

「這是有約在先的,公司的做法沒有錯,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公司的律師理直氣壯,「協議內容並沒有約定王欣所持股東的投票與大股東王素華保持一致必須以期權授予協議的履行為條件,』保持一致』應當遵守。」

其實,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條款的目的,是為確保雙方一致行動,核心是為保障大股東的控制權。

「大股東王素華不是協議的簽約方,一致行動人協議只能存在於上市公司,並且只有股東個人之間才能協商限制股東權。」王欣努力尋找有利的理由。

「這種說法沒有道理,也有悖誠信。在股東會決議時,大股東王素華投出同意票,王欣卻投出反對票,是對其所作承諾的違反。」公司的律師直擊其要害。

雙方唇槍舌戰。

一審二審,王欣都敗訴了,她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堅持認為應按實際投票行為計算。

而最高法院認為,兩份協議都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沒有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內容合法有效,並且當事人已實際履行了協議,王欣應當受協議條款約束。股東會決議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王欣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王欣徹底敗訴。

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前,要權衡利弊,考慮周全。如果對複雜的協議條款理解不透徹,對違反協議條款的後果認識不夠深刻,又怕對以後出現的未知不利情形難以把握,最好聘請專業的股權律師審核協議條款,甚至在做出簽訂協議前就請律師介入洽談。一旦協議簽訂後,就應具有契約精神,恪守協議內容。

當然,可以在一致行動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哪些重大事項上保持一致,而非約定在所有事項上一致行動,以免在在出現不利於自己的情況時陷於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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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TU6-eGwBvvf6VcSZu5L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