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人民法院報》2019.8.31
譯者按語: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出生於倫敦一個官宦世家,是英國十七世紀文藝復興時期的最重要的哲學家、散文家,也是一位科學家。培根被馬克思譽為「英國唯物主義和整個近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是「實驗哲學之父」。培根最著名的論斷有「知識就是力量」「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是水源」等。培根官爵甚多,其法律官職曾至大法官。
培根的散文《論司法》是國內外傳誦的法律名篇,收入水天同先生上世紀四十年代翻譯的《培根論說文集》。該譯本廣泛流傳,在國內影響極大,但因年代較早,許多遣詞造句與今日表達習慣差別很大,讀者理解困難。後來雖然也有其他一些譯本,但多有誤譯,終難流傳。經研琢多時,並參考其他譯本之精妙處,嘗試舊文重譯,供讀者學習借鑑。
論司法
弗朗西斯·培根 著
蔣惠嶺 譯
所有法官應當謹記:法官的職責是司法而非立法,是解釋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如若不然,法官就會變得像羅馬教會一樣,因為羅馬教會不僅借解釋《聖經》之名任意篡改教義,而且還借復古之名另添新義,其實這些內容在《聖經》中並不存在。
作為一個法官,他應當是學識淵博多於機智聰明,莊嚴持重多於巧言令色,謙虛謹慎多於盲目自信。法官的天性與美德應當是清正廉明,這一點尤為重要。猶太律有言:錯放田地界石者應當受到譴責,而移動土地界石者更應受到詛咒。不公正的法官對田地與財產歸屬和界線劃定作出錯誤判決時,他便成了「移動界石」的那個罪魁禍首。
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比多個不合法的行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為只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羅門說,「如果讓正義一方輸給非正義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攪渾了井水」。
法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會與很多人發生關聯,主要包括訴訟當事人、辯護律師、為法官服務的書記官和司法工作人員,以及法官為之效力的君主或政府。
一、訴訟當事人
《聖經》曾言,有的情況會使判決變為苦艾,有的情況會使判決變為酸醋。在我們的司法領域,司法不公會讓判決變為苦艾,而司法拖延會將已成苦艾的判決變得酸臭。
法官的主要職責是打擊暴力犯罪和懲罰欺瞞詐騙行為,因為明目張胆的暴力犯罪性質惡劣,極盡偽裝的欺瞞詐騙行為則更加陰險毒辣。另外,那些無端濫訴的案件應當被阻擋在法院門外,因為這些案件會妨礙法院的正常運行。
法官應當為最終作出公正判決鋪平道路,就像上帝曾經為人類填谷為路、削峰為田一樣。當一方訴訟當事人有高高在上、暴力霸凌、投機取巧、狼狽為奸、仗勢欺人、巧言詭辯等情形足以導致是非顛倒、善惡不分時,法官的美德便可以登場了。法官必須在良知的指引下公正地作出自己的判決。
「擤鼻涕時用力過度,便會帶出血絲」。如果榨葡萄汁時用力過猛,釀出的葡萄酒會帶有葡萄核的苦澀。法官需要保持慎思明辨之態度,解釋法律條文時不可牽強附會、隨意推論,因為沒有什麼比歪曲法律原義更糟糕的事了。
法官在刑事審判中要牢記,不要讓警戒世人的高懸利劍變成虐待人民的嚴刑峻法。如果不幸如此,刑法就變成了《聖經》里澆淋在人民身上的「網羅之雨」。這種毒雨之網看不見摸不著,但它緊緊捆綁在人民身上,使之不得自由。因此,刑法中久已不用或陳舊過時的條款,睿智的法官則應謹慎對待。「法官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還要洞悉案件發生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等」。在涉及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既要追求正義,也要心懷慈悲,做到嚴以待事,慈以待人。
二、律師與法律顧問
法官審理案件時的耐心與莊重就是正義的表現,喋喋不休的法官就像音調不準的樂器,會令人不安。
有的法官在開庭前就調查了本應在法庭上聽到的事實陳述,或者隨意打斷律師發言以顯示自己思維敏銳,或者通過不當手段(即使是針對相關的問題)誘使雙方當事人披露信息,這些絲毫不能為法官的魅力增值。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完成四項任務:一是審查證據;二是及時制止當事人冗長、重複或空泛的發言;三是概括、提煉、校正當事人發言的重點;四是作出判決或確定刑罰。不論是為了炫耀口才,或是缺乏耐心,或是健忘失憶,抑或是缺乏持久的注意力,如果法官的工作超出這四項任務,所做的其他事情便成了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有一種情況令人費解,那就是強詞奪理、咄咄逼人的律師反而能夠獲得法官的認可。法官是坐在上帝的位置上作出最後裁判的人,他更應當效法上帝抑強扶弱,而不是恃強凌弱。更令人奇怪的是,有的法官明顯偏愛某些律師,而這種情形肯定會引起苞苴之嫌或人情之疑。
如果律師對其委託人的案件處理得當、辯護有力,法官應當對該律師予以肯定並表達讚許之意,對於敗訴方的律師尤其應當如此。法官這樣做,不僅有助於維護律師在委託人心中的威信,還可以打消委託人對案件自以為是的錯誤看法。同樣,當法官發現律師惡意詭辯、重大疏忽、證據過弱、追求無度或強詞奪理時,也要不失禮貌地當眾對該律師予以訓誡。
不能讓律師在法庭上誇誇其談、口若懸河,或者在宣判之後仍糾纏不休,要求法官重新處理。同樣,法官審判案件時也不能半途而廢、草率了事,因為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拒聽律師意見、無視證據。
三、書記官與其他司法工作人員
法院是一個神聖的場所。不僅法官座席不可褻瀆,就連立足廊台、法庭圍欄和其他司法設施都應當保持聖潔無瑕。正如《聖經》所言,「人們不可能從荊棘叢中摘到葡萄」。所以,在滿是無良司法人員的法院裡也不可能結出正義的果實。
法庭的運行受到四種壞人的影響:
第一種是濫施訴訟之人。他們的行為令法院不堪重負,甚至令國力日漸衰弱。
第二種是令法院捲入管轄權紛爭之人。他們不是「法庭之友」,而是「法庭的蛀蟲」,為了自己的蠅頭小利而誘發法院權力膨脹甚至最終導致越權行事。
第三種是被稱為「法院的左手」之人。他們兩面三刀,狡黠多謀,阻撓法院的正常工作,將正義引入迷途、邪路。
第四種是強收訴訟費用之人。這種人把法院比作山羊躲避風雨的「灌木叢」,他們便通過撿拾粘掛在灌木上的羊毛而獲得小利。
與此同時,那些精通律例、辦事嚴謹、熟諳業務的資深司法工作人員會成為法院的好幫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為法官指點迷津。
四、君主和政府
對於法官來說,最重要的是謹記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最後結論:「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必須明白這樣一個道理:違背這一終極目標的法律只能是嚴苛的規則,甚至是邪惡的符咒。因此,國王或政府就公共事務中的法律問題經常與法官們諮詢商議,或者法官經常對政府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實乃國之幸事。
法院裁判的案件看起來是普通人之間的私事,但案件的原由與結果可能關涉國家事務。這些「國家事務」不僅包括與國王相關的事務,而且包括可能引發重大變革、形成危險先例或者關係大多數人利益的事務。
任何人都不應當只關注「公平的法律」與「正確的政策」之間的對立性。實際上,二者之間密切聯繫,正如精神與肉體一樣,相互作用,同頻共振。
法官們還應謹記,所羅門的王座是靠兩邊的石獅支撐起來的。即使它們是真獅子,仍然要置於王座之下,絕不可以制衡或反抗王權。
法官適用法律須機智賢明而非簡單粗放,而且必須牢記聖徒保羅所說的一條重要戒律:「法律原本是公正的,但如果沒有法官本於良知的適用,這種公正性將蕩然無存。」(在麥讀公號後台回復 培根 獲取中英對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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